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法治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法治中国”这一重要概念。“法治中国”作为一个目标,在时间的维度上意味着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转型过程之中;在空间的维度上,需要理性地回答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目前,法治中国还有一些理论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需要我们解决。
一、法治中国的演进与改革共识的形成
(一)旧中国的法治梦从伍廷芳开始
弱国无外交但有外交家,虽在人治社会,但有杰出的法学家,就是伍廷芳。他以外交家、法学家的身份纵横于近代中国的历史舞台,在追求法治中国与民主共和的道路上奉献了一生,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催生者,伍廷芳一生最大的功绩,就是与沈家本一起出任修订法律大臣,领导了那场正式宣告中国传统法律终结的修律运动。投身辛亥革命参与创建民国,从晚清的重臣到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司法总长以及后来倡导共和舍身护法,这是第一批法治中国梦者!
(二)法治中国建国后经历了四个阶段
1949-1979年的人治阶段(以政策治国为主,辅之以法律——基本上是刑法);1979-1999年的法制阶段(法律主要是形式层面的作用——除了刑法,大量依靠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政策治国的痕迹仍然非常明显;不过,政策的直接作用在式微,法律的重大作用越来越明显);1999-2012年的法治阶段(法治国家方略达成共识,不仅需要法律,更需要良法);2012年以来的法治中国阶段(中国梦有很多,但形成的标志和保障是中国的法治梦——法治中国梦实现)。
二、法治中国与中国改革关系
上世纪80年代,中央提出了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简称“两手抓”)的指导思想,从而使改革与法制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先易后难的经济体制改革,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需求的出现,进入了“深水区或攻坚战”阶段。改革先行,立法附随的法制建设遇到了瓶颈,一直存在的改革与法治的矛盾进一步加深。现在已经很难用“两手抓”来协调法治与改革的紧张关系。当下的中国,法治与改革必需同时展开。两者已经不是简单的平行关系,法治中国的建设应该处理好法治、改革与社会之间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近些年来,随着对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调整,以法治为目标的社会管理创新在不断推进,法治发展的模式已经由政府推进转为由政府与社会互动所取代。过去政府所推动建设的是法治政府或法治国家,而如今要建设的是包含法治社会的法治中国。
(一)准确理解法治,跳出转型陷阱
无论是单纯的改革思维,还是法治思维都难以解决当下的难题。因为中国面临着社会“转型陷阱”。过渡性制度可能会随着法治呼声被固定下来。全面推进法治可能被既得利益者所利用,成为维护过渡性制度迟滞下一步改革的工具。对于过渡性制度是用法治方式捍卫,还是用改革来解决,这就产生了法治与改革的思维矛盾。为了跳出这个陷阱,必须理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使法治成为促进改革、保障改革顺利开展的工具。
现在,以法治的名义所采取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人们随处都可以看到政府所采取的依法治理行为;各种媒体也都在宣泄公民依法所采取的维权举动。大家都知道法治方式,因而都在各取所需地消费着法治。法治之难“难就难在承载着太多期望和追求,却又无力实现;难也难在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所有问题堆积而至,最终要靠这道防线来固守,成为不能承受之重;难还难在司法本是一个不能常用或者说最终才用的手段,却成了推动社会运转的最关键齿轮。尽管对法治方式的理解各异,但由法治引发的法治方式,已开始撞击着传统的人伦道德以及文明秩序。
广义的法治方式是指各种主体运用法律制定决策、解决纠纷的行为方式。在广义的法治方式中,对法治的理解多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展开,基本是各说各话,政府有政府的法治,政府法治的核心是在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建构秩序;而公民心目中法治则是要运用法律捍卫权利与自由。虽然目标各异,但在思维方向上又有一致的地方,这就是都在充分地运用法律,甚至是“消费”法律。这是文明的巨大进步,与革命的思维与方式构成了鲜明的区别。狭义的法治方式是指不仅运用法律规范,而且运用司法机关来捍卫利益或秩序。如果还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专横等问题,人们很容易对司法产生质疑和不满。一言以蔽之,社会螺旋式上升之前的边界,司法必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然而,再难承受也得承受,这是法治交给司法的任务,如果在司法领域不能用法治方式澄清纠纷,人们寄托给法治的所有希望,都将化为泡影。
(二)用改革化解法治中国建设的结构紧张
一方面是经济改革带来公民对权利诉求的增长,但另一面则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有限。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导致法定权利得不到“兑现”,因而冲突就会在官民关系之间呈现。这都是因为存在着官民不平等的权利结构。而公民之间权利与权利的矛盾又使得“人们根据有利原则为自己立法”。与选择性执法、司法一样,公民也是有选择地用法,很多人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治方式”,而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整体性、体系性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在通往权利实现的狭窄道路上,一旦出现了结构性拥堵,太多渴望获得权利的人们拥挤在法律的门口,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信念或社会行为。如果用合法手段实现自己的权利受到阻碍,人们就可能会尝试用各种非法手段实现这些目标。
对于这种基于结构紧张而产生的矛盾,首先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没有对革命理论进行清算,传统文化中的“造反”情结也没有消除。因而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水平不高,法治方式也没那么“纯洁”。所以,必须先用改革把基本的社会矛盾消解掉。虽然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但由于转型期陷阱的存在,改革还必须进行下去,不能半途而废。我们必须用改革方式实现法治的初步目标,把现有司法体制理顺,以缓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尖锐对立。然后再谈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以及全面推进法治的问题。当然即使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时候,也必须提倡法治方式。
三、法治中国与改革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的价值撕裂
某些正统僵化的价值体系已明显滞后于社会转型和改革进程,难以有效吸纳、整合新兴诉求并引导社会前行,因而社会的思想观念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价值撕裂,它不仅侵蚀着社会共识和理性商谈的基础,也会加剧道德失范、信仰迷失和社会信任的瓦解。
(二)体制内与体制外的错位运行
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一直是在“摸石头过河”的经验主义策略下走过来的。但到了改革攻坚阶段和“深水区”,石头已经摸不着了。事实表明,滞后的体制和制度已越来越成为中国发展和前进的障碍。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降低,这种“转型陷阱”导致了“严重腐败”和“法制失效”。当社会成员与体制运行之间具有较高互信度的时候,人们就会按照体制运行的指向来确定自己的生活态度、价值判断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当社会成员对体制运行产生怀疑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抵触制度,甚至放大制度的“不合理性”,进而会选择规避制度或“另起炉灶”的行为方式,这无疑就形成了体制外的逆向行动,从而导致体制内与体制外的错位运行。这一方面会使得体制运行失去应有的社会信任、实际效力与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也难免会酝酿出反抗体制运行的潜在力量。长此以往,社会秩序也就危在旦夕了。前述与体制相向而行的诸多态度和行为,就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这样一种体制内与体制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错位运行症候,它已成为法治秩序建构不可忽视的重要障碍。
(三)社会冲突的随机性迸发
社会冲突有时会危及稳定和秩序,但有时也会促进社会革新与变迁。从国际经验来看,人均纯收入1000-4000美元之间的发展阶段,正是一个社会迈向更加多元、分化和冲突凸显的“不稳定期”。由于忽视以保障权利诉求、舒解民意为基础的民生方案,往往会使得民怨情绪剧增,人们会不自觉地形成一种虚幻的“感受共同体”,也即常常把他人的遭遇与自身日常的生活体验与感受相关联。我国的社会矛盾积聚过多,群体性事件的“燃点”分散,官民断裂较为明显。很多时候参与者并不是将其当作一种与自己密切相关的维权行动,而是作为一种可以肆意发泄怨气的机会,凭借群体行为来遮蔽自己的“脆弱”和放大自己的参与价值,这就形成了一种畸形的、高风险的、甚至破坏性的社会运动。同时,这也表明,当下中国的多元社会发育尚不成熟,在国家与大众之间缺少必要的民间组织堤坝与缓冲,动荡和风险变得更加难以防控。
(四)拜金功利心态下的“丛林秩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与经济飞速发展、物质生活丰裕并不相称的却是价值迷失、道德沦丧和信仰真空。中国社会上上下下弥漫的是一种弃船心理和末世心态。被掠夺者因为不堪被掠夺而逃;掠夺者也因为担心被清算而逃。而那些无法移民的大多数国人,在就业与职场竞争、物价与薪水、住房与赋税、子女抚养与教育、医疗与养老等的巨大压力下生存,形成了普遍的焦虑、孤独、茫然心态。拜金主义和急功近利逐渐盛行,不顾一切、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没有的投机逐利行为便愈演愈烈,从而形成了既缺少理性的民主自由追求又缺少公共精神、规则意识、公民伦理和公民责任的扭曲人格,这种不讲诚信、缺乏公德、“能搞到钱就算赢”的“丛林秩序”。
究其原因,无疑与体制滞后、信仰危机、权力腐败、官商勾结、商德败坏、价值迷失、拜金盛行以及“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样一种“示范效应”和“激励机制”等因素直接相关。而在这种“丛林秩序”中,每个人都是受益者却又都是受害者,大家都在暗自庆幸又惴惴不安地编织着自身的陷阱和罗网,相互构建着破坏自己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悄悄地在蚕食着社会信任、公民品格、道德伦理和法律信仰,法治秩序也就难以形成了。
三、推进法治中国与改革的进路
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能在根本上保证“中国梦”的凝聚力。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无疑是进入“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纲领和方向指引。那么,针对当下中国法治进程面临的困境和危机,如何才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呢?
(一)重建价值观体系,培育社会共识与合法性认同
合法性认同既可成就于成熟的多元社会,也需立基于成熟的多元社会。而在当今网络时代,需要在“抵制认同”所展现的多元化、个性化、自由化发展基础上重社会和国家,重建更加包容和民主的新的合法性认同和社会秩序。而对当下中国,消解思想观念的价值撕裂,对价值观体系进行重建,则显得格外重要而紧迫。但这种价值观体系的重建并不是传统“左”的、从国家本位出发并基于“政治正确”立场的强行灌输、统帅或“死扛”,而是立足社会、由社会现实诉求来生成当代的价值共识和多元社会的合法性认同。它要真正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和标准,切实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释放出来的新兴权利诉求、底层群体的多元权利主张、对权力制约与深入反腐的强烈要求予以正视和吸纳,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世界公认的基本价值观予以正当化、“合法化”、制度化,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更加先进、更加务实、更加体现世界潮流。这一方面可以化解不同思想观念的冲突、整合不同价值利益诉求而形成“重叠性共识”,促进多元社会中的认同机制与力量的形成,进而确保公权力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也能够真正建立起符合法治国家建设及运行需要的价值观体系和公认的法治理念,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必要的价值指引、正当性评价与合法性论证,从而建立起扎根社会生活的法治精神、法治信念和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
(二)重塑体制与机制,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流循环
中国的改革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和风险期,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就不能再是某些地方或部门那种“击鼓传花”、“顺水推舟”式的修修补补,而是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面深度改革。纵观体制内与体制外的错位运行的不良状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社会治理乏力、官民互动渠道不畅,这就使得既有体制机制与社会诉求之间出现了严重断裂和壁垒,真实的民情民意难以正常输入体制并影响公共政策,而体制的公共政策输出也难以获得有效认同,离心性的错位运行就难以避免了,甚至出现国家不断高度管控而社会却在日渐失控的尴尬悖反局面。因此,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建立国家与社会之间民主开放、对流循环的体制与机制,进而实现社会对国家的实质性监督与法治化控制。
具体而言,就是要以促进民主、权利和保障民生、“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为基本指向,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性、民主性、法治性和服务性制度机制,进而促进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对流与双向建构。
主要包括:其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深度政治体制改革,党和政府要管大事,但要少管事,更多的空间和自由要还给民间力量,实现社会的自律管理、自主发展、自助服务,国家只基于秩序需要而进行制度性、规范性的必要监管和调控,从而为社会的自主性成长和参与能力提升创造条件和平台。
其二,积极改革拓展“两会”民主议事机制与民情民意的直接对流表达,提升公共政策与制度的合法性,如在“两会”框架内设立民间组织的代表界别、建立旁听和游说制度、建立各种真正有效的民主协商和听证机制、切实落实民主选举和表决机制等,也即在“代表”人民、“领导”人民参政议政的同时,更要真正地把人民的权力交给人民,让人民更多地参与并来为自己的事情做出决断。
其三,建立横向的权力分解机制,如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尊重宪法权威等,司法机关不能再是应地方领导人号令而动的武力化、打压性“维稳”、保障高压统治或制造“和谐”的工具,更不能把“运动式”执法司法当成捞取政绩的手段,而是要建立正当程序,注重不同利益诉求的表达和维护,注重制约权力、保护权利,从而承担权力分解制约功能。
其四,建立纵向的对公权力进行同步分割分解的常态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限制国家权力增长和活动空间,充分确认和保护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增长和活动空间,只要每个社会主体都有能力和渠道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自由和私人领域,那么,就无形中划定了公权力不得扩张和滥用的边界。同时,要在社会发展进步所释放的利益转化为权力或权利的过程中,能够以同步增长的私权利来对公权力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分割分解。
其五,确立科学民主的立法导向与机制,如国家立法要摒弃传统的“统治工具”观念,不能再贯彻太多宏大的“政治”原则,而是要弘扬正义价值和时代精神、抑制国家垄断、权力滥用和垄断集团利益,充分体现国家(普遍)利益与社会(特殊)多元利益的合理空间、合理确认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各自界限,要反映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主张,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由。
(三)重组社会结构,实现社会治理和多元互控平衡
如果民间组织比较发达,且有很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话,很多维权诉求和利益主张就可以通过自身所属的、可以信赖的民间组织来进行,既能增加维权和诉求的实现力度,也能强化维权和诉求的理性程度,而公权力部门也可通过民间组织这一缓冲中介来进行协商谈判,妥当处理和平息事件。这样,就既可以避免民众的暴戾行动,也可避免公权力的暴力控制,从而以法治的规则框架和正当程序,来解决社会冲突,甚至将其转化为社会变迁的动力,从而达致多元互控、理性平衡的社会秩序,法治机制才能在社会上深深扎根。可见,努力促进社会治理努力促进社会治理,确保民间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进而实现社会结构的良性重组,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
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社会公众对法治作为治道方式更加期待和信任。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成熟的法治国家会有多种标准,法治能否赢得社会公众足够的信任和信赖,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标准。处在转型期的中国,通过公信力的视角考察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从公信力的角度来观察,我们离法治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统一体,而不是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政府、政府与社会对立起来,形成一种分裂的关系。在我国,这三者是统一的整体,这是在讨论法治中国与中国改革时的一个重要前提。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本文转自2014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年会论文集)
来源:红网
作者:敖双红
编辑:程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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