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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初期乡(镇)以下基层组织机构初探

来源:红网 作者:刘放生 编辑:程赛 2015-02-16 15: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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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的头几年,农村乡(镇)以下设立了何种行政组织?地方史志少有记载,或记载不详。随着时代更替,将更加模糊起来。抢救这一重要史实,对于正在深入的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和地方史志的完善都具有一定的意义。现试以衡阳县为例,作以简要的但不能说是准确的记述,期待更多的爱好者加入这一史料的搜集和研究的行列。
  
  新中国初期,农村基层政权体制存在南北两种不同的体制。在北方老解放区,县以下实行区、村两级政府的体制,村一级叫行政村,与南方的乡(镇)处于同一个行政层级。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表明了南北的区别。1952年,为统一体制,对乡(镇)政权进行了调整,北方撤销村政府(行政村)建制,实行乡(镇)建制。1954年《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上明确全国县以下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为乡(镇)。所以,在南方农村,新中国初期没有“行政村”的概念,只是到了1980年代初期的“政社分设”,撤销人民公社,实行村民自治,“行政村”的概念才得以流行。
  
  但在农村实际工作中,南方新解放区在乡(镇)以下设立过行政组一类的组织。如安徽省霍邱县党史网《新中国成立后我县行政区划的调整》一文介绍,1952年7月,全县设置14个区、179个乡、2249个行政小组。1994年版衡南县志有乡(镇)以下行政组的简短记载。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一书中的湖南衡山县岳村当时为白沙乡第六行政组,置有民选的行政组组长,行政组区划内还设有贫协小组、治安、民兵、妇女和儿童等组织。
  
  衡阳县与比邻的衡山县、衡南县类似。民国时期乡镇以下沿袭保甲制。衡阳县志1994年版记载,民国三十年(1941年)最后一次调整行政区划,今衡阳县总人口633980人,土地面积2600多平方公里,置2个区、21个乡镇、364个保、4135甲,保甲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户口、维持治安、宣传教育、摊派捐税、训练民团。
  
  1949年解放后,今衡阳县有4个区、210个乡镇,乡以下仍沿袭保甲制,人员和任务基本不变。1950年5—6月间,乡(镇)以下废除保甲制,不再设立乡(镇)以下的行政机构,也还没有中共党的组织机构。衡阳县档案馆1949年10月至1955年的全部档案资料和1994年印行的《衡阳县志》,都没有任何关于乡以下行政组成立的依据、个数、职能和人员组成等记载。但据1950年代初期担任过区乡主要负责人和土地改革等下乡工作队员的口述,为了工作方便,在乡以下以原保甲的区划为基础,根据地形、人口聚落和生产生活交往情况,划为若干行政组,行政组以下设行政小组,并在行政组的区划内同时置有贫协、民兵、妇女和儿童等组织。笔者老家当时划为灵川乡第十行政组第六行政小组,组长和小组长由农民大会鼓掌通过,主要职责是介绍情况、召集会议、安排上级来的工作队员吃住。具体包括征粮支前、抗美援朝、清匪反霸、划分阶级成份、土地改革、查田定产、互助合作等实际工作。一般是在乡(镇)直接领导下,一事一定为主,运动式为主,下派干部为主,以事定机构、定人员、定运作方式,事成后机构随即消亡。如乡(镇)以下的农协组,依法为土地改革法的执行机构,1952年上半年土地改革完成后自行消亡,民兵、青年、妇女等组织则得以延续。
  
  在土地改革的同时,进入农业互助合作阶段。有的经由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有的则由互助组直接进入高级合作社。1951年,县域第一个农业互助组成立,到年底,全县农业生产互助组达到2599个,入组农户达到119145户,占总农户的71.9%。1951年4月,县域成立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春,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634个。初级合作社下设作业组,作业组的家庭户在十几二十户之间。1957年,全县高级合作社发展到957个,入社农户160367户,占总农户92.4%。社均740人、2.76平方公里。高级合作社以初级合作社的作业组为基础下设作业组,以作业组为单位经营管理。同时,中共党的组织和行政事务也同时延伸到合作社,成为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基础。
  
  新中国乡(镇)的行政区划和层级虽多有更易,但乡(镇)以下的基本发展路径是:保、甲——行政组、行政小组——合作社、作业组——生产大队、生产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体现基于地形、人口聚落、生产生活交往方式等区划的历史传承。
  
  历来重视农民组织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为何在执政全国的初期出现乡(镇)以下农村组织机构一事一定、事成后机构消亡的简洁、松散的样式,在当时人的记忆中说法很多,诸如中共党员和工作骨干少、法律政策简明易操作、农民对党和政府信任度高、农民具有自治传统等等。但在笔者看来,大量文献和实践都表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土地改革实行农村土地的耕者有其田的个体所有制,只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承诺,其最终目标是迅速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只有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和稳定,农村组织机构才有稳定的基础。只要经济基础没有革命性的变化,上层建筑就难有大的变革。近年来,多次启动农村综合改革,其进展人们心知肚明,根本原因在于已形成的人民公社“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发生重大变革。忽略这一点,政治改革与经济基础“两张皮”的问题就不可避免。
  
  文/刘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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