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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不是环保追责的终点

来源:红网 作者:宝庆敬燃 编辑:程赛 2015-08-19 0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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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权责一致”“党政同责”“责任清单”“协作联动”“终身追究”等亮点新鲜出炉,为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悬起了一把“制度利剑”。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各地将陆续出台实施细则,以“一票否决”的方式实行“史上最严格”的环保追责。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追责不能止于“一票否决”。
  
  诚然,“一票否决”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的“灵丹妙药”,在确保政令畅通、提升工作效率、解决有关经济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过去在不少地方,“一票否决”有泛化倾向,事项名目繁多,指标层层加码,不但加重了基层负担、加大了行政成本,而且消解了政策效力,助长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所以,清理规范“一票否决”事项成为现实迫切需要。
  
  去年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纠正了“一票否决”过多过滥问题。在“硕果仅存”的几个“一票否决”事项中,很多地方保留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也有一些地方没有保留。保留的地方勿需沾沾自喜,没有保留的地方也不必仓促上阵,因为“一票否决”并不能包治百病。
  
  其实,“一票否决”如同“木桶原理”,设置的特定事项就是最短的那块木板,一旦没有完成,其他方面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环境保护,应当是“木桶”里不容忽视的一块重要“短板”,习近平总书记“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是,短板不等于木桶,补短只是方式,而且要发挥木桶的聚水效用,既要补短更要取长。
  
  因此,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办法,既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一票否决”的特定指标,做到具体可行、量化可考;又不止步于此、画地为牢,克服简单依靠“一票否决”推动工作的思维,更加注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能力。
  
  文/宝庆敬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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