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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渊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来源:红网 作者: 雷渊智 编辑:陈晓丹 2022-09-02 17: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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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双赢”的新型消费模式,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预付式消费监管难、维权难,群体性事件多发,消费者权益受损,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强化预付式消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是解决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制度 监管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资金办理预付凭证,并凭预付凭证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多次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是经营者制定的一种新型营销策略,通过预付费发卡融通资金、锁定客源、提升经济效益,同时降低消费成本,给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带来实惠。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广泛认可的一种消费模式。

一、预付式消费现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商务部《2020年中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报告》,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6216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发卡企业,累计发卡74708.03万张,同比增长增2.85%,发卡金额为4902.62亿元,同比下降14.47%。从行业分布看,据《2020年湖南省预付式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62.6%的湖南消费者办理过美容美发行业的预付卡,综合零售(便利店/书店/鲜花/蛋糕等)行业和餐饮行业的办卡率分别为60.8%和45.5%。与此同时,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投诉居高不下,群体性投诉时有发生。《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报告》指出:涉及家政、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纠纷显著增加,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投诉顽疾。湖南省2020年涉及合同类投诉为18710件,占总投诉量的13.19%,绝大部分是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

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消费市场状况,想方设法整治预付式消费市场。2020年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全省消费维权领域,如商场、超市、餐饮、洗染、健身、洗车、美容美发等行业集中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共计检查市场主体41289家,立案9件,依法取缔8家,在一定程度上严厉打击了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难

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需要实名制验证,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人信息等,这些信息都涉及到个人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不良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倒卖给他人或是企业。一些企业或个人收到这些信息,会向消费者发送大量的短信或是电话,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一般会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签订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就经营者提供的内容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经营者一般不会提供书面合同给消费者,往往只发放“会员卡”。“会员卡”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表明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一般仅有优惠条款,例如“持本卡在本店消费享有6折优惠”,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繁多,诸如“过有效期,概不退款”“本店享有会员卡的最终解释权”“购物卡遗失不补”“本卡售出,概不退补”“预付卡不得转让”等。这些霸王条款都是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以及消费地点,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三)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退卡难

消费者提出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原因主要有:消费者无法接受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符;消费者出于自身客观合理原因,比如工作调动、健康原因等要求退卡;因卡内余额不足一次消费,消费者不想继续充值用卡了。根据《民法典》,经营者违约,未能实现合同的约定;或者消费者遇到不可抗力,经与经营者协商,可行使解除权解除消费合同,要求退还卡中剩余金额。现实中,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欲退卡、退款,只能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因经营者的原因,消费者附近的门店关闭,被迫转至较远的门店消费或者服务质量下降、虚假宣传等原因,如果消费者要求转让或退卡,要扣除手续费;消费者不想或不能再使用预付卡,希望取出卡内剩余的费用时,商家往往会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理由,拒不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四)经营者售卡圈钱跑路

有的经营者出售消费卡的目的,并不是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利用预付费消费模式,吸收大量消费者办卡的资金,在不发布任何清偿通知的情况下,圈钱跑路,严重侵害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人专门收购经营不太稳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在“零投入”的情况下推出大幅度优惠,继续出售课程,迅速榨干“剩余价值”后卷款跑路;在房屋租赁市场,承租人高价从出租人处租赁房屋,然后通过网络以低价吸引第三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大大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骗取预付租金后跑路。不少教育培训机构、美发店、美容店、洗车店等个体商户关门跑路时,消费者投诉到有关部门,维权也往往难以成功。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举证难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合同消费,但大多数预付式消费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口头形式约定。不少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不签合同、不发卡,消费者只需报上手机号码登记,消费时报出手机号码,经营者便会在他们自己的“会员系统”进行扣费。看似非常方便,但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消费金额等缺少凭证,合同关系的存在、预存款的金额、经营者违约等事实,拿不出实质证据,消费者往往因缺乏有力证据难于维权。

二、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局限

预付式消费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民法典》的合同编未把预付式消费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制,仅将其简单地归于买卖合同,致使民法典对预付式消费缺乏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规制;针对消费者退费无门、经营者卷款跑路以及对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等消费维权难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难以找到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制定的政策法规中,主要是商务部2012年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规章要求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必须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在商业银行存管资金;将商务部门作为该业务的主管部门,明确了监管的权利但未设定相应的责任,有权无责,难以积极履职到位。现实中,企业备不备案基本靠自愿自律,资金使用用途并未跟踪监管。该规章对企业的惩处力度轻微,对违规企业处罚最大效额为3万元以下,导致企业违规与获利不对等。此外,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转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内容偏重于赋予监管部门权力、加强事前监督和准入条件以及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提及出现消费纠纷的解决办法,与相关规章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衔接,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从全局出发,有序地处理问题。

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地方法规规章中,不乏具有创新性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比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但由于法律法规受效力等级的限制,在上位法处罚轻的基础上,地方立法难以跨越上位法,制定出更严厉更具体的法规,无法对辖区内的预付式消费进行有效监管。

(二)监管主体权责不一致

我国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履行监督权的部门有很多,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对预付式消费都有一定的监管权,但由于权责划分不明确,有时大家争抢监管权,有时又相互推诿,导致监管形同虚设。《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商务部主要职责是“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预付式消费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务部门负责监管,仅对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业这三大类的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监管,而美容美发、娱乐、健身、教育等并不包括在内。国家市场监管局依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履行“检查监管,执行消费维权工作,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职能,负责协同监管和事后消费维权,但市场监管部门只能在消费争议发生后尽力调解,缺乏对经营者约束监管手段,无法对经营者做出实质性的惩罚,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困境

鉴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成熟度低,市场体量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预付式消费问题需要政府主动引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主动作为。现实中,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主要发挥事后维护消费权益的作用。在预付式消费中,主要职责是发布信息、受理投诉和进行调解,通过公布典型案例,警示不法经营者;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自我权益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调解不成功即终止调解;由于预付卡消费事前事中监管有缺位,消费者协会进行事后服务中,想要维护纷繁复杂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问题,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仅有40余年,消费者权利意识与经济现状脱节,尚未形成成熟的权利维护意识。既缺少对经营者的警惕心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又缺乏权益保护的知识,加上涉及金额不多维权成本太高,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虽然心有不满,但主动维护权益的积极性不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考察经营者资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盲目订立预付费合同;二是不从自身需求出发,一味追求优惠力度;三是办卡时没有仔细阅读和询问相关事项,以至于发生纠纷时,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相关证据不加以妥善保管,发生纠纷后,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五是发生纠纷后如果损失不大,不少消费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放弃维权。

三、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探析

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我国国情,参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操作经验,可从如下角度强化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完善相应法规和司法程序

预付式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必要及时修订。部门规章的制定应该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衔接,减少不确定性,使其能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各省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发卡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法规政策,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司法机关对预付式消费涉讼案件,采取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或者在消费者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司法机构直接针对发卡机构发出支付指令,提高审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为提振消费信心、规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于2020年举行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研讨会,就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规范内容、发卡信息管理、资金风险控制、信用综合治理、监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的建议书》。

(二)明确职责,加强行政监管

我国预付式消费市场现状,需要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厘清权责范围,明确对多用途预付式消费卡的监管主体,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都有效监管。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主体可以由商务部、市场监管部门、银行、银监会、税务机关共同组成,具体分工建议: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出台相关的规章条例,并在征求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各类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范本,对预付式消费凭证进行规范,规定必须记载内容和禁止记载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者的备案和经营者商业行为的具体监管,处理消费者投诉,对不法经营者行政处罚;银行机构负责预付费资金、保证金和风险救济金的监管,规范资金的使用,并对担保第三方审核;银监部门对银行及担保机构进行监管,避免银行资金监管和第三方担保审核的疏漏,防止其与经营者串通损害预付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开展相关税收征收工作,防止偷税漏税,掌握预付费交易的发展情况,对预付费交易进行调控。

(三)强化预付式消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预付式消费的事前监管。资金风险控制应当作为预付式消费事前监管重点之一。将消费者预付的资金管控好,商家跑路、退卡难等问题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解决。一是可借助第三方,监管预付款资金。经营者应在商业银行开设预付款资金存管账户,经过必要的手续方可支取资金,本地政府部门设立预付款资金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官方平台实现监管;二是建立预付式消费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设立预付式消费风险保险险种,作为强制险要求经营者购买,由保险公司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实时监控经营者的经营状况,防范消费风险;三是建立保证金制度。经营预付式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交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由法律规定的职能部门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的交纳以企业自身规模而定,企业因自身原致使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而无法履行赔款义务的,保证金先行赔付;四是严格经营者发卡售卡的市场准入门槛。将成立3年以上、有经济实力及信誉良好,作为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基本条件,从源头上防范预付式消费的风险;五是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消费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

2.强化预付式消费的事中监管。由商务部门建立开放式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对重大事项的变更或者风险实施报备,按照经营的实际情况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在平台持卡的消费者,实名注册,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消费者本人的消费记录可查询,同步进行风险提示;建立定期市场抽查制度,根据经营者的规模、信用等级,分别制定市场抽查制度,信用等级越高抽查越少,投诉越多、风险越高、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必检制,检查情况分别录入诚信档案,定期公示公告。

3.强化预付式消费的事后监管。一是要加大对经营者预付式消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完善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将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违法失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股东纳入“黑名单”从严惩处,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提高经营者的服务意识和合规意识;二是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12315”热线及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消费维权纠纷的调解作用,畅通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渠道,不断拓展预付式消费维权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三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相对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经营信息全由经营者一手掌握,一旦发生诉讼,消费者举证就只有一张预付卡,经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属于受保护的范围,消费者很难取证,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在有关预付式消费诉讼中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制度;四是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群体诉讼制度。由于消费者的预付款金额一般较小,可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以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设立群体诉讼制度,方便提起诉讼时未加入的消费者及时加入,减少人民法院同类案件数量。

(五)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判断能力,与信誉良好、资金运转稳定以及商品服务质量好的经营者合作;应充分了解预付式消费存在的各类风险,在促销活动宣传声势下应克制消费欲望,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判断有节制地理性消费;消费者在实际办理预付卡期间,要明确掌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准确掌握消费权益维权途径等;消费者要明确预付卡实际内容,保证其公平公正性,对预付卡的使用时间、地点以及限制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不可对其进行回避;要长远考虑,保持谨慎态,切忌冲动消费,而是要对经营者的综台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在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在加入预付式消费模式消费的行列,应少办卡或者少充钱,以避免有可能的资金损失。预付式消费者还要留好办理预付卡期间的凭证,这样在日后发生维权问题的时候,就具备充足的证据。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排除思想顾虑,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向当地消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2020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报告》;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湖南省消费维权报告2020》;

3.红网《长图\2020年湖南省预付式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

4. 中国质量新闻网:《加强监管规范消费环境湖南召开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研讨会》;

5.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集中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

6.戴盛仪.商业预付卡消费者保护问题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例[J].经济法研究,2018,21(02):232-257

7.沈伟杰,戚梦颖.论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现状、问题及应对——兼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J].北方经贸,2019(04):61-63+104.

8.李群群,张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法律问题研究——以南京市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投诉数据为样本[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02):76-83.

来源:红网

作者: 雷渊智

编辑:陈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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