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湖南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大背景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对于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构建旅游综合性产业综合抓的体制机制,打造“畅游湖南”品牌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优化湖南旅游发展环境,让广大入湘游客乘兴而来、满意而归,也是提升湖南旅游知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影响力的迫切要求和长远之计。为此,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旅游研究院、红网论道湖南频道围绕“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打造‘畅游湖南’品牌”主题,联合策划选题,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解读、理论探讨、热点评论文章,积极营造关注湖南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湖南旅游品质的浓厚氛围。以下为第十二篇主题文章。
(韶峰顶上的星空。图/红网)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为了真正做到《通知》提出的“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水平、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应构建多部门、多维度的“1+N”共同治理框架,破解我国旅游市场监管无力困局,推进我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
一、落实“政府部门+其他利益相关者”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以政府部门(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为主体,强化政府领导和指导责任,旅行社、景区、交通、餐饮等旅游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践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理念,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杜绝“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等吃“旅游饭”的非法经营主体,同时发挥社会公众(含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
二、强化“旅游部门+其他部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
以旅游部门为旅游市场监管主体,其他部门如公安、工商、交通运输、文化、税务、质检、价格主管、商务、通信主管、网信、民航等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明确部门权责,共同治理旅游市场,形成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合力,共同提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效率和治理效果,确保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旅游法》+其他法律法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主体,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配套制度,及时修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构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价等制度,共同完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真正做到依法兴旅、依法治旅和依法护旅。
(作者向延平系湖南女子学院旅游系教授、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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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向延平
编辑: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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