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文刚
近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出台《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在2021年7月出台的《试行办法》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澄清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操作程序、澄清方式、澄清时限等内容,进一步释放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
澄清的前提是查清事实真相。接到检举控告材料后,负责核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擦亮眼睛,对检举控告反映的问题逐条过筛过细,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全面细致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凭空揣测,不偏听偏信,穷尽一切手段,以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确保调查核实作出的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真正让检举监督发挥“利剑”作用。只有认真核查后确无此事,才有澄清之说。
澄清贵在及时高效。《实施办法》不仅对应当予以澄清的4种情形和不予澄清的3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且在澄清时限上,将此前批准后30个工作日修订为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及时澄清,是为了及时“止损”。对于党员干部受到的不实检举控告,应当第一时间在适当范围内作出澄清,消除不良影响,为干部干事创业免除“思想包袱”。特别是当被反映人正处于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关键时期的,及时查清实情并澄清不实检举控告,为干部正名,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个人负责。毕竟在当前干部结构年轻化的大趋势大背景下,干部的政治生涯更显珍贵,实在经不起在“多观察观察”“再等等”中一再搁置。
在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的同时,还应对举报人有关情况进行精准研判,树立“鼓励实名举报,打击恶意诬告”的正确导向。一方面,欢迎社会各界对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加强日常监督,凡实名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经查属实的还可以予以适当奖励。另一方面,如果举报人怀揣着个人“小九九”,歪曲事实、夸大其辞,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敢于“亮剑”,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密切协作配合,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不断提高恶意诬告陷害行为的法纪成本。尤其要警惕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期间,少数人为了打压、报复对手而恶意检举控告,以此扰乱正常的选人用人政治生态。
期待《实施办法》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系统落地落效中,以常态化的“查清-澄清”工作,既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持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又让担当者多一道“护身符”,更好地轻装上阵。
来源:红网
作者:柳文刚
编辑:陈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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