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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修平:湖南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个关键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皮修平 编辑:程赛 2015-02-09 14: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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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湖南农村普遍出现了“分有余而统不足”的现象,近年来又普遍出现了“农村空心化”的现象,致使“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进一步激发农村活力,实现农业永续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选择。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起步良好并形成了两种全国性的典型发展模式
  
  近年来,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2014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措施和目标:重点扶持万户家庭农场;30亩以上种粮专业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我省耕地面积的9.55%,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约12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参加合作社的成员达l82.9万人(户);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数为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我省还形成了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两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一是衡阳“安邦农业模式”,也就是市场主导的农业服务模式。此模式可分解为“点餐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三种类型。前者针对部分不愿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公司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达到规模种植目的;中者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直接流转土地,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后者“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二是益阳“草尾模式”,也就是政府主导的农业组织模式。此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将名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者间的流转。这种模式对农民增收、资本下乡和乡村治理作用明显。
  
  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约因素
  
  一是土地流转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当前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自种、不满流转条件、无社保等)不愿流转。二是融资渠道窄。当前商业资本投资农业不多,涉农贷款难、交易成本高,使得欲投入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望项目兴叹”。三是基础设施落后。不成方的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与现代农业发展不匹配。四是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农村人力资本是农业发展的核心,目前“空心化”农村是新型职业农民缺乏的根源。五是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主要是农业保险服务的水平层次低,乡镇农技服务机构人员断层、经费不足、设施落后,农业技术信息供求不对称,农业产前欠规划、产后缺乏销售渠道。六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低。主要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专业合作社内部机制不健全,农业公司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难调动农民积极性。七是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
  
  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抓好三个关键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建议重点解决“农地流转难”、“融资难”和“营销难”三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解决“农地流转难”的问题。这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一是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加快完成农地的登记确权,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安心流转;对不愿流转的农户可借鉴安邦“点餐服务”模式。二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在农地确权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鼓励农民进城。三是借鉴益阳“草尾模式”,农地以信托方式向村委集中,再成规模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是完善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流转。五是设立农地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以挂牌竞拍方式形成农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发现和决定的机制,如2014年岳阳县麻塘镇促成了我省首宗农地经营权的“入市”交易。六是规范企业与农户合作,引导农业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户支持农地流转。
  
  其次是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这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一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分散的现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以奖代补。二是对处于不同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税收分段式优惠政策。可对新型主体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税。三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募资等多方式融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主体进行认证、公示和专项配套资助,以起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加快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特色农业经营主体。五是稳妥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确权后要加快农地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简化抵押贷款程序。六是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组织。有条件的乡镇或村先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
  
  第三是解决“营销难”的问题。这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一是成立农民经营主体联盟,使之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较稳定的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以减少市场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鼓励联盟体在城区开直营店。二是规范营销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和消费对接,如“农超对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效率。三是积极举办好各级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境外、国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四是推广“线上交易,线下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促进农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营销。五是力推观光采摘等体验式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拓展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营销渠道。六是完善政府参与的农产品营销扶持机制,搭台建立针对农产品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作者系湖南省衡阳师范学院院长、教授。本文由《中国乡村发现》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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