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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从制度上防范冤错案件

来源:红网 作者:刘勋 编辑:夏熊飞 2015-07-21 17: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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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年的铁窗生涯,期间曾爱云收到过3份湘潭中院下发的死刑判决,1份湖南高院的维持死刑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的不予核准死刑裁定。现在,法院依照证据裁判原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曾爱云做出了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判决不同于以往的“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是实实在在的疑罪从无的判决,这是法院依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防范冤错案件一重要举措。
  
  防范冤假错案属于世界性的司法难题,这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法院裁判受到法官自身业务水平、舆论压力、科学技术、非法干预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那些民愤极大的恶性杀人案件,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都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早日将凶手绳之于法既是最朴素的人类情感,也是冤假错案的催化剂。虽然对于人命关天的刑事审判,“疑罪从无”早已经成为通行世界的司法原则,但是,我们发现无论中外,所有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都是没有真正恪守这一司法原则,即便法院想贯彻“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但各种无形之手也会横加阻拦,出于安抚人心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复仇性心理、社会大众对惩恶扬善的热切期盼等都催赶着司法机关快破、快审、快执。但是程序性是司法最重要的内容,坚守司法的程序据必须花费时间,程序正义作为实体正义的保障,一旦弱化实体性的正义就可能灰飞烟灭,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没有让本该来的正义缺席,还制造出新的不正义、不公正。司法的程序性特征与人类迫切追求正义的心理有着天然不可调和的矛盾,迫切就可能被不理性裹挟,司法程序的理性就可能被不理性压制。
  
  程序正义的失守是冤假错案的种子,“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是从司法技术手段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非法证据、存疑证据的排除有可能放过真凶,但是却从概率学上实现冤假错案发生率为零,恰恰是有可能放过真凶导致“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被理性看待。既然冤假错案的发生很难避免,造成冤假错案的因素有多个方面,那么包括法院及法官在内的组织和个人都要敢于直面冤假错案,都应该共同推动“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不受干扰地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就表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并认为这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周强院长不仅代表法院系统对纠正冤假错案作出庄严承诺,而且还从个案的处理上以及制度建设上推进冤假错案的纠正和防范。例如被公众熟知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和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如果说这些“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的案件被宣告无罪的案例充分表现出人民法院敢于面对自身错误的勇气和担当的话,那么当地法院对这起“湘潭大学情杀案”所作出的判决则更体现了他们的贯彻刑诉法关于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的勇气和担当。知耻近乎勇,及时高效地纠正冤假错案不仅能够让蒙冤之人昭雪,还是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纠正冤假错案不是终点站,如何通过制度的力量约束制造冤假错案的手才是最终极的目标,才是法院对自身错误最根本、最彻底的反思。以干预司法案件全程留痕制度、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审判信息公开制度等为代表的制度化建设,都逐渐织密防范冤假错案的篱笆,以制度化的建设来克服办案法官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破除舆论压力、非法干预对审判的负面影响力,并借助信息化的科技翅膀来实现审判流程、审判结果的公开透明,以科技+制度的务实之策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另外要及时出台《新闻法》遏制舆论审判干扰司法。
  
  文/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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