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全省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妥善处理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渎职犯罪案件,在依法惩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旗帜鲜明支持改革,注重保护改革者,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预期和信心,激发工作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湖南省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高度自觉。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时强调:“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改革是没有先例、开拓创新的事业,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可预计和不可预计的困难问题,也必然会面临失败的风险,付出成长的代价。如果单纯以成败论英雄,风险和代价将成为改革者不能承受之重,必将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削弱改革的原动力。只有给改革者以必要的宽容,允许试错、容忍失败,才能让改革者消除顾虑、锐意改革。
建立“容错”机制,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以检察声音为改革者代言。对于那些务实进取、公正清廉的改革者,只要改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政策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在改革中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不认定为渎职犯罪。从而让检察机关成为促进改革的坚定力量,与改革者同心,伴改革者同行,为改革者撑腰,激励他们更好地干事创业、奋发作为。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湖南省检察机关贯彻创新发展理念的战略思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不仅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同时也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改革大局、促进改革创新;既要做改革的实干家,也要做改革的促进派。在当前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开始信奉“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所谓官场哲学,决策办事不敢担当、明哲保身,甚至遇事退缩、回避问题。如果任由这样的风气滋生蔓延,则创新的理念无法落实,改革的举措无法落地。
“容错”机制的推出,就是旗帜鲜明地宣布将改革失误与渎职犯罪区分开来,理直气壮地保护真正的改革者。对于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依法处理,杜绝盲目决策,随意入罪,从而纠正改革者的认识误区,消除其心理负担,增强改革责任感和紧迫感,轻装上阵、甩开膀子、大胆探索,将中央和省委安排部署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湖南省检察机关促进改革服务发展的时代担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两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法治是发展的保障;改革激发活力,法治保障秩序;改革释放红利,法治保障权利。以法治保障改革、服务发展、造福人民,是检察执法的履职之本和历史责任。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中央和省委部署了一系列改革任务。改革的机遇稍纵即逝,抓不住可能错过时代。特别是地处中部地区的欠发达省份,湖南只有加快改革,才能赢得发展先机。
因此,在推进改革中,我们决不能等待旁观、错失良机,而要保持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敢啃硬骨头的锐气,主动担当、把握机遇、积极改革、推进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适时推出“容错”机制,表明促进改革、保护改革者的鲜明立场,必将给改革者增添莫大的勇气和力量,激发改革者主动投身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之中,在改革中破除体制积弊、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推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法治的作用在于引领和规范。《意见》虽然只是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性文件,但它所传递的促进改革、保护改革者的鲜明态度,必将带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环境,汇聚成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巨大动能。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有了法治的力量,改革将走得更快更稳,全面建成小康的步伐将踩得更加坚实有力。
文/剑冰
来源:红网
作者:剑冰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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