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要求紧扣当前形势且未公开发表;字数控制在5000字左右,并附300字中文提要、作者简介及详细联系方式,参考格式见附件;邮件标题命名为“湖南省省情研究会+作者+智库案例”。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电子稿发至邮箱:hnssqyj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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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智库成果转化案例参考体例
2.智库成果转化案例模版
湖南省省情研究会
湖南省省情与对策研究中心
2015年7月27日
附件1
智库成果转化案例参考体例
智库案例主要是对某一研究成果的研究背景、主要内容、政府采纳、推广运用及社会反响情况的介绍。一般应包括:标题及标属、案例核心观点和关键词、正文、附录等四部分。案例正文不超过5000字为宜,附录不超过1000字为宜。正文四号字体,1.25倍行距。
1.标题和标属:标题是案例的题目,标属即标明案例的主要运用领域。
2.案例核心观点和关键词:简要介绍案例的中心内容,便于快速了解和把握案例的主题,300字以内。关键词3-5个。
3.正文:案例是某一研究成果比较完整的研究、采用和运用过程。有核心思想和具体操作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背景】主要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
【内容提要】主要是研究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研究的主要结论、主要观点及政策建议;
【采纳应用】主要是研究成果或政策建议如何被政府采纳、如何进入公共视野或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进行转化应用和推广;
【社会评价】主要是研究成果社会应用的效果及社会反响。
4.附录:主要包括一些不宜放在案例正文的资料、信息或者佐证材料。
附件2
智库成果转化案例模版
(内部资料,请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湖南省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
中南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核心观点: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既是党和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伟大战略的具体目标,也是实施路径。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如何将社会成员对公共服务的享用转化成政府的法定义务,转化成一种具体的、可以救济的请求权,其基本原则包括普惠均等原则、水平适当原则、便民原则以及依法服务原则。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要求全面改革政府服务的提供方式、政府公共服务义务与服务相对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并通过政府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服务型政府行政绩效评估以及政府服务的法律责任界定,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全面支撑。
关键词:湖南省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政府服务规定
一、研究背景
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既是党和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伟大战略的具体目标,也是实施路径。在西方,以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的“政府重塑”改革运动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英国,持续至今,西方发达国家在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积累了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而予以强调,全国各地开启了一场旨在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热潮,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虽然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性立法已有不少,但真正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导,真正“以服务行政模式履行政府法定义务”的法制实践在全国尚属空白,如何将“服务型政府建设”这一政治理念转变成法律制度则更是尚未破冰。湖南省委省政府较早提出“法治湖南”建设的战略目标,2009年,在时任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周强同志的关心支持下,中南大学法学院成立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研究课题组,在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基础理论、制定公共行政服务条例和落实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率先开展了研究。
二、内容提要
主要围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立法的目的与意义、立法模式选择、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及规章实施中的监督和审查问题,借鉴国内外服务型政府建设经验,结合我省省情,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率先将服务型政府理念转变为具体的制度,推进湖南省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研究》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一是服务型政府建设:西方经验与中国实践。在本章节,主要分析西方主要国家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建设经验与立法实践、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要措施与立法实践、西方主要国家“服务型政府”建设经验对我们的启示。提出批判性地学习西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经验,走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二是政府服务的基本界定。首先从经济学上严格界定了公共产品、公共物品、公共品以及公共服务等几个概念交叉概念,其次分析公共服务概念的由来,最后提出本研究公共服务法治化的核心所在。三是政府服务的基本原则。包括普惠均等原则、水平适当原则、便民原则以及依法服务原则。四是政府服务的提供方式。在理清政府服务的基本架构基础上,提出政府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政务服务的提供方式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五是政府公共服务义务。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分为生存性公共服务、安全性公共服务以及发展性公共服务。六是服务相对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在充分的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公共服务权利包括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权利、就业权、住房权。七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资金保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建立重要的资金保障。八是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情况。九是政府行政绩效评估机制。对各级地方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现状进行评估,找出次生问题,并予以解决。十是政府服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政府服务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就政府服务法律责任立法研究而言,首先需要界定政府服务法律责任,然后重点分析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形式,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问题。本报告即围绕这些内容进行研究。
在此基础上,形成《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专家建议稿,主要包括九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交待政府服务的目的、基本内涵等相关内容;第二章,政府服务主体,主要交待政府服务主体的范围、职责等相关内容;第三章,政府服务的范围,主要交待政府服务、基础公共服务的类型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第四章,政府管理服务,主要交待行政机关应当以服务理念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以服务模式进行调节和监管及其相关内容;第五章,政府服务的提供,则主要交待政府服务提供的方式等内容;第六章,政府服务的资金保障,主要交待资金的收入管理与指出管理等相关内容;第七章,政府服务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服务相对人对政府服务的监督权等相关内容;第八章,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不设定或者不提供本机关应当提供政府服务项目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九章,附则,交待清楚其他与本规定相关的其他事宜。
2010年4月1日,课题组提交《关于湖南省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初步建议》至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4月16日,向时任省长周强同志汇报《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立法研究报告;2010年5月8日,课题组提交《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专家建议稿至省法制办;2010年8月20日,课题组提交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研究报告至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8日,课题组提交《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草案)修改意见至湖南省法制办。并最终据此形成全国第一个关于政府服务方面的立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率先将服务型政府理念转变为具体的制度,使湖南省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课题研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与关心下,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与中南大学法学院的通力合作,提出了《湖南省政府服务对定(专家意见稿)》,直接推动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出台,该规定是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建设的有力结合,推动了法治湖南建设的进程,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成为智库成果转化应用的典范。
三、采纳应用
2011年8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专门发函中南大学表扬法学院:“你校法学院向省政府提交的湖南省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系列研究报告直接启动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起草,提出的基本建议、主要观点已被直接应用。你校法学院圆满完成了省政府委托的立法任务,为《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顺利出台做出了重大贡献,实质性地推动了湖南的法治建设。”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并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对该规定予以公布,《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社会评价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出台,被誉为是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之后湖南省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三部曲,是迈向法治湖南重要目标的又一关键举措。湖南省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致力于将政府公共服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都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公共服务依法运行的要求可以督促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公共服务上,而不仅仅着眼于GDP的增长,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改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湖南日报、潇湘晨报、长沙晚报、法制周报、法制网、湖南电视台等媒体都对本研究成果进行了持续深入的报道,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2011年,荣获第十一届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应用转化类)一等奖。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省情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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