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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杰:民间借贷危机应对之我见

来源:金融经济 作者:胡松杰 编辑:司马清 2017-05-22 1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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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快速增长,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也引发了一些民间融资的债务危机。近年来,民间借贷危机所引起的动荡,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应引起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何应对、防范、处理民间借贷危机,成为经济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课题。

  一、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巨大

  从本世纪初至今的十多年时间,是我国民间借贷的高速增长期。有些地区,民间资金直接参与生产流通,已占其营运资金总额的半壁江山。以我国中部某地级市为例,2014年该市民贷危机全面爆发时,该市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近百家,融资总额三百多亿元,同期,该市体制内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约为五百亿元,相差仅一百多亿元,如果考虑城乡未参与登记的民间融资,该市民间融资可能已接近或超过金融机构贷款规模。

  (二)市场运作无序

  一是民间借贷市场无主导监管;二是利率定价缺乏依据;三是操作流程不规范;四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准;五是交易缺乏透明,不利于监管。

  (三)实体企业空心化

  情况显示,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很多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状况,尤其融资时间长,融资规模较大的,情况最为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融资利率过高。高利率状态下,企业净资产被蚕食的速度惊人,作为企业法人,普遍感到不堪重负,但因陷足资金泥潭不能自拔,只能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掩盖财务真相,放任融资规模雪球式增长,把赌注押在新项目的成功,令融资风险进一步增大。

  总结国内各地的区域性民贷危机教训,分析民间融资现状,不难看出,我国民贷危机的未来走向,地(市)、县(市)两级,四线、五线城市和部分三线城市应是关注重点,各级政府必须及时防范,正确应对。

  二、危机陷阱

  这里的危机陷阱,是指人的不正确的主观能动性(包括认识误区和不当行为),作用于客观事物时,所带来的异常损失。

  (一)认识误区

  1、风险责任不明。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担,是最基本的常识,规定利率的“四倍红线”,是认定投资收益是否合法的警戒线,不是投资人的收益保障线。有些债权人认为,只要利率不超越“四倍红线”,债权受损的承担者应是企业和政府,而非自身。这种错误认识,从法理上混淆了行为合法性与行为后果的界限,也为后续的非理性行为提供了错误的理论基础。

  2、辩证法则不清。民贷危机化解中,民间债权与企业生存是同一矛盾事物体的两个方面,从辩证唯物论的观点看,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问题的解决,在于弱化二者间的对立性,强化二者之间的统一性。 债权人往往怱视统一性,突出对立性,自认民间债权压倒一切,否认企业生存优先的客观现实,最终本末倒置,化解工作失准星。

  3、权力义务不分。权力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民贷危机中,有债权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维权产生的种种不理性,是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责无可罚或法不责众。这种认识的危害在于,取公民权益弃公民义务,将越轨行为自定义正当维权,必定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4、侥幸心理不除。民贷危机中,债权人的侥幸心理主要表现在:(1)制造群体性事件,要挟政府对企业施压,为民间债权买单。(2)在群体性事件中混水摸鱼,自信法不责众。(3)明知企业资不抵债,但协商偿债方案时要价不减。侥幸心理的存在,违背事物的本质规律,无视既定的规则,逆势而为,这是债权人自掘的坑,如果不能规避,势必置自身于绝境。

  (二)不当行为

  1、制造群体性事件。在债务危机爆发地区,债权人群体性冲击企业经营场所,堵塞交通要道,干扰政府施政的现象时有发生。债权人冲动的幕后,是少数人在策划、操弄。这类策划者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者,他们打着维权的幌子,台上带领大家闹,台下却绞尽脑汁与债务人私了,企图优先于他人收回债权。

  2、打压理性。债权人群体,主要分为三类,即理性类,非理性类,理性和非理性之间的中性类。民贷危机中,少数非理性债权人主导着事态的演变过程,理性声音不仅得不到弘扬,反而被看成是“托”“奸”,受到言语、行为上的攻击。最后的事实证明,谈判桌上没有理性债权人代表的地位时,谈判过程相当艰难,许多化解努力成泡影。

  3、竭泽而渔。少数债权人为了单方面的利益,不顾客观现实,坚持原借款的利率,期限,偿债方式等,致使债权债务双方长期对峙,化解处置方案久商不决,错失化解良机。

  (三)影响损失

  1、企业迅速关停。债权人群体冲击企业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会造成企业一线职员自行离岗,企业内设职能部门纷纷瓦解,企业最终关停并解体。

  2、就业难度增加。企业关停后,建筑业、服务业萧条,就业岗位减少,成千上万劳动力失岗。民众无法充分就业时,会造成社会治安的恶化,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3、发展进程受阻。危机爆发后,当地的GDP总量、人均GDP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横向评比排名下降,社会经济发展的根基严重受损。

  4、本土资源流失。首先是金融资源流失,借款人逃废债转移资产,资金跨境出国,无异于对当地经济釜底抽薪。其次是人才流失,企业解体后,高、中级管理人才,只能远走他乡,另找出路。

  5、经济损失巨大。非正常化解处置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社会(如失岗人员工资、奖金及医、社保,企业上交税费和利润),企业(如企业维稳、停产、违约赔偿、资产变现损失),股东(如项目停工损失),债权人(如借款本息损失)等方面。

  危机现场的教训警示我们,当事人陷入危机陷阱越深,非理性行为越发失控,就如蓝子里抢鲜蛋,沙滩上抢大米,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惨不忍睹。

  三、危机防范

  (一)民间融资的立法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一部专门用于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仅只是散见于《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刑法》等法律,还有最高院的若干意见和司法解释,缺乏统一性,有些规定脱离实际。只有当独立的“民间融资法”出台以后,民间融资活动才能有法可依。

  (二)民间融资的监管

  1、建设强力的监管体系。要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协同实施的监管体系。

  2、确立高效的监管模式。实行网络化监管,建立一个囊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的监管网络,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3、实行分类和限额管理。融资者要根据融资用途,分类或分项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实际融资不能突破主管部门批准的最高融资限额。

  4、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融资必须入大账,通过企业财务体系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应当杜绝融资账外循环,会计核算归口不准的现象。

  (三)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利率的定价,要适当降低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坚持以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利率的定价基础。

  (四)完善保证条款

  民间融资的保证条款,可在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在抵押物形态,抵押物品折算率,抵押物的评估等方面增强弹性。可先行试点,后推广完善,

  四、危机化解

  危机的化解,是在危机出现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各方积极配合的临机处置工作。化解的总体思路,可以表述为:政府适时主导,严格行为规范;企业生存优先,倡导放水养鱼。

  (一)政府适时主导

  1、基本原则。政府在化解处置过程中,始终坚持“两不”“两保”“一打”的基本原则,“两不”的表述为:“不擅专,不买单”,即: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益,对于交易双方所产生的争议,只能依法论处,政府不擅越,不专权;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政府不买单,由当事人自担风险。“两保”的表述为:“保企业”,“保债权”,将企业生存放在优先地位,并与民间债权联系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打”是指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既针对债务人的逃废债,也包括债权人的各种不法行为。

  2、区别对待。

    (1)帮扶类。对还款意愿良好,资产负债状况尚可,或资不抵债情况较轻,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列为帮扶类。政府要重点保护,协调指导债权债务双方就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协商,尽快达成化解方案,并出台具体的帮扶措施。

  (2)观察类。对还款意愿良好,资不抵债情况较为严重,生产经营存在问题的企业,可列为观察类。对于此类企业,应在进一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相关当事方的意见,确定未来的处置方案。

  (3)打击类。对严重资不抵债,无还款意愿,账目不清,资产去向不明,且经营混乱,挥霍无度的债务人,应视情节先落实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然后实行债务重组或公开市场拍卖。

  3、准确切入。政府介入时,要注意掌握好债权人挤兑,企业止付,债权人聚集,协商化解四个阶段的最佳切入点,只有把握好了各个阶段的切入点,才能抢占先机,防止因突发事件带来的被动。

  4、行为规范。对于债权债务双方的行为,政府要制定若干行为规范,发现越轨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债务人的管控,主要包括账务清查,资产审计,资产管控,行踪掌握等,目的在于防止逃废债。对债权人的管控,包括冲击生产经营场所,干扰政府施政职能,非法集会游行,堵塞交通要道等行为,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目的是防止社会稳定受到破坏。

  5、因势利导。

  (1)弘扬理性。要支持理性人士发声,以此抵消非理性人物的种种噪音。要确保理性债权人在债委会中的主要地位,挤压非理性债权人的运作空间。(2)专家代言。政府化解领导小组之后,可以有一个包括民间专家、法律顾问组成的顾问小组,必要时加入到化解议程中来,当债权债务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政府不方便主张时,由顾问组甄别解释,拿出意见,可令政府压力大减。

  政府主导过程中,有两点必须慎重操作,高度关注。一是切忌扩大打击非法集资范围,融资动机,资金去向应成为主要取舍,融资手续,经营损失,债权人“打非”意愿只能作为参考。二是资产重组,债务清偿时,不能以逃废银行债务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银行贷款抵押资产优先清偿权这一基本现实,在民间债权与银行债权这杆天平上,不能严重失衡。

  (二)企业生存优先

  1、坚持对立统一。在债权债务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实际上表现为企业生存和债权人权益的矛盾,二者之间,只有顺序上的先后,没有轻重之分和取舍。坚持企业生存优先的方针,揭示了“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的哲理。把企业生存放在首位,是政府保经济发展,保社会稳定、保民间债权三位一体的整体安排,如果在民贷危机化解工作中,债权人能够理解并支持政府,贯彻“企业生存优先”的原则,所有化解危机的障碍都将超越,前景肯定柳暗花明。

  2、倡导放水养鱼。放水养鱼,是科学的运用法则,它的精髓在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持续发展。具体运用到民贷危机的化解,可表述为给足企业时间,换来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放水养鱼的主体及要求,主要包括民间债权人、银行、政府三个主要方面。

  (1)民间债权人。在对企业实施放水养鱼时,民间债权人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A、债权休克。B、还款延期。C、利率下调。D、偿债方式多样化。E、注入新的启动资金。

  (2)政府。政府对于放水养鱼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帮扶措施落实到位。B、税费减免或缓交。C、动用财政资金(包括有偿资金和无偿资金,贴息贷款),支持企业启动生产。D、为企业经营、项目实施开绿灯,扫路障。

  (3)银行。在对企业放水养鱼时,银行的工作主要包括: A、支持企业债务重组。B、原有债权适当减免并核销。C、按求真务实的原则,正确核算原有债权。D、新增贷款启动生产。

  五、偿债方案

  (一)债权休克。经过危机动荡,到化解方案最终出台,企业历经磨难,内伤严重,需要休养生息。实行债权休克,就是某一时段内,本、息、红暂时做挂账处理。休克期的长短,视企业不同情况而异,一般在3年左右。

  (二)债务延期。危机发生后,借款期限必须重订。还款期限的确定,依据主要是企业利润,存量资产,债权置换三大要素,即企业利润留成+部分存量资产盘活+债权置换,其总和大于或等于融资本息所需要的时间。借款期限应尽量宽松化,满足以时间换空间的基本要求。

  (三)利率下调。利率的确定依据,主要取决于行业盈利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市场供求关系三大要素(债务危机时期,市场因素通常不予考虑)。微利时期,资产大于或等于负债的企业,借款利率不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资不抵债的企业,收回本金才是目标,利率一般不做考虑。

  (四)偿债方式多样化

  1、现金方式。企业以现金方式偿付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块:一是利润;二是融资渠道产生的现金流入;三是企业现有资产处置变现。现金方式对债权人最为有利,但受制于企业盈利能力,资产变现能力,融资渠道的畅通。

  2、股权方式。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股权,债权人身份变为股东。可根据企业资产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债转股的比重。(1)资产大于等于负债,或资不抵债程度较轻的企业,保留企业原有的组织构架,适当调整股权和债权结构,可大部分仍为债,少部分债转股。(2)资产少于负债,情况较为严重的,全部债转股,或大部分为股,少部分为债。

  3、实物方式。以盘活现有存量资产为立足点,主要包括住房,商铺,日常消费等。债权人普遍认同的实物形态,当以住房和商铺为主。涉足民间借贷的企业,许多发生在房地产业,有一定的土地存量,开发成为产品后,是还债的理想选择。

  偿债方式的选择,取债转股,实物抵债较为理想,若坚持债转股、实物抵债一并实施,效果最佳。现金偿债方式仅限金额较小,债权人急需收回的债务。

来源:金融经济

作者:胡松杰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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