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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剑:王船山的“治法”精神与“我们”的自我解读

来源:红网 作者:李 剑 编辑:刘艳秋 2019-12-26 21: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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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船山

何谓“治法”精神?

“法治”“宪政”“民主”这些价值概念实为西方之舶来品,此为公论与共识!而自近代以来,国人即崇西学,从此即有以本土知识接驳西方概念之欲动。以此证明中华文明融入世界文明之潮流才有其必然之理。但此种趋势已成近代以来某些知识分子的执念。牵强附会者有之、生拉硬拽者有之、乱认祖宗者亦有之。或者又有反其道而行者,以中华文明而称尊,以为“万物皆自我出”。以此显示一种文化上的优越。

但无论是何种情况,所体现的要么是一种文化上的不自信,要么是一种文化上的自大。并且,更多的时候这种现状反应的其实是介于不自信与盲目自大之间的浮躁与肤浅。

所以,对所谓从“古代思想家开出西方价值议题”之类的问题都需要慎重对待。因为,这类讨论极有可能沦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胡说八道。这样既辱没了先贤又误导了当下的听众。

所以在方法论上,我们需要有一个基本的厘清。以便我们的讨论是有效的、是会有一定意义的。能够产生增量的知识,而不是又多了些文字的垃圾。

首先要明确,我们只是在一种“效果历史”的语境下来探讨古代人的思想精神;其次,多做客观的描述,而非主观的建构。最后,对古代概念的理解或解读多做语境的还原,在此基础上兼顾当代语境下的“概念”的语用学含义。

基于以上这些方法论上的前提设定,我们不能武断地说王船山的“法治”精神这样的命题,而毋宁说先把王船山的“法言法语”描述清楚,先做一个清晰的呈现。正如孔夫子所说“述而不作”,这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方法。我想守愚兄的这本《王船山语要》也正是暗合于这种态度与方法的。

所以,我们先不谈王船山的法治精神,而是先来看看王船山是如何“治法”的。所谓“治法”就像“治学”一样,也就是先搞清楚王船山如何研究关于“法”的相关问题的。所以“治法”是一种客观的描述立场,不会在其中预设某些现代价值,但也不会排斥任何潜在的、有价值的误读。这里的“治法”在我看来至少有三层含义。首先,“治法”指的是王船山如何研究“法”的问题,他有什么样的基本观点;其次,“治法”指的是王船山的观念对我们当代的启示学意义,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部分的讨论必然只是一种“效果历史”的讨论。最后,“治法”也是一个对王船山“关于法问题的相关思想与论述”的概括与总结。

基于上述前提,我具体的来谈以下几点。即是有感而发,也是抛砖引玉而言。

一、我们对王船山思想与西方命题的结合都是一种效果历史上的解读

效果历史是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在解释学上的一个核心概念。伽达默尔认为,人的认识—理解—解释活动总要受到历史的限制,因为解释的对象是历史的产物,而这种历史的产物又与我们处于同构的关系之中。伽达默尔认为历史或传统不仅仅是过去,而且也是一个现实的过程。历史通过制约我们的历史理解力而产生效果。任何理解都处于历史的形势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因此,理解不是一个主体的行为,而是效果历史的一个方面。根本不存在纯“客观的”、无任何特殊视角的理解。历史限制了我们的知识,但也通过决定我们能理解什么而帮助我们展开理解。

所谓的西方价值命题这里指的是“民主”“法治”“自由”“宪政”等西方语境下的经典命题。这些西方价值命题在西方的语境中是一种概念性的命题,有着完整的思想形成与发展脉络和分析框架。而这些命题被我们接引到中国语境中时,则是一种带有目的论色彩的、解释性的、非概念的主题。但在一种知识结构中(这里特指西方式的知识性概念结构中),我们只可能是用西方的概念来解释我们的历史(或者说思想史),而不可能是相反的路径。所以,对于中国的传统命题而言,这种解释形成了一种新的解释结构。所以历史中概念的真实内涵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当下的解读希望达到一种怎样的价值目标,以及它的解释力是否足以让某种传统的价值观念重新被纳入到一种当下的观念结构中来。

那么,当下的“我们”与王船山一起同构一种现代性命题的效果历史,而作为与王船山对话的“我们”却是成长于一种“全球化”的当代语境之下。那么,400年的王船山思想带给我们的是一种怎样的契机?或者说,我们通过对王船山的理解需要表达一种怎样的自我价值认同?

首先,王船山思想是一种精神资源,但有待我们进行现代性命题的转译。自由主义者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这样说:“...在罗马人与希腊人的法律概念中,不存在个人权利的概念;这种说法似乎也同样适用于犹太、中国以及所有其他存在过的古代文明。这种理想的主导地位,即使在西方近代史中,也是一个例外而不是通则”。既然西方古代自由理念的缺席并没有妨碍其现代自由的形成,那么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能否为现代价值观念提供逻辑基础?这里需要一个现代性的转译过程。

其次,王船山思想是一种情怀,它反映着当代人内心的价值镜像。王船山思想的情怀性在近代的辛亥革命中有过一次耀眼的闪现。他所主张的“尊王攘夷”“夷夏之辨”正符合了近代以来的民族主义思潮。所以,王船山以一个民族主义者的形象出现在近代中国的语境中。在当代语境下,王船山思想又有了新的形象,或者说新的解读目的。换言之,研究王船山思想的内在动力也恰恰是它的一些观点对现实议题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关照。

最后,王船山思想是一种冲创意志的体现。尽管命运多舛,但船山先生一直保持着旺盛的创作激情。他以六经责我开生面的气魄在批判和反思中国古代传统思想的同时进行了大量系统而全面的理论建构,提出了许多超越时代的独特见解。其思想已经大大超越了宋明理学的范畴,为传统儒学的返本开新创造了新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原创性一直对后世的中国学者和思想界产生着持续的影响。而这种个人的意志力的彰显,也是激烈我们后辈学人的一面大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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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船山故居

二、王船山的“法治国家”?:以“人”治法,而后以“法”治人

《荀子·君道》:“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王船山也说“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王船山语境中的“人”治法中的人指的当然是儒家意义上的圣人。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很容易陷入一种对中国文化的传统理解之中,再次落入东方的人治与西方的法治的二元对立之中。事实上,我们再更加深入的追问一下,所谓“圣人”之治,就真的是“人治”吗?如果说“法治”是有准则的治理,“人治”就是没有准则的治理。那么儒家精神所推崇的“圣人之治”其实也是一种有准则的治理。因为,“圣人”就是一种准则。“人治”可能是恣意妄为的,但“圣人之治”却绝不是恣意妄为的。因为,“圣人”本身在儒家的语境里就是一个标准,他是明确的,一贯的。所以儒家理想中的“圣人之治”也是一种规范化的治理理想。只不过它是以“圣人”为“法则”和“法度”。船山先生言“任人任法,皆言治”,所以王船山的重点不在于法治抑或人治,而是在“治”本身。若是圣人之治,则可以人、法两得。所以,王船山的“秩序”图景就是一个以“人”治法,而后以“法”治人的循环。所以它不是一个人治还是法治的二元对立问题,而是一个人“治法”,法“治人”的“治法”循环问题。

三、王船山心中的“秩序”图景:“太和秩序”抑或“法秩序”?

熊十力先生言:“儒者尚法治,独推王船山”。王船山的法治理想是建立“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裁”的社会秩序。他在《读通鉴论》中谈到:“以法相裁,以义相制,以廉相帅,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裁焉。君子正而小人安,有王者起,莫能易此矣。”这便是王船山心中的秩序图景。当然,在王船山看来,法治、人治都只是达到某种社会秩序的手段而言。

但我们也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说到社会秩序,或者说某种愿景时,中国文化喜欢往高处说,会追求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型共识。而经典的西方文化正好相反,通常是把最低限度的愿景作为共识。一个追求极限,一个维持底线。(当然,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例外)。其实,西方的“法治国”就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命题。而中国文化中,“法治国”图景绝对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我们的理想追求显然是超越这种图景的。比如,儒家“大同世界”的理想。

回到王船山,他心中的秩序图景就是一种“太和秩序”。王船山在注解张横渠的《正蒙》时提出了一种极广大的宇宙论,也就是太和观念。他说“理者天所昭著之秩序也”。太和秩序所表征的是对世界总体秩序的关照,是对潜在性与现实性、本体论与宇宙论、实然存在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它突显了天道的至诚无息和事物在具体时空环境中的适切。所以,王船山的“太和秩序”是一种哲学上的范畴秩序,而不是像“法秩序”那样的一种现实中的经验价值秩序。但是,回到一种效果历史的立场上,却并不妨碍我们对“太和秩序”的内涵进行重构与解读:“基于天道正义二礼法兼顾。澄明宪法正义,依宪治国...达成阴阳均势制衡的太和秩序”。

四、王船山思想中的宪政萌芽?

王船山不可能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方案,但他所说的“宰相之用舍听之天子,谏官之予夺听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则举而听之谏官,环相为治”,这的确也暗合于分权制衡思想的精髓。所以,我们常常会津津乐道于王船山思想中的宪政萌芽。这里的一个老问题是:是不是有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就是一种宪政思想的萌芽?或者说宪政思想的核心就是分权制衡?显然不是这样。宪政思想的核心是主权在民前提下的立宪与限权,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才是宪政的逻辑前提。当然,这里又回到了我在本文中的主张,从效果历史的立场来看王船山思想。所以,中国文化中任何能够与西方价值命题扯上关系的思想或观点,我觉得都不妨碍其成为我们构建自己当下认知模式的思想背景资源。这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上的“大同”与“混一”。所以,王船山的“太和秩序”也完全可以包纳一种可能的宪政秩序。

五、王船山具体的法律观点

在王船山的思想资源中,不仅有对宏观的法治命题的论述与思考。同时,他也提出过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观点。当然,从法制史的发展来看这些观点也并非有许多的创新。但他所代表的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法治思想潮流。例如,他提出“立法贵简”的主张。“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繁苟;大罪不漏,则止奸慝”。此外,针对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制上的不平等,王船山提出“刑尤详于贵,礼必逮于下”的主张,强调法的普遍约束性。诸如此类的关于法律问题的具体观点在王船山的著作中还有许多,在此不做赘述。可以确定的是,我们完全可以从一种效果历史的立场出发,继续挖掘王船山思想中类似于这样的一些闪光点。至少这些观点能够给当下的现实带来启示性的东西。

慎终追远,这向来都是活着的人的事,只对活着的人产生价值和影响。船山先生的思想属于历史,而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却只会属于当下。历史的历时性与共时性可以在人们关注的目光中汇聚到一种似乎是超越时空的场景中。我们在其中寻找共鸣、寻找意义、寻找未来。

来源:红网

作者:李 剑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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