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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书红: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官员社会评价体系

来源:红网 作者:石书红 编辑:程赛 2015-07-17 0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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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二元体制结构长期存在,人们支配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有效发挥,公众参与社会分配的途径及获取利益的渠道不显通畅,在日常事务处理和实际应用中依赖某一方面或个人权威主义作用,制约了民众权利的正常发挥。在法治建设中,个人利益、眼前利益、既得利益倾向,权钱交织等问题与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对此,建立和完善对官员的社会评价体系,树立领导干部正确理想信念尤显必要。
  
  建立完善官员社会评价体系就是要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参与作用,把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不设任何限制地充分发挥好、维护好、实现好。既要依法遵循党管干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又要广泛用好广大人民群众自我甄别能动性,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把那些漠视群众、不懂规矩、阳奉阴违、表里不一、深谙“潜规则”精通官场游戏、搞团团伙伙、破坏政治生态的官员一方面依靠《党章》与法治强化执行力和自我约束力,另一方面自内向外建立更加透明合理有序的民主监督、参与管理机制,把社会评价体系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来,形成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合力,营造官员与领导干部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环境氛围,从而实现与达到净化政治与社会生态环境的目的。
  
  随着“三严三实”教育活和反“四风”持久推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普遍好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仍然能感受到特权现象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大小事情被各种关系包围,大到重大工程项目,小到升学、就业、就医等,有人将此称之为“关系中国”和“特权中国”。这种现象与法治秩序相悖,也加剧制度惰性,助长权力崇拜,同时对建立诚信机制的环境遭到破坏。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肯定性评价,如果正常的渠道与途径阻力很多,就会有人反其道而行,或不顾一切形成自己的圈子产生社会影响。“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文件明确规定官员子女不能经商,亲属不能在自己管理工作区域内涉及工程项目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上级及其他领导干部不能为利益双方暗示或打招呼,不接受利益关系人任何一方请托,收受礼品礼金等。但在现实中,不少违背禁令的勾当仍在悄然进行。
  
  笔者认为,在完善官员社会评价体系的同时,一是要加强政策性评价体系建设。在我国,人们习惯于从党和国家政策中形成价值取向,因而政策性评价体系对人们价值观的形成和社会行为选择具有直接而强有力的影响,是整个社会评价系统的核心并起着主导作用。政策性评价体系对社会引导作用主要依靠体制内部的层级权力体系官员来运用把握,久而久之形成的规则是“上级压下级、一级压一级、级级加码,马到成功;然后是下层蒙上层,一层蒙一层,层层掺水,水到渠成”。这样一来,引发的问题和矛盾,不易被及时处理,特别是那些棘手的问题,再加上新官不理旧事的传统观念,更易激发成社会焦点或社会事件。现在村民普遍反映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政策性补助及其他惠民的民政专项经费支出不到位等问题,均是因为透明度不高而引发不少怀疑猜测乃至互相攻击。
  
  二是要加强法律和制度性评价体系,其相对政策来说更具有稳定性,是约束性规则,更是激励性规则,它们不仅是用来约束人,更本质的用意是用来指导人的。法律和制度因为具有长久性,可使其内涵的价值体系转化为人的自觉思想和行为。但无论是借鉴西方管理经验还是社会主义特色道路实践,社会评价体系的制定与形成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提升,社会发展的整体推进,更容易彰显个人社会价值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毒品肆意、传销盛行、黄赌猖獗、官员任性、权力乱为、诚信缺失、道德滑坡、过度消费等问题是阻碍我们民族与国家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发展的绊脚石,它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及时发挥出社会参与民主管理监督、评价的作用,目前这股力量还太弱、太分散。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充分依靠群众和广泛的社会力量借助社会评价方能从根本上扭转现状。重视和把握好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作用,在转型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极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评价体系的功能作用,这对于增强国家全球竞争力、公众社会凝聚力是十分有益的。
  
  (作者系湖南省对外经济文化促进会会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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