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万物都存在一个周而复始的演进过程。大到宇宙星辰,小到植物生长,人类社会亦是如此。罗贯中先生讲“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马克思主义讲社会演进波浪式前进,大抵都是这个意思。人类创造的物质资料在不断地发展,但也都终归于消灭,人类社会更是这样,因此人们习惯于在历史中找到答案,应对当下的困境和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世界神话,但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相继涌现,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这十几年里,中国社会问题呈现出井喷式的态势出现,社会不稳定性因素增长,危机考验着全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昭示着社会矛盾的尖锐性、复杂性、广泛性。社会矛盾所引起的后果远不止使社会动荡的群体性事件,它所诱发的全社会的信任危机更为深刻地影响着这个民族的每一个人。郑永年教授将其称之为“近乎礼崩乐坏的状态”,笔者认为这一描述是中肯而贴切的。
一、”礼乐制度”的历史往复
(一)春秋战国前的“礼乐制度”
“礼崩乐坏”在历史学中有特殊的含义,它被专用来形容春秋战国时期混乱中诸侯治下的社会形态。所谓“礼”,便是指西周统治者周公所制定并颁布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所谓“乐”,则是西周贵族在进行大型活动时进行的伴奏。西周的统治者通过推行“礼乐制度”、“宗法制度”,在全社会确立了一种通用的行为准则,实现了政权的合法化以及统治的规范化。以“宗法礼乐”为核心所形成的国家政策也成为了社会行为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这种高度的统一为政权的稳固打下坚实的基础,有效降低了统治的成本和阻力。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
任何一项制度总有非正义的内容。正如一句法谚所言:有缺陷的人不可能制订出完美的制度。人类对正义的评价总是因时而异的。春秋战国时期,劳动工具的优化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新阶级的产生打破了西周的经济格局,随之而来的是对制度的破坏和僭越。由此产生的战争和动荡使周王朝迅速解体。没有了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犹如一纸空文,政治斗争的结果也影响到了日常生活和行为准则,“百家争鸣”现象应运而生。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这种百家争鸣局势无疑具有得天独厚的作用,但是对于国家治理来说,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也很有可能成为统治的最大障碍和内生隐患。
“礼崩乐坏”产生的是社会思潮的巨大解放,百家争鸣的现象并非偶然而成。“铁器牛耕”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也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由此催生了士大夫阶层的崛起,由于没有强大政权的干预,他们的思想得以相对自由地发展和传播,诸侯割据的环境为他们的学术思想提供了平台和机遇,因此出现了中国文化史上一个空前繁荣的局面。这一阶级的学说形成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反思的课题,他们来源于最广大的人民阶层,这使得他们拥有得天独厚的洞察力和学术基础,他们的学说反映了最基层、最广大人民对于国家的愿景。他们变成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沟通的桥梁,并通过游说的方式使群众接受他们的思想学说,这种文化的迁徙不仅产生了学术的碰撞和融合,也为其政治主张积淀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这种模式造就的是治国学说的科学性,为政策的颁布和推行减少了阻力,甚至是为人民群众所自觉自愿接受。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学说如大浪淘沙般自然地显现,经过统治者及时的把握和运用,最终促成了国家的统一。
(三)秦王嬴政的努力
对于乱世来说,“百家争鸣”,学术繁荣的景象有益于社会的发展,但对于刚刚统一的帝国来说,这种思想的多元性无疑是致命的。学说的多元导致了人们对于政令的不认同乃至排斥,这显然已严重威胁到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为了巩固统治的思想基础,必须对学术思想予以统一,始皇帝显然洞察到了这一点,因此开始了一场浩浩荡荡的文化思想统一运动。“焚书”、“坑儒”等等措施都是始皇帝为之努力的结果,思想统一在某种程度来讲无异于文化专制,但是对于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来说,必须进行思想的统一,思想的多元很有可能导致执行政令的低效甚至抵制,最终极有可能走向解体。但是显然始皇帝和他的新政权对于文化和思想的统治经验不足,一味粗暴残忍的手段并不能实现其统一思想的目的,反而激发出社会强大的反作用力。人们叛逆地看待新政权与其统治思想,却向备受打击的被称为异端邪说的其他思想流派表现出同情和青睐,秦王嬴政在思想文化领域的粗暴最终导致了政权的解体。
(四)中华民族的内生选择——“礼乐制度”的重构
秦王嬴政在文化领域统治的幼稚做法,人为地将学术流派分为了两个阶级,即为其统治服务的法家思想和为其摧残的其他学说,特别是儒家学说。学术的阶级性与统治的阶级性的无缝对接,助推了道家、儒家流派的广泛传播。西汉的统治者显然要更为明智,在政权建立之后便大力提倡和推行道家学说,以回应百姓诉求。但是在实践深入中,道家学说天然的缺陷逐渐暴露,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进一步的发展,这时另外一个群众基础更为牢固的流派,儒家学说进入了统治者的视线,经过董仲舒等人的改造,儒家学说从消极对待政权的态度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完备学说,新儒学对于儒家学说的改造功不可没,他们改造的重点便是将孔子所推崇的“克己复礼”思想实践化,以适应统治需要。自此,“礼乐制度”完成了历经六百多年的华丽转身,并成为此后千年的统治思想。
对于文化统治,汉武帝显然要胜于始皇帝。同样是文化专制,或者说思想统一,汉武帝的措施柔和而有效,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对于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1.社会参与与统治者的抉择
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秦王国的成功统一,还是秦帝国二世而亡的惨烈结局,亦或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千古佳话,这些历史事件的兴衰成败,有一个共通的规律,那便是对于社会参与的关注程度决定了成败。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为何能迅速崛起?适应发展需要,反映百姓利益的法家思想的大力推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口的流动以及士大夫阶级的四处讲学为学说传播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载体,人民第一次如此近距离的接触统治自己的思想,在不断的对比中,人们发现法家思想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秦国的百姓拥戴商鞅,拥护以这种学说为统治思想的统治者的统治。可以说这是人民群众自觉的选择,在这场耗时弥久的社会大讨论中,法家思想深得人心,脱颖而出,统治者适时地回应人们的诉求,一场变法革新就此展开。这场变法实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沟通与共识,他们达成了一项默示的契约,即人民接受统治者的统治,统治者的统治须符合人民利益诉求。基于此产生的政权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因此其政策几乎毫无阻碍的在人民群众中得以执行。正是这样,政策制定过程的社会参与,统治者回应人民利益诉求的良性互动,促成了秦王国的成功统一。
2.以人性为基础
儒家所倡导的“礼乐制度”为何能在中国统治千年而不衰?人类社会发展进化数千年,物质与意识发生了极大的飞跃,但是人性却是一直未变的。很难说当代人的人性比千年前古人的人性进步了多少。人的本性,人之为人的根本,在人类还未进化至另一个高级样态之前,大概不会有太大的改变。而一个政权,一个政策的成败与否,其对于人性的考量应该成为关键,顺应人性是最基础的要求,如果能够激发出人性善的一面,便是成功的,但若是激发出人性恶的一面,对于政权而言,也是危险的。“礼乐制度”所体现的家庭观,伦理观符合人性最基本的要求,并通过政策的实施,激发出人性善的一面,因此能够历经千年而不衰,并持久地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
始皇帝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其对人性考量的忽视。秦帝国建立以后所推行的“什伍连坐”,横征暴敛,税负严苛,刑罚繁重等都是对人性的摧残和践踏,必然受到人民的反对和抵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后朝代的“德主刑辅”,轻徭薄赋,以及刑罚制度上的“亲亲得相隐”等思想对人性的尊重。秦帝国的统治者过分地将自己与统治对象割裂,令其原本形成的合法契约关系宣布破裂,失去了统治合法性的政权最终必然走向了失败。这种阶级的鲜明对比与思想文化领域文化专制中的强弱对比相互映衬,人民当然地选择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儒家学说,这便为其后西汉王朝建立思想统一的局面提供了阶级基础,这也是人性。
3.实现了精神与世俗的高度融合
“礼乐制度”的确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以及中华文化繁荣发展的内生动力。日常生活标准与政治制度要求高度统一,为制度的运行扫清了障碍,也使人们自觉自愿地接受制度和政权的领导与统治,此后历代王朝的兴衰破灭一个共通原因在于对这一制度的贯彻或是倾覆。制度回应了人民精神世界的愿景,这种天然的默契是制度合法性以及内生力量的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何中国社会没有产生宗教统治的原因之一,作为政权统治标准的世俗制度已经回应了人民精神世界的诉求,这个民族已经不需要在宗教这种纯粹虚无的世界来满足其精神追求。精神与世俗的高度统一也使这个民族的文化呈现出一种兼容并包的繁荣景象,这是一种文化自信,它与西方宗教的排他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成为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新礼崩乐坏”下的道路抉择
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利益的产生与取得机制的不同。国家,通过政权建立起的暴力机器,以实现其阶级利益为目的;社会,通过人际交往关系自发形成的组合样态,通过认同和妥协维持其生态平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四个样态:
1.国家吞并社会,前苏联是这种形态的代表,人们被划分为一个又一个的单位中,国家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无需社会来弥补统治的漏洞。这样的国家是高度稳定的,除非分配不均,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2、社会淹没国家,截至目前,有两个可知阶段是这样的样态,一个是私有制产生之前的群居时代,另一.存在于马克思主义伟大的社会蓝图中。笔者赞同马克思主义针对社会变革的观点,也相信这一阶段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因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往复循环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物质领域高度发展的时期,人的人性也将得到极大的提升,自然不会产生利益纷争。
3.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平衡或者相对弱于社会,也就是说社会力量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默许地接受了这一现实,政权的力量只对社会生活中一些涉及根本的领域予以控制,便可保证自己的统治利益的实现。这样的统治形态通过让位于社会自治,大大节省了统治成本,也缓和了政权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当下西方的福利国家属于这一形态,无论是否愿意,福利制度的确立确实挽救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由于这种形态对于社会矛盾的隐藏和软化,使统治也变得合法和稳定。
4.国家力量严重高于社会力量。国家或者政权具有绝对的权威,但是又没有完全消灭社会。这种力量对比形式是危险的。首先国家掌握着决定性的资源,足以控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当然有其好处,但是一旦政府的政策损害到了公民的利益,而且公民找不到社会力量帮助,或者说社会力量根本无力救济,就将产生公民对政权的抵制和不信任,当这种矛盾不断激化而无法通过其他形式排解时,社会的动荡在所难免。
显然当前的世界各国都无法达到国家或社会一方独大的态势,因此产生了国家与社会力量的不同对比形态。作为统治层来讲,自觉地选择平衡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无疑是明智的举措,而放任这种力量悬殊对比情况的恶化,将造成严重的危机。新一届政府显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为之做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对于当下中国社会来说,单纯的力量转移也是有风险的,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所形成的多元意识已经充斥于各个领域,没有同一价值观的社会和春秋战国的情况大同小异。
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所保持的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宣告终结,而新的统一的价值观念尚未重建,文化思想领域的“新礼崩乐坏”应运而生。伴随改革开放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高度包容,各种治国学说竞相出现,新的“百家争鸣”水到渠成。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助推各种思潮的传播,一场关于国家、关于社会的大讨论拉开帷幕。在这场大论战中,三种观点最具代表性:
1.以领袖的力量统一思想。解放初期的中国,贫穷但稳定,社会矛盾柔和,意识形态高度统一。基于此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人们向往这个时代,因为人性:不患贫而患不均。国人已经厌倦了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所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拉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尊重和关照,导致他们对前途的绝望和对政权的失望,这种焦虑的心态催生了平均主义抬头。人们迫切地需要领袖或民族英雄来扭转这种局面。
2.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改革开放后,国人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片面地看到西方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并认为西方以法治为基石的政治制度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良药,因此他们积极地宣扬西方政体的优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可取之处,我们应该以世界的眼光看中国的问题,但是过分强调西方政体优越性不但不利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对政治制度来说,它的形成和完善必然以一定的文化地域为背景,盲目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进而产生更大的社会危机。
3.折衷说。立足于中国国情,学习借鉴西方科学的法治思想,传承中华民族历史传统,在历史与现实,东方与西方智慧的融合中寻求突破。笔者认为将西方法治理念与中国古代治国智慧相融合,针对当下问题制定方针政策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应当像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那样果决,社会需要统一的标准,政权同样需要。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应当效仿西汉统一思想的方式,在“新礼崩乐坏”的社会背景下,通过“百家争鸣”的方式,逐步建立起以法治为标准的社会认同感:
1.引导新“百家争鸣”的方向。文化的发展需要百家争鸣,价值标准的重构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通过学术讨论的方式,使广大公民逐步明晰对各种价值标准的认识,从而形成价值观的认同。但是,不能放任各种思潮随意扩散,文化交流的目的是使正义的文化思想得以传播,进而达到思想的统一。百家争鸣固然是最有利于不同学说相互碰撞和融合的,但是不加引导的思想碰撞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
2.建立以法治为标准的价值观需要众多笃信的法律人群体。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就要求公民对于法律的权威予以尊重。其基础在于法律文本本身的正义性,必须坚持“恶法非法”,一旦法律本身侵犯了公民群体的利益,将导致公民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不信任和排斥,法律也将失去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法治不可能成为人类社会的自觉信仰,那是因为法律的制定不可能全民参与,而信仰的力量来源于广泛参与,所以法律的制定只有最大限度的符合和反映公民的利益诉求,才能得到公民群体的认同与遵守,这就要求法律人群体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和满足各方利益诉求。
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法治环境下,证权和人民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缓冲的第三方——法律人群体。政权需要法律人解释法律和政策的正当性,而社会公众则需要法律人运用法律维护其自身利益。这对法律人群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必须虔诚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操守,以法律为唯一信仰,斡旋于政权和公民利益之间。
3.重构社会道德标准。中国社会的法治必须与中国固有的道德标准互为补充,相互映衬。悠久的文明发展史为中华民族确立了一整套的社会道德标准,它凝聚了中华民族引以为豪的东方智慧。弘扬和丰富社会道德体系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使命,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要求。重构社会道德体系需要更加注重发挥社会自治的力量,进一步扶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的发展和壮大,实现社会与道德,国家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
新的“礼崩乐坏”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极大挑战。社会危机还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现,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抓住机遇,促成新的社会制度和道德标准的确立。相信挺过难关,转型成功的中国,必将继续创造出灿烂繁荣的中华文明。
参考文献
1、郑永年.保卫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
2、[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本文转自2014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年会论文集)
来源:红网
作者:王挺
编辑:程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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