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或职务通过“提篮子”形式获得利益。
“提篮子”是湖南方言,规定中将其定义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等领域,充当中介,以居中斡旋等方式,为他人获取利益、谋求私利的行为。其实,不只是在湖南,“提篮子”是一种在全国官场中都普遍存在的一种腐败行为。其行为特点不同于贪污受贿等赤裸裸的显性腐败行为,是一种隐藏在正常交易行为背后的一种隐性腐败形式。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反腐高压态势下,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采用这一隐蔽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通常情况下,领导很少亲自出面进行干预,“提篮子”者大多是领导的特定关系人,他们在一个项目运作中担任“掮客”的角色,通过将项目转手而获利。“提篮子”者打着领导的牌子,抱上权力的“大腿”,利用权力关系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损害的是企业和民众的利益,伤害的国家和政府的正面形象。
那《规定》中又是如何为防治“提篮子”行为开药方的?一是,列出负面权力清单。规定中明确列出禁止领导“提篮子”的领域,包括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金融业务、财政资金分配等领域,不准自己或为他人提篮子提供帮助。二是,规定中明确列出的禁止领导“提篮子”的方式包括指定、收益、暗示、批条子、打招呼等,同时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关系人“提篮子”提供帮助;三是规定中指出一旦发现“提篮子”行为,按照“不信、不见、不理、不办”的原则处理,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纪律、政务处分,并对隐瞒不报等行为从严追究责任。《规定》中还指出,下一步要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等手段来推动《规定》落实落地。
“提篮子”过程中没有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行为,相对于贪污受贿等显性腐败行为,这类隐性腐败行为更难界定、更难预防、更难查办。经过近几年的高强度反腐败,我国廉政法规建设的逐渐完善,像行贿受贿、贪污等显性腐败行为已经得到明显的遏制和惩处。目前我国的反腐进入“深水区”,预示着反腐倡廉要逐渐向“提篮子”行为之类的,隐藏在幕后的隐性腐败开刀,
像“提篮子”这类隐性腐败行为,与官员的日常办公行为融合在一起,嵌入其中,很难将其与普通腐败行为一样进行界定,无论在技术上还是法理上都增加了界定的难度。特别是《规定》提到的禁止“提篮子”的领域中,利用权力进行官商利益交换的隐性腐败行为大量存在。针对隐性腐败难以消除的深层次原因,需要从法律,制度,技术以及文化等层面多管齐下治理,让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一是法律层面。针对隐性腐败有着不易查处和难量刑的特点,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法律做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惩治。2017年4月18日,“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弥补了原有法律留下的空白点,明确列出具体的隐性腐败形态,对有关执法部门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同时针对隐性腐败的精准反腐有着实践指导意义。另外,还应该分层分类制定隐性腐败的判别细则。该细则要有判别性质和指导量刑双重功能,针对不同级别、不同职能、不同地区的行政部门及其人员制定不同的判别标准,让各级监督主体对隐性腐败的判定有根有据,形成防治隐性腐败的有力法律根据和支撑。
二是制度层面。尤其是针对一些设计权力审批、利益分配的关键领域,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对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必要的制约。可以像《规定》中列出政府权力清单,明确关键岗位的权力和职责,针对每一岗位设立具体的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其次,要完善监督制度,除了政府内部的权力监督和制约规定以外,通过制订信息公开制度,让社会公众来监督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让公权力运行在阳关下,通过多种监督渠道来压缩隐性腐败生存的空间。
三是技术层面。隐形腐败难以发现和查处的特点,主要原因就在于证据难寻,缺乏信息来源。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些查处难点将会逐渐被攻克。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让领导干部的日常和工作行为全部有迹可循,让隐性腐败行为无法再“隐形”。像“提篮子”这种腐败行为,必然会产生私下的交易行为,通过数据监控能够有效的发现违法乱纪行为的蛛丝马迹,打破权力运行的隐蔽性。
四是文化层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裙带关系“等消极成分,让一些领导干部将一些隐性腐败当成了行为习惯。“打招呼”“批条子”甚至成为一些公共项目招投标的“潜规则”,这些都是我国反腐败的“死角”问题, 是我国反腐败道路上的顽固阻力。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隐性腐败行为,必须加强廉政文化教育,宣传廉洁价值观,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理念,营造杜绝腐败、人人廉洁的社会大环境,让腐败无处扎根和生存。
文/韩琳 郑佳乔
韩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管理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哲学系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支持承担项目包括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基地项目《反腐败政策社会效应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湖南大学资政研究项目《我国反腐败政策社会效应的评估分析研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政策实验研究》。
来源:红网
作者:韩琳 郑佳乔
编辑:张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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