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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湖南祭出“撒手锏”

来源:红网 作者:王燕 编辑:夏熊飞 2015-04-03 17: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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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和问责对象。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4月3日《人民日报》)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生态环境保护堪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而今环境保护也已成举国关注的焦点。再来看湖南,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形势逐渐严峻,一些重要生态区域功能退化,已经倒逼着要牢固树立生态意识、生态自觉,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坚定不移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道路,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毫无疑问,环境问题好与坏确实很难在短期内看到效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回溯追究责任机制甚至终身追责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也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明确指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当前湖南将环境追责提到新的高度,可见已经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
  
  制度是一个根本性的保障,邓小平就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制度的健全,也已经成为了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湖南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已经将环境追责上升到了制度层面,有力地诠释出湖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
  
  当然,给环境追责以制度保障,这在大的方面已经很明确,但在具体层面上各参与主体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究竟该如何承担责任等等,若是没有更加具体更加细致的规定,相信实施效果也将大打折扣。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中,湖南也规定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这在无形中已使其更具适用性,也更能发挥预期效果。
  
  由此看来,湖南出台《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在其中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尽职免职、失职追责原则,将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真不啻于环境保护的“撒手锏”。若真能实现,则三湘四水环境必大有改善。
  
  不久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曾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而今湖南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体现出“敢为天下先”的湖南人民对中央精神的贯彻,相信也必能以此建成山清水秀新湖南。
  
  文/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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