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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加快推动法治长江建设

来源:红网 作者:陈洁 编辑:唐盈 2022-04-20 15: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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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是国家级重要发展片区,是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部分。域内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湖泊,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等多个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进一步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高质量发展,对于“守护好一江碧水”、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丽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湖南代表团提出的第一项全团建议就是《关于进一步支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建议》。最近,国务院出台《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持续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在国家发改委支持和指导下,湘鄂两省抢抓国家支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机遇,正在共同编制《新时代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为此,湖南省省情研究会组织参与规划编制的专家和湘鄂两省相关领域的领导,围绕“十四五”时期长江中游特别是洞庭湖区的绿色发展,就洞庭湖区高质量发展大事和湖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守护好一江碧水”的重要论述和本地区实际,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现联合红网论道湖南频道联袂推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高质量发展”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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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治长江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具有全局性的、系统性的和长期性工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当前,中国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国内外共同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的新格局、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等宏观背景下,法治长江建设为区域主体实现自身发展、对接国家战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各地区政府应积极作为,主动谋划,瞄准关键着力点发力,以法治为抓手,在国家的发展中实现自身飞跃,用自身发展反哺国家复兴。

一、把握系统性原则,实现跨区域、跨领域协同合作。

流域作为一个兼具自然和社会属性的地理空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而非单一的单元。流域经济治理和社会发展既重要涉及其他人与自然的社会关系,也重要涉及自然人与其他人的社会关系,更重要涉及人与社会群体之间、经济区域之间的关系。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诸要素的关系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把握“系统性”原则,推进区域间、领域间协同共治是推动长江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举措。区域协同是前提,区域之间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推行环境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响应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区域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谁受益谁补偿为基本原则的生态补偿机制,激发沿江各个省市共同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领域协同是关键,要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促进保护、在经济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脱贫攻坚、乡村经济振兴工作协同协调推进。协调发展是根本,各地区将自身综合放到各个领域协同发展的大局之中,才能真正实现错位发展、协调发展、有机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地区应积极探索,发掘自身的比较优势与其他相对劣势,精准定位自身,实现区域之间优势互补、差异化发展。

二、把握特殊性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可操作化的政策。

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长江保护法》虽然就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提出了宏观原则指导,但作为一项战略性文件,其原则性远大于其实际操作性。因此,要推动《长江保护法》的真正落地实施,需要地方政府以《长江保护法》为准绳,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一系列可量化、可操作的准则条例。这些准则条例不能仅止于立法层面,还应包括执法、司法以及教育全民守法等法治的全部环节。具体而言,首先,要以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细化立法,形成协同作用的绿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其次,重塑以自然流域为立法核心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确保各级政府部门落实依法行政,在准确厘清自然资源保护部门和流域生态环境部门的界限基础上,加强彼此间的协作,促使各部门发挥好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策者”执行者及“监督者的角色。与此同时,一方面,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应积极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和救济功能,以适应绿色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未来应依循“预防(环境风险预防诉讼)+填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监督(检察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环境公共利益司法多元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绿色法治文化建设,奠定生态文明法治的社会基础。推进绿色发展人人有责,激发公众内心的环保自律性,培育依法依规维护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生态保护和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现代公民意识,促进每个公民形成资源节约、绿色出行与消费的生活方式,形成长江经济带建设绿色权责共享的生态环境保护文化。

三、以改革创新为路径,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改革与创新是实现长江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机制。《长江保护法》所呈现的发展与保护兼顾的特征既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导向。改革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思维是这一原则的应有之义。首先,要以创新发展驱动动力促进产业转型与结构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推进社会公众绿色消费以不断加大对绿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倒逼中小企业积极发展绿色消费经济,通过末端消费来拉动前端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向现代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济模式转型,从而促使长江经济带在低碳、循环、绿色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其次,要创新发展理念,要有面向新时代、顺应新时代的发展理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不断转型,当前中国已经超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和保护必然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发展的保护是不负责任的,没有保护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是一切行动的根本,提高长江流域的排污标准,提升企业的排污治理能力是保护长江水资源的根本保证,只有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持得好,长江经济带的各个经济体才能够长久地发展。因此要做好企业的创新发展,提升企业适应新环境、新生态、新体系发展规律,才能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最后,要加快改革行政管理和监督体制,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相关党政干部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充分发挥政绩绩效考核的正面引导和反面督促功能,将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核心指标,引导领导干部实现决策的绿色化和生态化,并将绿色政绩作为上级政府奖励地方政府财政和晋升地方官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加强环保督察,确保因无视绿色生态换取政绩、消极履职、失职渎职等政府行为造成严重生态后果的领导干部被严格问责,以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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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洁,中共岳阳市委党校教师,湘潭大学法学硕士,曾主持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6项,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的背景、意义与实践进路》等学术论文5篇。撰写的论文曾多次在湖南省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湖南省行政管理年会等学术会议中获奖。目前主要开设的课程主要包括《实现全面脱贫,彰显中国特色》《提升城市软实力,打造发展新高地》《提升科学素养,服务高质量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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