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国家治理中起着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总方略、事关党和国家长远发展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湖南省委、省政府在创造“法治湖南现象”的基础上,着力抓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目前,全省上下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法治正义的阳光更加普照在全省人民心田,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一样可产生“红利”
越是深化改革,越是加快发展,就越要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省委、省政府认为,改革开放可产生“红利”,法治建设同样可产生“红利”,推动湖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湖南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湖南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法治是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省委、省政府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根据宪法法律,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密织法律之网,扎牢制度篱笆;必须顺应时代要求,贯彻中央精神,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的能力。
——法治是湖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省委、省政府认为,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来说,依法治国既是重要保障,又是重要目标要求。湖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期、攻坚期,各方面任务艰巨繁重,加快建设法治湖南作用更加重大、任务更为紧迫。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法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法治领域的各项改革。
——法治是维护湖南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省委、省政府认为,湖南正处于发展转型期、改革关键期、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期。近年来,我省颁布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牢牢抓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牛鼻子”,推动全省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各领域法治化水平有新的提高,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法治湖南建设的实践和探索充分说明,只有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确保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人民“心田”
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省委、省政府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立法体现人民意愿,执法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法治实施依靠人民力量,法治建设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努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三湘人民的“心田”。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全面依法治省,必须立法先行。省委、省政府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关注民生需要,回应群众诉求,积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争取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使每项立法都符合法治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理顺立法体制。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注重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建设,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协商、审议机制,从体制机制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立法的公民有序参与,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
突出立法重点。省委、省政府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着力完善计划生育、城市管理、教育、旅游、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权益保障、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着重抓好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力求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真正实现办事有法可依、遇事有法可找、化解矛盾有法可靠。
提升立法质量。多年来,我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探索完善湖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注重立法质量,我省出台的《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条例办法,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569件,现行有效法规256件。
——坚持法治保护人民,推进执法为民、司法公正。执法为民、司法公正是全面依法治省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省委、省政府以解决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提升执法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执法司法公开。公开是确保公正的重要前提。一方面,我省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方法,实现从重结果公开到重过程公开、从重形式公开到重实质公开、从重选择公开到重全方位公开、从重向当事人公开到重向全社会公开转变。以审判机关为例,2015年,我省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直播庭审过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布法律文书54.63万份;通过法院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16场,发布微博759条,增进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省法院微信公众号被国家网信办评为“政务微信优秀公众账号”。
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这是全面依法治省、维护群众权益的关键一招。一是着重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二是着重完善执法司法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共排查涉法涉诉信访、不起诉、撤诉、起诉判无罪、舆论关注等重点案件54件,梳理出8个方面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省检察院剖析典型案件46件、追责40人。
加强执法司法监督。一是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和实效。201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61件1037人、撤案618件,纠正漏捕1354人、漏诉1048人。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利,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参审范围,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办法。2015年省司法部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扩大参审范围,84.22%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有陪审员参审。
严惩执法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法治为民、司法公正的大敌。为此,省委、省政府积极健全对司法人员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的长效机制。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王习气,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深入开展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坚决清除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坚持法治造福人民,推进法治惠民便民。省委、省政府坚持法治造福人民,推进法治惠民便民,在就业、就学、就医、保险、安居、交通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解决实际问题。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了让法治改革的红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自2015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互联网+”行动计划,搭建公共法律服务O2O(即线上线下)平台,着力打破时间、空间限制,“一站式”获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多项公共法律服务。开通覆盖全省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立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公共法律教育、社情舆情分析于一体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只要拨打电话即可寻求法律援助服务。全省法院系统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成诉讼服务中心。据统计,全省建成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0家,预计2016年年底全省80%的市、县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我省建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第一个独立设置的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集实体、网络、话务三个平台于一体,自2016年1月运行以来,已接待群众2900 多批次,其中涉诉涉访1300多批次。为了让群众少跑腿,我省还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站点建设,努力打通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切实加强司法救助。为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仅2015年,我省各级法院就对1.41万名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为1652名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大司法救助金拨付力度,对2219名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等实施司法救助。同时,注重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对未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和经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群众,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低保医保、慈善助学、助残助困等社会救助。公安机关也积极降低法律服务受理门槛,减免服务费用;简化工作程序,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期限由法定的19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
突出公安管理服务改革。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强化“最简审批程序、最短服务半径、最优互联网+警务”理念,按照“一优化三服务”思路,围绕户籍、出入境、交通、消防、边防、治安、机场公安等工作,建设湖南公安“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湖南警民通APP”,实现户政、出入境、治安、交管、消防、科技、监管、网安等警种部门审批业务外网受理,并与警务公开、公安宣传等功能整合,同步挂接“湘警网”“湖南公安”一网双微平台,让群众享受“指尖上的服务”。仅2015年就集中推出30项便民利民举措和51个国家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制度,率先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省级顶层设计,公安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
打造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
依法治省,核心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和执法效力的关键所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省委、省政府率先在全国探索行政管理的法治化道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完善行政立法,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形成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
——全面落实依法执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而依法行政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来抓,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把全面落实依法执政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在近年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省委、省政府坚持依法执政这个核心,注重改革和完善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制度与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健全完善党委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注重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使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注重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制度和机制,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注重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实践中,省委、省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这个重点,注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注重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注重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坚持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加强电子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
坚持通过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合力。省、市两级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法治湖南、法治政府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从2015年开始,逐步建立法治湖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以考核促协调的工作,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巡查通报制度,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与协调重点,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推动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合力。
——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和执法效力,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针对把讲程序、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对立起来等模糊认识,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行政程序,推进综合执法,在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全面推行问责制。为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不断纵深推进,省委、省政府制定实施《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责令改正、责令履行、督办、确认无效、撤销、提出复议意见和建议等纠错机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深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开展以促进行政裁量权运行为重点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大力推进公正司法,全省法院系统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探索建立繁简分流速裁机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检察系统大力推行刑事和解和量刑建议,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安系统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完善执法制度标准体系,并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着力完善执行监管制度,强化人民调解,推进社区矫正改革,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和阳光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财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同时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形成对依法行政效能的整体监督合力和实效。
——厘清“权力清单”,压缩“弹性空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遵循。为此,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边界,压缩“弹性空间”,建立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行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防止“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乱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持“科学、规范”,全面梳理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省委、省政府要求,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推动依法行政制度框架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党的十八大刚刚闭幕不久,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按照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要求修改完善各项依法行政制度,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例如通过修改完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和办事不公开等痼疾;通过修改完善《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使依法行政考核成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最受重视的考核手段,对领导干部自觉用法形成“倒逼”机制。
坚持“公正、公开”,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群众最为关注的内容。为此,省委、省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厘清行政执法关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把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与罚没问题,省委、省政府要求全面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禁止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向下级机关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禁止将收费、罚款与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禁止设立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省依法治省督查团、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同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全面、常态”,创新推进政务公开。省委、省政府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机制,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运作,确保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务公开,依法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和办理政务公开申请。益阳等市县全面构建“四公开”(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两监督”(督导检查、评议监督),“多平台”(网络、电视、广播、专栏、公告、公示等)的公开工作体系,通过“三晒三评”(晒事、晒案、晒账、公正评判、代表评议、组织评价),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监督促规范。
法治,是湖南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道防护网,是新湖南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全面依法治省再出发,敢为人先的湖南人民以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的坚定自信和自觉,必定会谱写“法治湖南现象”新篇章,为湖南改革发展提供更良好的法治环境,释放更多更大的红利。
(湖南省委宣传部理论处供稿)
来源:红网
作者:湖南省委宣传部理论处
编辑:许敏
本文为论道湖南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