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实施中要注重把握规范化
那么,我们究竟要选择怎样的环境,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发展为了什么,发展的动力又来自哪里?如何规范秩序良性发展,如何适应大局和发展趋势,党领导发展靠的又是什么?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对这一系列问题做了详细阐述,为我国各族人民未来的发展蓝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指导实践的理论有了,在宪法框架内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备的各项制度,法律及规章规则章程也十分完备,但在操作实施中要注重把握规范化。无论是政治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都应懂规矩、讲规矩。任何主体的治理,行为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臆断,把单位部门下发的通知和要求与法律等同;把领导批示和意见当令箭,与法律等同;把地方出台的细则性条款和会议纪要与法律等同;断章取义领导讲话内容视同法律等。
有法不依导致权力滥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和逐步完善,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除了无法可依之外,权力滥用更为根本性的原因在于有法不依。由于人们习惯屈服权力,权力往往比法都好使,所以仍有人在十八大后狠抓党的作风建设和严惩腐败时不放手、不收敛、不畏惧。我们可以斥责某些官员,因私情而损害公共利益,但设身处地想,我们自己也未必能有什么不同。正是这个原因,徇私枉法不能简单归结为个人恣意和私欲膨胀,腐败也往往不是公共权力没有制约,不是西方法治意义上的“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能将中国的法治困境和腐败难题看得太过简单,腐败的症结恰恰在于政府和官员受到了太多的约束,只不过约束政府和官员最大的力量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源于情理。
“情大于法”是有法不依的根源
官员的徇私枉法,正是植根于其赖以生活和工作公私之间千丝万缕的人情纽带,因此恰恰受到了来自公私各方的默认宽容乃至潜在支持。“情大于法”才是有法不依的根源。权法矛盾、情法矛盾,依然是当前突出的主要矛盾。行使法律监督和审判的单位及个人的言行往往容易等同于法律,在一些案件审理和调查中,主观往往容易决定客观,奚晓明案就说明了这一点。行使权力注重民主化,各项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们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各项制度的安排都应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体现效率化。任何一项举措要注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行政效率,把握好协调性。特别是有些媒体在行使监督时应注重把握客观性、真实性和群众性,不能逾越法律行纪检调查审讯之权,言语咄咄逼人、夸大用词,扩大人民内部矛盾,形成群众有问题只找媒体,不找政府的错误倾向,将媒体行使的权利异化为“权力”。
创新党内民主考核机制
官员考核通常是在内部进行,很少受到外部监督影响,内部监督又止于表象。如此,很难真正形成制度下的有力监督。特别是在强化证据意识的法律监督框架内,若非权力和利益关系人,对于一般公职和普通百姓而言是没有办法掌握的。一些官员的腐败时间跨度大,岗位调整频繁、边腐边升是监督机制和对官员的考核机制过于流程化、格式化所造成的后果。腐败惩而不止、禁而不止,相比过去手段更为隐蔽、方法更为巧妙。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作为、乱作为的作风问题仍然较为常见。
队伍和作风建设是一个政党的自我进化、强筋壮骨的自我调适的过程。我们所做的一切必须紧紧围绕“人民”为重心,而不是围绕“权力”出方略。有人把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在为“共产党打工”,党叫我干啥就干啥,那么谁又代表党?工作只对单位一把手或部门分管负责人负责,其他可以统统不负责,这也是考核机制单一,不科学、不合理造成的必然。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复杂的问题利益化,问题越积越多,很多矛盾愈显尖锐。
那么,要实现规范有序的公共秩序就必须要优化制度下的机制创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下的体制改革。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长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健全社会民主监督和党内民主考核机制;改革组织人事选拔任用和入出机制;继续深化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
(作者系湖南省对外经济文化促进会会长、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公共管理学博士石书红)
来源:红网
作者:石书红
编辑:程赛
本文为论道湖南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