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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华:在服务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传递检察正能量

来源:红网 作者:石华 编辑:程赛 2015-02-09 14: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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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沙县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长沙县检察院,一直立足本职,扎实履行检察职能,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建设大局,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在加快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传递检察正能量,形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工作理念与机制,成功探索出一条服务民生促小康的路子。
  
  一、将“民生检察”理念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改善与保障民生是全面小康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长沙县检察院将”民生检察”的理念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服务民生来促进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在执法办案中排查社会稳定风险。长沙县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围绕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因素,坚持在自侦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受理控告或者申诉等办案关键环节中,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排查,尽最大可能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据统计,近三年来经过检察环节的社会稳定风险排查和有效应对,防止了20余次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在执法办案中着力化解民生难题。长沙县检察院在厘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利益相关方的生计状况和民生问题,在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之内采取适当措施,尽力在办案中化解民生难题。特别把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为化解民生难题的重要手段,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后,因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特困刑事被害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在进行法律援助、精神救助的同时,为其提供适当的经济救助,及早消除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据统计,近三年来,长沙县检察院共对18名刑事被害人进行了经济救助。
  
  在执行刑事政策中致力民生保护。长沙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中强化民生理念。首先,积极实施刑事和解。坚持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指导执法办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夫妻、邻里纠纷引发的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组织刑事和解,近三年共对621人作出不捕决定,对276人作出不诉决定。其次,积极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出台了《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规范》,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待期限届满时再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如对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6名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组织学校、当地政法部门及学生家长开展帮教,并根据考察期间他们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实际情况,在考察期满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他们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目前均已顺利完成学业并走上了工作岗位。再次,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在全省率先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试点工作,建立并实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强制辩护等制度,注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强化对民生利益的平等保护,妥善处理了征地拆迁中外嫁女土地承包权保护等系列民生纠纷。
  
  利用检察建议书弥补民生制度漏洞。长沙县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作为弥补民生制度漏洞的重要举措,仅近三年就共制作涉及民生领域的检察建议书共计32份,在建立健全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开展的“检察进校园”活动中,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对治安状况和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确保了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在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的制度缺陷后,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章建制,促进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避免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正是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近十多年来,长沙县没有发生一起危害民生民利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开辟办理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
  
  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直接危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秩序,影响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公平推进。长沙县检察院开辟了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职能作用。
  
  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近三年来共批捕1201件1816人,起诉1574件2468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严从快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积极参与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对吴远盛等非法制售腐竹案等案件依法快捕快诉,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从严从快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的涉农犯罪。近三年来共依法批准逮捕涉农犯罪85件102人,提起公诉112件137人,均予以快捕快诉处理,受到基层群众的好评。
  
  专项治理危害民生民利的贪腐渎职犯罪。根据长沙县经济社会建设的特征,长沙县检察院在征地拆迁、建设、环保、规划等领域,以查办各领域关键环节职务犯罪为切入点,联合其他职能部门,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及民生的贪腐渎职犯罪,通过专项治理,先后办理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0万余元。特别是县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人玩忽职守、受贿案,县畜牧水产局渔政监督站负责人滥用职权、受贿案,县测绘规划设计院负责人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等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的查处,维护了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确保了国家有关惠民政策的落实。
  
  完善从快从重处理侵害民生民利案件的措施。长沙县检察院在办理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中坚持依法从快从重,严格程序。其一,从快处理。针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审查批捕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在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确保快捕;审查起诉部门集中力量,限时快诉,尽快办结提起公诉,形成对类似案件的威慑,增加群众的安全感。其二,从重处理。对于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在检察环节,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从重处理。坚决做到在审查批捕阶段不适用取保候审,在量刑建议中不适用缓刑的硬措施。其三,做好善后。危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对人民群众既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还可能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长沙县检察院在办结完类似案件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让权益损失恢得到弥补,同时通过各种途径消除消极影响。
  
  三、构建服务民生促小康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建立上下衔接、沟通顺畅、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服务机制,是检察机关服务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长沙县检察院从服务民生、为民解难出发,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构建了服务民生促小康的常态工作机制,让群众真真切切得到了实惠。
  
  搭建“三大平台”,建立服务民生的联系通道。一是搭建检民联系平台。在全县设立了23个镇(街道)检察联络室,由院党组任命副科级以上在编干部23人兼任各联络室主任,聘请各镇(街道)政法书记或纪检书记23人为兼职副主任,聘请村、社区村支部书记或治保主任313人为兼职联络员,并不断加大对联络室的投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督查和考评机制,目前,检察联络室已真正成为掌握社情民意的“信息港”、回应百姓诉求的“快车道”、保障群众利益的“维权站”。二是搭建检企联系平台。在经开区设立检察室,率先在全省建立企业检察联络员制度,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及其员工的民生权益保驾护航。三是搭建检校联系平台。建立校园联系点,积极在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参与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开展“一站式”服务,打造受理民生诉求的高效平台。2006年,该院就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行检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把控申、侦监、公诉、民行四个部门有机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对外服务窗口。日常工作由控申部门负责管理,每个工作日由上述部门各安排一位检察人员执勤,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业务受理、线索分流和接待来访。实行首办责任制,登记来访后当即进行分流、处理和答复,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效率,检务中心近三年共接待群众来访400余人次,受理各类举报线索156件,申诉31件,均在首办环节妥善办理,及时答复。2008年,该院又推出“流动接访”制度,把检务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延伸到全县所有镇(街道),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检察长接待日为“流动接访”日,由值班检察长带领检务中心执勤人员到基层巡访,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热情地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化解基层矛盾,迄今为止已开展“流动接访”4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72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900余人次,解决各种矛盾纠纷50余件。
  
  开展常态化走访,提升维护民生的能力。以开展检察人员“四走进”(走进乡镇、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村组)和“百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结合“一包双联”(领导包案、支部联村、干警联户)活动的开展,组织全院检察人员对案件当事人、上访户、拆迁户、刑释解教人员和弱势困难户进行走访,倾听群众心声,宣传法制知识,发放《走访联系卡》和《征求群众意见表》,收集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先后与北山镇30名困难职工结成帮扶“对子”,提供扶助资金和就业帮助,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项工作报告会,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检察联络员等方式,主动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相关听证制度,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和“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全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了民生案件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多项工作协作机制,形成了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合力。
  
  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环境
  
  长沙县检察院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主动融入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取得良好成效。
  
  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长沙县检察院始终关注民生领域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通过重点查办损害民生民利、破坏社会管理的职务犯罪,促进了民生领域管理水平的提升。在有效的法律监督下,长沙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公务人员严格规范履行职责,多年没有发生重大危害民生民利的责任事故。
  
  营造了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长沙县检察院紧紧围绕服务企业发展这个重点,积极探索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办理涉及企业案件采取“三结合”工作方法,即依法打击与排忧解难相结合,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专题调研与检察建议相结合,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力下沉的工作理念、常态化的“检察进基层”活动和涉检信访的关口前移机制,以及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对损害民生民利的不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威慑,促进了有关单位和部门严格规范管理,防止损害民生民利的犯罪发生。以案释法、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组织专题预防讲座、开展民生专项预防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知识得到了传播与普及。坚持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长沙县检察院已连续14年实现涉检信访结案率100%、息访息诉率100%、赴省进京“零上访”的工作目标。
  
  五、启示
  
  长沙县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持续保持在全省领先的态势,离不开长沙县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其“民生检察”的工作理念与机制,调动了主体积极性,为长沙县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夯实了群众基础。长沙县检察院服务民生促进小康的工作模式具有典型意义,给了我们如下启示: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保障。公平正义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会有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长沙县检察院从服务民生入手,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环境,肩负起检察机关服务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神圣职责,成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忠实践行者。
  
  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民生民利的重要措施。人民群众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保障民生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积极性的需要。在社会转型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对民生民利保护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法律手段,这对检察机关的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沙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在监督法律正确实行中贯彻“民生检察”理念,在保民生中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县域公平公正的全面小康发展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创新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增强服务民生能力的有效途径。作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基层检察院,改革的空间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拓展,要增强服务民生能力,拓展服务空间,只有在工作机制的创新中挖掘潜力。长沙县检察院在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同时,结合长沙县的县域发展特征,坚持“民生检察”理念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优势,提高了服务民生、保障民权民利的能力,在县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传递了巨大的检察正能量。
  
  (作者系湖南省长沙县检察院检察长。本文由《中国乡村发现》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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