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5年12月4日,根据《立法法》规定,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限下放,不仅有利于打破全国“一刀切”的立法格局,使地方治理方案更具区域特色,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标志着国家在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立法权限下放对法治湖南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需要坚持立法先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权限的下放,为湖南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立法权限下放为法治湖南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立法权限下放后,湖南各设区市可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更适合地方地情的地方性法规,从而摆脱过去依靠“红头文件”治理的窘境。这些地方性法规,将不仅为地方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权力行使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立法保障,而且有利于夯实湖南的法治基础,推动全省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立法权限下放有利于发挥湖南地方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较之统一的中央立法,地方性立法更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特别是能更有效地整合各项有利因素,最大限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释放地方发展活力,提高有效治理能力,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地方立法权的赋予,为充分发挥湖南地方发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供了立法和制度上的可能。这既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党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
立法权限下放有利于湖南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当前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唯有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目标要求、实行不同的支持政策,才能更好地科学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利用好立法权下放优势,制定与各地自身情况相符的发展政策,才能保证全省加快实现全面小康。
立法权限下放也为法治湖南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包括:我省大多设区的市缺少立法经验积累,立法技术不足,立法人才尤其缺乏;各市尚未建立较为规范和严格的立法程序,部分地方立法主要由主管部门动议和起草,“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严重;完备的立法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等等。
积极应对立法权限下放,助推法治湖南建设进程
如何把握好立法权限下放机遇,立良善之法、管用之法,是当前地方立法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立法人才培养,完善立法队伍建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并有一定立法经验的专门队伍,是推进和开展立法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具体而言,要把好立法队伍的准入关,建议把那些具备司法职业资格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立法工作队伍中来;同时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保障机制,为立法队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整合理论与实务资源,加强协同创新立法。地方立法涉及权力利益调整,立法过程也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过程。应借助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各类法治主体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平衡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立法过程顺利推进。具体而言,应以科学民主立法为原则,探索建立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学术团体、社会机构等主体共同参与立法的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立法咨询机制,建立健全民意反馈、第三方评估等机制。
第三,严把立法质量关,健全地方立法监督机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必须严把立法质量关,健全地方立法监督机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其二,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社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以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促进公众参与立法,提高立法的公信度。公众参与立法,好处显而易见:其一,有利于改善“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现状。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可表达其自身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进而实现立法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二,有利于改善地方立法机关立法素质欠缺的状况。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既可以集思广益,充分吸取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又可以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作者系湘潭大学副校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廖永安
编辑:司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