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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掉所谓“意见领袖”虚伪的“画皮”

来源:红网 作者:郑社科 编辑:田德政 2018-07-08 20: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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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7月7日报道,陈杰人因“以网牟利”,大肆进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意见领袖”是一个舶来词,长在西风美土,传入到中国来,多少有些水土不服。譬如,陈杰人之流,打着监督的幌子干着以抹黑、歪曲社会及公民为手段而敲诈勒索的勾当,既出名——戴上了中国百名“意见领袖”的帽子,又得利——个人资产已不低于一个亿。其“两面派”做法注定必然站在社会和人民的对立面。

  陈杰人能够以娄底师范毕业中专第一学历在工作10年后考取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确实有毅力,也有点才华。可惜他没有把仅有的那点才华用之于为国为民服务,而是拉大旗作虎皮,善于抓住“小辫子”逼迫某些地方或者个人就范,否则便会遭到他舆论的抹黑和攻击。

  自古“多行不义必自毙”,也许他这次还不会上“毙”刑,但触犯刑法则确证无疑。由于陈杰人一贯善于伪装,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公知”为之喊冤,迷惑了广大网友,如不揭露真相,势必搅乱视听、危害舆论。

  有人为陈杰人说几句话。首先撇清与陈杰人的关系,接着赞美陈监督批评社会,推动一些事情的解决,最后感叹被逮捕遭打压。看似客观理性,实则诱使网友产生同情心理、为陈杰人获取同情和支持。社会确实需要监督批评,而且这个社会并不缺少监督批评的渠道,譬如国家及地方的网络问政、电视问政、信访通道等。关键在于监督批评的目的,是把监督批评当“公器”还是“私器”?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是为个人的赚钱发财?很遗憾,陈杰人刻意地选择了后者。我们在正确评估陈杰人的时候,就不能仅仅是看成一个文品、人品的道德问题了,而且是一个涉及刑事法律的问题了,违法是要承担责任的。

  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对陈杰人的指控证据,主要有三条:一是其本人或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发帖炒作、删帖等手段,从中非法牟利;二是大量搜集、歪曲、夸大有关单位和个人负面信息,以在网上曝光、负面炒作相要挟,大肆进行敲诈勒索,获取巨额资金和非法财产;三是多次冒充领导亲属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指控陈杰人的这三条证据,反映了其违法的三种手段,而这又可以归结最根本一种,即以金钱为准线,“顺我者赞、逆我者骂”。一切以金钱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给钱就说好话、唱赞歌,不给钱就打着监督旗号放肆抹黑、丑化。因此,陈杰人的微信文章,有的自己写了,然后又主动删除了,因为有人已经乖乖地给钱了;有的当事人不肯就范,陈收不到钱,就会接二连三发文攻击。有的则是写好文章后,发给当事人看,陈再要挟给钱就不发表、不给钱就捅出去。如此等等,陈杰人完全沦为依靠文字榨取金钱的守财奴,没有任何做人作文的底线,监督批评云云不过是掩饰的漂亮词语。

  陈杰人被逮捕是必然中的偶然,必然就是其长期非法牟利、敲诈勒索、招摇撞骗,总有一天会翻车沉船栽跟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偶然就是在这个并无特别意义的时间节点确实被逮捕了,如平静的水面泛起涟漪,冲击着网民对陈杰人光鲜包装下的一贯认知,但了解真相之后,一切又会复归平静。同时,陈杰人也应该深刻反思,本来可以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好好生活,但为什么又把那点聪明才智用之于邪道?是金钱私欲膨胀,还是人格心理扭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古训他不可能不知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人必须遵守法律,意味着违反法律必须追究责任,“意见领袖”也没有逾越法律的权利。需要清醒的是,“意见领袖”裹挟绑架公众舆论,挥舞监督批评大棒假公济私,一旦“画皮”被戳破,则“意见领袖”高大形象瞬间崩塌。

  文/郑社科

来源:红网

作者:郑社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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