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达到清楚的程度。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作为依据,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全案证据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如果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事实尚不清楚,无法确认被告人就是真正的罪犯时,就应按照“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要求,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发生在湘潭大学研究生杀研究生的案件,在三级法院多次审判后,在既无“真凶再现”,也无“亡者归来”的情况下,依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曾爱云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陈华章作出了有罪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践行法治道路上的担当。
本案属于人们常说的疑案,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人们不可能对所有过去发生过的事件都能够完全查明,还原客观真相。实事上,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都不能完全确认到几时几分,须在认定曾爱云达到现场时间的基础上判断。
本案中,已经确认被害人周玉衡死亡,不可能会是一起“亡者归来”的案件;但是真凶会再现吗?真凶是否为曾爱云?这些问题必须严格依照证据裁判的原则加以认定。客观地说,本案的确存在一些指向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如曾爱云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也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陈华章自始至终指证曾爱云是杀人凶手、证人李某也曾作过曾爱云当晚曾离开过她的证言等,以及曾爱云案发后的异常表现,但是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曾爱云实施了杀人行为,其他证据又难以准确认定曾爱云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过程和作案动机,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曾爱云作了案,但这些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我们从法院现在的判决也可以看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要认定曾爱云构成故意杀人罪,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对曾爱云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是一个证据存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认定刑事案件待证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证据法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在刑事司法中出现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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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永红(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红网
作者:张永红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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