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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需注重“三可”

来源:红网 作者:谭雄 编辑:程赛 2014-08-21 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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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下午,省委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二批活动单位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和第一批活动单位深化整改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活动第三环节各项工作特别是整改工作,以钉钉子精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用百般诚意和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关切,使活动成效真正惠及广大群众。省委副书记、省长杜家毫主持会议,省政协主席陈求发出席。(8月14日《湖南日报》)
  
  各地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陆续进入到第三环节,即“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在这个环节当中既要对前段时间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更要建立起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有效规章制度,从而将问题消灭于制度之中而不再反弹。
  
  规章制度需建立在“可执行”的基础之上。“大而全”的制度不一定就好,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可执行”,一项制度制定出来,却只能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就是空谈,于事无补而且造成新的形式主义。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切合实际、有针对性,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相应职责,划出“红线”,标出“雷区”,架起“高压线”,不能有任何模棱两可,不留任何模糊地带,一切都清晰、简单、明了,这样的制度才是可执行的制度,这样的制度才有生命力。
  
  规章制度需建立起“可监督”的条例。一项制度若没有建立监督条例,其执行往往就会乏力,尤其是在执行中遇到难题时,具体执行之人就难免会选择打擦边球、走过场、放空炮。一项好的制度,其中必定包含了监督内容,而要想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就必须明确监督人的权威,确定监督人的责任,让其不能松懈、不敢松懈。要公布监督部门和监督人的电话号码,让群众能随时随地举报,同时,要建立起相关的激励机制,让监督人不想松懈,使得“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而推动制度的落实。
  
  规章制度需“可问责”。一项制度若不能问责,必将导致效果落空,很多行动都将变成短期行为而难以真正收到实效、长效。要建立“可问责”的规章制度,就必须在制度中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追责机制,在问责面前要做到没有特权、没有例外,做到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要将责任量化、具体化,必须在制度的执行中确定完成时间、效果和责任人,一旦在执行中出现问题,就能直接追查到个人的头上,从而让执行之人、监督之人不敢有丝毫放松。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要想让党和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就必须抓好建章立制环节,必须让所建立的规章制度“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
  
  文/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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