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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守勇: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创新的重大突破

来源:红网 作者:胡守勇 编辑:程赛 2015-11-21 17: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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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湖南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胡守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该《方案》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发展指导原则的具体化,明确了未来五年农村改革的方向、重点、底线等重大问题,必将从全局上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农村各项改革,增强各项改革之间的衔接配套,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的综合效应。相对于既往的法规政策规定,《方案》在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方面有两点重大突破,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农村治理产生重要影响,也为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自治单位需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村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其下设有若干村民小组,行政村的区域往往涵盖若各自然村。《方案》提出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依托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和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一规定是对村民自治的突破,更加符合农村社会治理的现状和规律。在我国,行政村的设置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至上而下的管理理念,就基层农村社会而言,行政村往往打破了自然村既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交往形式,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下,这不利益激发村民的主体性和自觉性。一些自然村落,基于亲属血缘、经济利益等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将自治权交给这样的共同体,无疑有利于将村民自治提高到新的水平。
  
  上述改革试点必将对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带来重大影响。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也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提出了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是按照至上而下的行政体制层层传递的。包括乡村公路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等都是以行政村为单位配置的。在很多居住分散的农村,尤其是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行政村由若干相对分散的自然村落组成,原有的公共服务供给的终端一般都落在行政村的村部,常远离一些村落的生活半径,失去了公共服务应有的辐射功能。为了与上述改革相同步,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上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提供均等化、普惠性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遵循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为此,应该打破公共服务供给以行政村为终端的单一模式,按照本《方案》的基本精神,在居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布局公共服务终端,让公共服务更好地贴近群众需求,让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公共服务。
  
  村级“政经分开”治理模式为完善村级社会治理体制提供了契机
  
  长期以来,村级“两委”既肩负着对接党委政府的村级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又直接经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在实践中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弊端。首先,“政经合一”的方式分散了“两委”的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资源,不利于村民自治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更加明晰的界定,“政经合一”的模式不利益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一些地方出现的“村官腐败”、“黑恶势力”等问题与村级“两委”“政经合一”治理模式有着直接关系。为此,《方案》规定“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区,探索剥离村‘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开展实行‘政经分开’实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这种新的治理模式既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大发展减少了体制约束,又为提高农村村级治理水平释放了改革活力。
  
  随着村级“两委”“政经分开”治理模式的推进,一些外来投资者、经营者必将参与到村级经济社会事务活动中来,为原有村级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村‘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的剥离,必将激发集体资产经营者参与村级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顺势而为,更好地健全农村村级治理新体制。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文章来源湖南智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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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守勇

编辑:程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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