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观潮快评|湖南高院规范法官裁量权,让公平正义更加看得见

来源:红网 作者:​观潮君 编辑:田德政 2020-08-26 20:47:35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湖南省高院传来重磅消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始实施啦!

若非专业人士,看到这样的实施意见肯定一头雾水:什么是裁量权?什么是尺度统一?法律条文规定得明明白白,难道还会尺度不一?不过即使不十分明白,相信大家也知道这是个好事,目的是实现个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毕竟,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观潮君注意到,湖南省高院出台这样的意见并非突发奇想,而是旨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个指导意见是7月31日开始试行的,不到一个月时间,湖南省高院就结合实际,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可见反应迅速,落实积极。

湖南省高院此次出台的意见是要规范法官裁量权,保证裁判尺度统一的。关于裁量权,我们常听到的是自由裁量权,他们的意思是一样的。通俗点说,就是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当然,这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经得起世道人心的检验,这个“自由”不能过火。

有人说,读书到最后,是为了让我们更宽容地去理解这个世界有多复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之所以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因为世界的复杂,这同时包括人性的复杂。现实生活复杂多变,成文法是无法涵盖整个社会现象,很多东西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到个案,就需要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仅仅知道法律条文就能定纷止争,那人工智能来干这个事最合适,可法律没这么简单。法官的审判活动是个综合运用法律的过程,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取舍、法律的适用方面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话,同样一个案子,不同的人办,可能结果就不同。

观潮君给大家举个例子就明白了。2011年3月20日晚,梁某等4人在某茶楼包房打麻将。次日凌晨时分,潘某等人前去该茶楼找梁某。当潘某走到梁某所在包房门口时,发现该房门反锁,于是想开个玩笑,便急促敲门,并大声喊:“查房!查房!”

屋内的梁某等人反问:“是谁?”潘某仍大声喊:“查房!查房!”并继续用力敲门。屋内的梁某等4人均以为是警察查房,恐慌之际,梁某首先翻窗离开包房,其余3人随后也翻窗离开。当梁某在走廊准备翻越栏杆时,不慎摔伤。后梁某以潘某等人在茶楼假冒警察名义查房导致其摔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潘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万元。

潘某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潘某的行为与梁某摔伤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上述案件一审法官以梁某摔伤直接原因是惧怕公安机关的查处,进而选择非正常的进出通道,才不慎摔伤,与潘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因此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以梁某等人不认识潘某,不熟悉潘某的声音,潘某假冒警察查房的行为足以使屋内的人产生极大恐惧,与梁某的摔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继而改判潘某承担20%责任。

你看,同样的事,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延伸开来,就可能出现不同法院判决不一样、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判决不一样、同一法官对同类性质案件在不同时期判决不一样等情况。这既影响司法权威,又会让案件当事人感到不公平,甚至产生“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恶意想象。况且,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就可能变成徇私枉法。从一些腐败法官的案例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一点。

马克思曾说:“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湖南省高院无疑是坚持问题导向而制定意见的。比如,实施意见共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对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审理个案时发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途径,统一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裁判尺度、个案进行类案检索、运用类案检索结果统一个案裁判尺度的相关规定,以及院庭长对裁判尺度统一问题发现、实施途径的规定和因裁判尺度不统一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首先要看是否出现了意见中规定的情形,这时就需要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关联案件、类案进行查询,通过大数据的参考,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避免因信息不互通导致的“各自为政”。如果因为裁判尺度不统一造成严重后果,那是要“挨板子”的。

意见中说到的类案,可能大家较为熟悉。世界上是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但总有两片树叶具有相似性,类案就是如此。2011年12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就尝试通过不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减少因法官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公平。可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事实上已起到判例的作用,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会受先例的约束。湖南省高院关于类案的处理程序,也是基于这样的逻辑。

“自由裁量权是为法律所创造的,没有理由认为法能够创造自由裁量权而不能控制自由裁量权。”这就是说,法官的裁量权既要存在又要防止滥用,是个左右互搏的过程。湖南高院的实施意见便是为了规范裁量权、提高审判质效,让法官的审判活动更具操作性,进而确保案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这样一来,公平正义才会更加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来源:红网

作者:​观潮君

编辑:田德政

本文为论道湖南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ldhn.rednet.cn/content/2020/08/26/8255181.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论道湖南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