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情杀案”,2003年案发后的11年间,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多次审判,现在对曾爱云作出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对陈华章作出了有罪判决。毋庸置疑,此案是一起让人“两难”的疑难案件,历经多年却难以判断真凶。在此现实背景下,当地法院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因证据不足认定曾爱云无罪,又根据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对陈华章作出有罪判决,体现了当地法院尊重法律,坚守法治精神的应有担当。但彻底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必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审判中心主义则要求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要求法官居中指挥和裁判,控辩双方充分辩论,庭审对抗有序进行,通过依法认定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之前由于各种因素,刑事诉讼偏离了审判中心主义,侦查权、检察权强于审判权,庭审沦为走过场。加上维护稳定,命案必破的思维模式下,各种压力最终聚合、传导至审判部门,让法官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以致于在侦查过程中只注重搜集和认定能够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摒弃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者说,审判机关成了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共同承担打击犯罪任务的联合体,欠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各种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泥沙俱下地被法庭认定。
此外,审判中心主义的落实难与公众和舆论的压力不无关系。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是舆论重点关注对象,基于舆论传播规律,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为吸引关注,往往会刻意突出血腥、悲情、仇恨、无助等关键词;或者不惜进行片面、割裂、过度地报道;甚至虚构事实、肆意炒作以博取公众眼球;使用感情色彩与倾向性浓厚的词语来报道案件;以“正义”之名对裁判结果进行暗示,出现所谓的“媒体审判”和“未审先判”。对被害人悲悯、犯罪嫌疑人可恶的倾向性描述,极易给公众带来犯罪嫌疑人确凿无疑地是作案者的心理暗示。等于未经法庭审判,已经给被告人贴上了有罪标签,审判中心主义的天平,早就偏向了对被告人不利的一边。
而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庭审是法官居中指挥和裁判,控诉双方集中辩论、激烈对抗的三角模式。要求有效排除舆论及其他不当干预,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惟有如此,公诉方提交的各种证据才能被有效检验,被告方的举证才能被重视。经过法庭的质证,公诉方的证据达不到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时,就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我们欣喜地在本案中看到了当地法院彻底贯彻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十八大以来,随着审判中心主义逐步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日渐发挥作用。如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我们相信,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加之独立审判权和法庭权威的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及时启动,杜绝冤假错案的无罪推定将成常态机制。
文/史洪举
来源:红网
作者:史洪举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论道湖南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