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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当“不为”而“为”

来源:红网 作者:章法 编辑:夏熊飞 2014-05-16 16: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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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在今天下午召开的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穿法治湖南建设各领域全过程。(5月16日《湖南日报》)
  
  “在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对领导干部来说,这是起码的操守和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思想意识上的“负面清单”。作为省委书记的徐守盛之所以要特别强调这个“四不为”,关键在于这是湖南现实和未来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
  
  就湖南现实而言,法治湖南建设还需不断完善。虽然湖南法治建设基本面是好的,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与具体工作中,受各种社会思潮影响,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种私心杂念与人情世故,某些时候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公权当成私器,把法制当成保护伞,当成谋私利的筹码。领导干部手握重权,如果不撇清“四不为”边界,不明确“四不为”底线,就可能违法乱纪,就有可能滑入腐败深渊。因此推进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干部必须要率先而为,严于律己,才能让依法治省落地生根。
  
  就湖南发展形势而言,法治湖南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法治建设决不能寄希望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徐守盛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法治湖南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为湖南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自身也要改革创新,也要与时俱进,在法治思维框架下,自己必须先行一步。同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问题交错交织,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去破解,去依法行政。所以唯有做到“四个不为”,才能无欲则刚,才能让法治湖南正道直行。
  
  “四个不为”只是从意识层面解决了认识问题,如果在行动上不作为或慢作为,法治湖南建设也只是纸上谈兵。徐守盛强调领导干部在法律面前要做到“四个不为”,目的还是在于更深层面、更大范围的“有为”,也就是要切实做到“不为而为”。
  
  从湖南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着眼,应当从三个方面“大力”而为。
  
  首先,要从机制体制上发力。法治湖南是一个大棋局,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有统揽全局是思维,从制度体系和机制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制度是根本,制度管长远。不仅要在法制体系上改革完善,较真碰硬,破旧立新,而且还要从湖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上进行顶层设计,要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落实。“抓纲治省”,这个“纲”就是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这是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根本路径。
  
  其次,要从重点领域上发力。突出“五个围绕、五个着力”,这就要把握重点和关键。围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促进公平公正;围绕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围绕弘扬法治精神。这突出了目标和重点,如何抓,抓哪些?一目了然,避免了瞎闯乱撞,避免了走弯路。同时这“五个围绕”也融入了湖南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如果能够瞄准这“五个围绕”,湖南法治建设就会做到有的放矢。着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着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这突出了重中之重,也直指当前湖南改革发展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只要围绕既定目标,着力关键问题,就能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最后,要从干部队伍建设上发力。法治湖南建设离不开领导干部的率先表率,更离不开法制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在选人用人上要以法治思维为导向,或者说要强化法治素质考核杠杆,不仅要知法懂法,还要善于用法,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一方面着力打造一支法治意识强、业务水平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的优秀法治队伍。
  
  各级领导干部只要在法律面前坚决划清界限,自觉做到“四个不为”,在法治建设过程始终坚持实干有为,大力而为,法治湖南建设就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就会为湖南改革开放提高更加强大的保障。
  
  文/章法

来源:红网

作者:章法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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