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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推动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

来源:红网 作者:肖毅敏 编辑:王小杨 2014-06-11 1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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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期专报】城镇化过程包含两个基本的转变: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村土地的城市化。从制度的角度看,二元土地产权制度对新型城镇化的不利影响最为严重。农村土地流转与城市土地市场的隔离,扭曲了我国土地资源的成本与价格,妨碍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仅损害了我国城镇化的进程,而且也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率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应当进行重大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一项重大而困难的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一种经济上的所有权,是由多重主体拥有,包括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户。如果保证农村土地一级市场转让收入在多重主体之间合理分配,农村土地转让中的公有产权流失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建议设立与城市土地市场接轨的、合理可行的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出让方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较大的村民小组三类组织及其下设的集体经济组织,他们在土地市场与购买者直接交易。
  
  二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机制决定。
  
  三是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出让收入归属土地出让主体。
  
  四是国家对首次出让的农村建设用地收入征收土地转让费或者土地产权交易税,费率或税率可考虑定在农地出让收入的60%到80%之间。此比例的理论依据是认可国家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农民集体分享的只是经济所有权收入部分。事实依据则在于农民按此比例缴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通常远高于以征地方式获得的补偿款水平。2013年12月深圳全国首宗农地1.16亿入市,农民社区集体获得土地交易总额的30%并表示非常满意。
  
  五是农村建设用地初次入市税费收入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分享。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配比例为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肖毅敏,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红网

作者:肖毅敏

编辑:王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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