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相比去年,今年两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单独将“深化司法改革情况”列出一章。这无疑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重要和关键。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司法改革”是中国法治建设中最引人关注的领域之一。2016年无疑是司法改革的攻坚之年。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是“司法改革”内容之一,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论述,如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正文]
在我国庭审当中提交书面证人证言仍是主流,证人很少愿意出庭作证,其中在刑事案件当中,这种情况更是司空见惯,而之所以造成如此原因的,主要是因为现今证人很容易就遭到打击报复,轻则还只是名誉、财产受到侵害,重则生命都有可能受到威胁,有鉴于此,在刑事案件当中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自然是少之又少。而长此以往下去,此种情况不仅会大大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甚至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威信也是一种损害,进而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就是当前颇为紧要的事情。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法》
许多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可操作性极差的法律只能停留在制度层面上,缺乏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自然更是谈不上具有权威性,针对我国目前证人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在学术界,就立法模式问题提出了多种意见,有的主张,无必要对证人保护单独立法,应将其置于正在起草的证据法典中单列一篇;有的主张,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证人保护作为专门章节予以规定;还有的主张,先制定立法规划,修改诉讼法,写入原则性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证人保护法,规定有关具体内容;更有的主张,直接由最高立法机关出台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因为证人保护问题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内容庞杂、条文繁多、行政性很强的法律制度,由诉讼法或者证据法予以规定并非适宜,而且制定一部专门的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保护的对象、程序、手段,启动条件,案件范围,经费保障,费用承担以及责任制度等予以规定的法律,可以使的证人保护的重要性得以彰显,又有利于法律的规范统一,同时也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
必须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不一致的规定统一,明确将证人保护对象确定为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为很多证人之所以不愿出庭,更担心的是家属和其亲人的安全受到危险,因此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将证人保护对象界定为证人及其近亲属。当然,更进一步对于检举告发者,他们就算没有在以后的审判程序中成为证人,但是当受到威胁确有保护必要时,也可以与证人享有同等的保护。最后我觉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包括在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对象当中,虽然法律规定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被害人虽不属于此范围。可是司法实践已经表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指控犯罪能够提供非常关键的信息,所以经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是犯罪组织成员进行恐吓、威胁的对象。因此,我们也应该将其纳入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
明确证人保护责任机关和相关责任
要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机关和相关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公检法三机关在证人保护上的相互推诿,而在这其中,又因为侦查机关具有较强大的执行力,加上侦查阶段在司法程序中又持续时间长,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应该以侦查机关为主体对证人进行保护,而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则从旁协助,当然证人如果感觉受到威胁则可以向公检法任何一家求助,至于具体有那个机关采取措施则由三家内部分配。同时既然规定了证人保护责任机关,对于证人受到的侵害,法律也应该明确责任的划分,即完善事后追责机制,对于没有尽到职责的保护机关应该加以惩处,由此加大对证人的保护,避免公检法三机关出现不作为的情况。
加强对证人的事前保护
现行法律忽视了对证人的事前保护,侧重对证人的事后保护。事前保护是指提前对证人提供的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避免证人受到损害(伤害)。主要措施有姓名更改制度、改变居住地点等制度。事后保护,则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或判决生效后,或是证人受到侵害时对证人提供的必要的保护。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说,绝大多数是关于证人的事后保护,对事前保护几乎没有规定。但事后保护这时侵害已经发生,事后惩罚对证人其实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而且威慑力也有所欠缺,对某些严重暴力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或组织来说也是无用的,无法有效阻止证人被侵害案件的发生。同时事后救济也不够全面,不能有效的为证人提供保护。而且就算是现有规定的事后保护制度,缺陷也着实不少,如《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已然行为进行的事后处罚。但是该条规定还是过于原则、笼统,虽然在后面提及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操作,而这也就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与否关系到庭审制度改革效果,关系到被告人辩护权能否得到全面行使,最终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理。鼓励证人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并依法保证证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构建一个以事前和事中保护为主,事后保护为辅的完整的、体系的、合理的证人权益保护制度。证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文明、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为回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推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应合理构建切实有效的、可持续性地保护证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
(作者是郭哲,文焱冬。郭哲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女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理事。本文原标题为《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内容有所删减。原文系湖南省改革进行时的“思与行”暨第六届湖南省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一等奖论文。)
来源:红网
作者:郭哲 文焱冬
编辑: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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