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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船山法政思想中的“自然法”因素

来源:红网 作者:乔飞 编辑:刘艳秋 2019-12-27 17: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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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船山的法政思想,已经具有明显的近代性特征。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其法政思想中,已经具有“自然法”理论因素。“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政治法律史中的瑰宝,是西方社会转型进入近现代的强大理论工具之一。其主要内涵,从定义而言,强调自然法是永恒、普遍的道德原则;从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来看,认为自然法高于且指导人定法,是人定法的评价标准。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才具有效力;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就没有效力。概言之,“自然法”是来源于超验权威、并与人定法形成二元对立的神圣法则。

船山作为明末清初的大儒,在其论著中并未出现“自然法”这一西方概念或名词,但梳理其精深的思想脉络,不难发现“自然法”思想的内在要素,深深地以中国文化特有方式蕴涵在船山关于天道观、法治观的论述中。

首先,在船山的思想体系中,“天道”是最高的法。“言道者,必以天为宗”(《尚书引义》);宇宙间存在一位至高的、超验的终极性实存“天”,天道就是“天”之“道”。世上所有人都是天的子民,无论是君主、臣民,都有敬天的责任和义务。敬天的主要途径,就是遵守天道;不遵守天道,就是“欺天”,结果将是自绝于天:“败类之儒,鬻道统以教之窃,而君臣皆自绝于天。故(石)勒之子姓骈戮于冉闵;元氏之苗裔,至高齐而无噍类;天之不可欺也,如是其赫赫哉!”(《读通鉴论》卷十三)在王船山的思想中,“天道”是“百王不易”“千圣同原”永恒不变的,“其大纲,则明伦也,察物也;其实政,则敷教也,施仁也;其精意,则祇台也,跻敬也,不显之临、无射之保也;此则圣人之道统,非可窃者也”(《读通鉴论》卷十三)。

其次,王船山认为,法律是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手段。“人君所恃以饬吏治、恤民隐者,法而已矣”(《读通鉴论》卷二十七);“治道之裂,坏于无法”(《读通鉴论》卷十七),如果没有法律,“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读通鉴论》卷十),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无法形成,因此国家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刑赏合天则大法行,而非徒恃法也”(《张子正蒙注》卷八);法律的创立,必须贯彻“天道”原则,“参天地人以立法也”(《礼记章句》卷四十五),以确保所立之法合乎客观规律。“帝王立法之精意寓于名实者,皆原本仁义,以定民志、兴民行,进天下以协于极,其用隐而化以神”(《读通鉴论》卷二十二),将“仁义”等天道法则具体落实到法律中,法律的规范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就会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所立的法,必须是“善法”;“法善以待人,则人之失者鲜矣”(《读通鉴论》卷二),用“善法”去规范调节人们的社会生活,就很少产生不好的后果。

最后,君主或国家制定的法律,如果违背“天道”,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后果,这是王船山所反对的。“法者,非以快人之怒、平人之愤、释人之怨、遂人恶恶之情者也,所以叙彝伦、正名分、定民志、息祸乱,为万世法者也。”(《读通鉴论》卷二十一)所谓“法乱弊滋,而古道遂终绝于天下”,这是“为政之患”(《读通鉴论》卷三)。正是基于此,船山坚决反对残酷的“肉刑”;“五刑之用,性命已残,肢体以折,痛楚以剧,而仅为之名曰‘象’,岂圣人之忍于戕人而徒丑其象哉?”(《尚书引义》)对程朱等人恢复肉刑的主张,船山发出了几近于诅咒的谴责:“为复肉刑之议者,其无后乎!”(《尚书引义》)这类违背“天道”的严刑峻法,其效力是船山所坚决否定的。

人定法必须符合永恒道德原则的自然法学说,与“合法性”这一法学理论相关。“合法性”包括“行为合法性”“法的合法性”等问题;“行为合法性”是指以“法”为标准,衡量个人、组织乃至国家的活动、行为是否与“法”相一致,也就是用“法”来衡量行为适当与否,这类“法”主要是国家及公权力机关制定的人定法。“法的合法性”涉及“法的说服力问题”,是指位阶较低的“法”必须合乎位阶较高的法,并且“法”的价值必须贯彻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原则,遵守不以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为“除非广大公众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制定的法律,否则,法律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1]这种“法”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事物的法则、原理以及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念、社会政治理想等价值观念。作为这一理论核心的自然法学说,特别强调在人定法之上存在着位阶更高的“自然法”,无论自然法的内涵指向的是客观规律或理性所发现的人类的通则,还是指向上帝永恒法的人类分享或人的天然权利,人定法都必须合乎自然法,否则没有效力。

分析、总结王船山的政治法律思想,“天道”就是其心目中的“自然法”,君主、国家出台的“刑赏”“法”属于“人定法”。“法”“刑”符合“天道”(自然法)原则的,才是“善法”,为船山所倡导;反之,如果“法”“刑”违背“天道”(自然法),属于“为政之患”,为船山所抨击乃至诅咒。可见,船山的法政思想,已经蕴涵了较为丰富的“自然法”这一近代思想因素,实为前人所未及。谭嗣同有云:“五百年来,真通天人之故者,船山一人而已。”(《清代学术概论》)儒学大师熊十力论道:“儒者尚法治,独推王船山”,甚至认为“船山固东方之孟德斯鸠也;黄宗羲《明夷待访录》,非其伦已。”(《心书》)毋庸讳言,船山之所以达到传统中国法政思想的巅峰,一方面是因为对传统儒学的继承,但更重要的是,明清之际天主教传教士带来的西学及由此产生的“儒耶对话”,给船山的理论创新注入了新鲜而富有生机的内容。由此也证明,接纳、吸收先进的域外文化成果,不仅不会造成华夏固有文明的萎缩、消亡,反而可以丰富、发展中华文化。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面对无法回避的世界文明,我们更应该坚持交流互鉴、择善而从,拒绝唯我独尊、盲目排外;如此,才能实现中国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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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飞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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