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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要成为依法行政的示范

来源:红网 作者:周毕烨 编辑:王俞 2017-08-22 22: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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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三集《依法行政》,重点讲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的各种依法行政的改革实践,以及取得的显著成效。

  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责任主体。研究表明,多达80%以上的法律法规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在法律法规实施难过程中难免有群众不满现象,行政诉讼在所难免。但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行政首长从容出庭应诉的身影,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不仅彰显司法进步、树立法律权威,更推进了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

  在行政应诉中,行政机关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情况看,已由委托代理应诉、低级别官员应诉向高级别官员出庭应诉转变,这不仅仅是被告“级别”的提升,也是法治前进的一个足音,让公众感受到行政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重视及尊重,表明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提高。但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只是坐在那里,举证、质证、辩论均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发声”,把“应诉”当作“应付”。

  造成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法律规定无奈出庭,羞于开口;二是因所掌握的事实不明,所依据的法律不清,难以开口。前者是“官本位”意识还没有彻底转变的表现,觉得与平民百姓对簿公堂,有“跌份”之感,放不下架子;后者是准备不足,重视不够,讲不到点子。根本原因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观念还需加强。

  如果说出不出庭是态度问题,那么出不出声则是水平问题。如何“出声”,一是要熟悉案由,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群众诉讼的关键点在哪里,自己解决问题的要点又在何处。二是要了解本单位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是程序违法,还在实体违法,如实体违法,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还是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等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的“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人民群众是主人,公务员是公仆,公仆回应主人的责问应是题中之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庭将自己置身于与群众平等的地位,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对有些事情还可以当场定夺,由此拉近行政官员与群众、基层的距离,回归公仆本位。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过程,也是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

  国家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法治政府的形象是由政府所属的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而树立起来的。对行政应诉,行政负责人要从“被动出庭”向“主动出庭”转变,诉讼中要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发声”转变。总之,要积极应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胜诉中坚守法律,从败诉中敬畏法律,从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表率,发挥厉行法治的示范作用。

  文/周毕烨

来源:红网

作者:周毕烨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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