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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应当明确可容错的范围

来源:红网 作者:严林 编辑:司马清 2017-03-24 0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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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那么,官员在工作中的哪些差错可“免责”?“网开一面”该由谁说了算?(3月23日 新华网)

  容错机制的涵义,简单来说就是干某一项工作要容许干事的人犯错的一种保护机制。建立完善容错机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就是要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确,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各项技术、信息更新异常迅速,各种机会也是转瞬即逝,谁都有可能在判断形势上出现偏差,在决策上出现失误,在业务上出现错误。如果因为干事的人犯错误,就将其一竿子打死,这样肯定会严重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所以,我们要容许干事的人犯错。

  众所周知,犯错方式有很多种,性质也大有不同。比如,有些党员干部出于公心,谋事创业,敢干敢闯,不计得失,可能会犯盲目进取、不顾实际的错误;有些则因为没有吃透政策,理解偏差,或者没有吃透下情,在干事创业中走弯路;有些则有私心,干事创业的过程中不忘利用手中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甚至大搞权力寻租、贪污受贿等,这是主观上的故意犯错,客观上的违法乱纪。故而,容错机制不能什么样的错都能容忍。

  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应当要明确可容错的范围,一定要把哪些错误容得,一条一款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样在需要机制介入时,能够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去年以来,包括陕西、重庆、四川、浙江、安徽、山东、上海、广东等,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列出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例如,内蒙古和四川的规定都强调,可予容错免责的行为,是干部在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或失误。这些举措无疑是值得赞赏的。

  同时,未来容错机制的启动和运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打擦边球、模糊错误性质、混淆视听、欺上瞒下的行径,不能让那些本该受到法纪惩处的人躲进容错机制的“保护伞”下。

  另外,一个人犯错误,我们就要对他的行为进行改正。容错不是最终目的,纠错才是正确出路。所以我们在建立完善容错机制的同时要引入纠错机制,应该让容错与纠错两种机制协同作用,既保护又教育那些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人,让他们干成事。

  文/严林

来源:红网

作者:严林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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