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2022年11月1日,中国外交部宣布将携手多国共同筹建国际调解院,并与香港特区政府达成《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2023年2月16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成立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这是落实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国际调解院的筹建背景
(一)世界形势和全球治理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格局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传统全球治理体系脱胎于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制度化安排,主要以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与治理经验为基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凸显出一些西方国家的国内治理困境,在全球层面缺乏规制的开放自由主义也正在遭遇越来越大的挑战。与其形成对比的是,一些非西方国家的危机应对与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并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更加活跃。这种现象引起西方国家高度不安,并开始对中国采取遏制策略,客观上加剧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分裂。面对愈演愈烈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体系迫切需要从制度供给层面进行创新。
(二)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重大改革契机
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国际法治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当前,负责处理国家间贸易争端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处理外国投资者私人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均暴露出各方面的问题,不能满足有效化解国际争端、维护正常国际秩序的现实需要,亟待改革。其中,WTO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因遭到美国阻扰而停摆,短期内难以恢复。而投资仲裁的主要机构和仲裁员多来自发达国家,近年来在裁决公正性和一致性、仲裁员选任和道德标准等方面饱受诟病,改革能否成功尚未可知。国际调解院的创建构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提出,可谓时机恰到好处。
(三)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已在全球范围引起重视
相比司法和仲裁,调解在许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调解不单纯以合同、条约或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更会考虑当事方的文化背景、商业习惯和时间成本等法外利益,当事方更容易相互理解,在调解前后保持友好关系,其非对抗性有利于追求长远利益。此外,调解还有成本较低、程序快捷、当事方掌控等一系列优势。除了本身的优势,发展调解机制是否可行,还受到基础背景和国际形势的影响,当前正是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良好时机。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更具创新性和效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不断上升,对调解的重视和寄望前所未有;另一方面,《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新近出台有利于破除调解的约束力障碍。另外,目前国际上缺乏有影响力的国际性调解机构。筹建国际调解院,恰逢良好的历史性契机。
二、构建国际调解院的中国考量
(一)落实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大举措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是我国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动对外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其核心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蕴含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思想情怀,符合人类文明中崇尚和平友善的普遍诉求。其基本政策主张是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其政策框架包括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伙伴关系、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等。发起筹建国际调解院,是完善我国外交总体布局,积极建设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必然举措,是中国和平崛起背景下承担更大国际责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胆尝试
作为一种全球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强调国与国之间紧密联系、休戚与共,强调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其基本内涵是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坚持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推动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国际调解院的筹建以“共商、共建、共享”为理念,以突出调解这一友好型争端解决方式为主要特色,无疑将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中国为全球治理贡献智慧的重要体现
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场所和机制为西方主导,以法律解决为特色,不利于化解矛盾,有时沦为西方政治工具,例如南海仲裁案。近年来,中国等新兴国家成为推动全球化和多边体制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即是例证。除了扩大投资和合作,更重要的是在国际法治的建设方面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以东方“调解文化”为基础,推动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需求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贡献智慧的重要体现。
三、国际调解院的全球意义
(一)有助于弥补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如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成本的耗费上对于许多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小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在争端解决程序上没有统一的规则,且主要建立在英美普通法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充分发挥调解耗费时间和费用低、程序相对灵活等优势,以友好的方式化解争议、处理分歧,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新平台,是对现有机构和争端解决方式的有益补充。
(二)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结构的多元化
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推动全球治理结构的多元化,进而实现全球善治和多元稳定的国际经贸格局,是我国外交工作的主要方向。建立国际调解院,不仅是出于国际争端解决本身的需要,也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进一步扩大在全球治理中的参与度所必需的制度工具,符合当前国际治理格局走向多元化的演变态势。为更好地解决全球性问题,积极应对当前的国际秩序变革,在现有机制以外开展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为促进全球化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三)有助于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缘,不仅完成了自身的迅速发展,也为世界经济格局的多元稳定做出了重要奉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现行国际秩序的态度经历诸多变迁,但其基本线索是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转换为“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秩序的认知及态度,表明中国并不寻求推翻现行国际秩序,而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利益攸关者。在当前的国际大变局下,中国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以积极作为的姿态为全世界提供公共产品,这不仅对我们的自身发展有利,对于守护多边主义和多元稳定的世界格局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大国担当。
四、国际调解院的筹建思路
(一)国际调解院的筹建,应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的精神。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除了《联合声明》的签署国,中国应参考亚投行的经验,以开放的心态尽可能团结更多志同道合的国家,共同参与到国际调解院的事业之中。
(二)国际调解院的筹建,应坚持制度创新与突破,充分彰显调解的制度特色。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应尽快就国际调解院的基本文件(如《国际调解院规约》)、具体调解规则、调解员资质标准、职业守则或道德准则开展起草、协商和谈判工作。
(三)国际调解院的筹建,应加强与现有机制的衔接配合,坚持兼容并蓄。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并非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破坏或挑战,而是发挥各自所长,力求与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互补,而非竞争关系。
来源:红网
作者:漆彤
编辑:陈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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