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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毅:国家治理现代化 启航法治中国

来源:红网 作者:吴传毅 编辑:程赛 2014-11-03 14: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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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了专章阐述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法治中国”是对“以法治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超越。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清醒认识和坚定决心。
  
  法治中国的时代意蕴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进一步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当代中国正处于发展黄金期,但也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改革攻坚期。改革发展稳定是当代中国三大现实难题。不改革,就不能扫除体制机制的障碍;不发展,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就无法解决;而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发展就无从谈起。当代中国的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就是要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制度框架内深化改革,让改革取得社会共识,让改革做到“蹄疾而步稳”,既保持改革活力又保持改革有序,不能因为改革而乱了“方阵”,不能因为改革而滋生新的社会矛盾,不能因为改革而给社会“添乱”。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之所以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是因为其制度的顶层设计没有取得成效,抑或说其法治没有积极跟进;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就是要克服发展过程中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和表面化的现象。只有通过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才能解决制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问题,真正把科学发展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没有法治的规范和保障,经济的发展就会背离人类的终极关怀,环境的破坏、资源的过度使用就不可避免;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就是要把社会矛盾纳入到法治框架内解决,通过建立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当事人服从法律,遵循司法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单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抑或“花钱买平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味的行政强制手段只会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而“花钱买平安”,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以法治方式维护稳定,就是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从而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只有用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用法治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维稳不是“截流”、不是“高压”,维稳也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什么方式和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不仅关系到维权人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更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效。
  
  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让定型成熟后的制度体系来治理国家,让国家治理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发展之路。社会治理规范很多,但最有成效的是法律制度规范。法律制度规范比美德和说教更有力量。小平同志指出:“还是制度靠得住一些。”学者们指出:“制度是根本大计,既能管事也能管人,既能管现在也能管未来,我们最稳定、最有把握的就是制度。”近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最大的一个不同是:古代社会强调道德管理,近现代社会强调制度治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注重各个环节,制度才能产生强大的作用。缘于此,我们不仅要科学立法,更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要求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是假定的“人性恶”,即要从“最坏”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制度设计不能是“牛栏关猫”;科学立法要求法律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成为摆设的制度,就会形成“破窗效应”;科学立法要求好的法规和规章应该上升为法律,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强化其权威性和惩治性。严格执法要求执法人员要忠于法律,在执法问题上不能搞选择性地执行,而是要具有刚性要求,要建立健全惩处机制,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要求司法人员的裁决只能是以法为据,以法为尺。全民守法要求民众要敬畏法律,要把守法作为工作和生活的一种常态,让守法成为一种民族精神。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法律,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唯其如此,才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
  
  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和路径保障。政治保障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实践证明,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基本的政治前提;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人民才取得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治官治权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就会成为远在天边的星辰;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治追求就会成为永远的梦想。
  
  制度保障就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实施的先决条件和重要前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有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必须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还必须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只有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才能使被侵犯的法律权利得以恢复和整合,才能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回归到常态;有了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还必须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法治中国的作用必不可少。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目前有8600万名党员,420万个基层党组织,只有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力行党内法规体系,才能带领中国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
  
  路径保障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各自有着特定内涵,侧重点不一样。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代表人民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执政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要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要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依法行政强调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公职人员要恪守人民主权原则,遵守职权法定要求。法治国家强调的是所有国家公权力要受到规范和制约;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的行政权力要受到规范和制约;法治社会强调的是同为社会治理主体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权利也要受到规范和制约。法治不只是涉及到某一个领域的问题,它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关系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作用和影响。所以,只强调某一领域的法治问题,则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事实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互为影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作用,因而必须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育长)
  
  (《新湘评论》201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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