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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州莲:明代永顺土司的特殊婚俗

来源:红网 作者:瞿州莲、瞿宏州 编辑:程赛 2015-07-04 16: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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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永顺土司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明王朝“以夷制夷”的政策下求得自身地方权力的巩固和稳定,联姻成为永顺彭氏家族势力扩展的最有效的策略之一。基于建构权力网络的需要,永顺土司形成了土司等级内婚、姑舅表婚、同姓为婚三种特殊婚俗。尤其是永顺土司为应对局势变化在婚姻对象选择上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凸显出土司婚姻极强的政治功利性的特征,且围绕着政治婚姻特点又派生出婚姻交换圈的有限性、女性不拘辈分、成婚年龄小及妇女在家庭中地位高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土司婚姻是多种社会关系综合与权利平衡的结果,它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创造行为。
  
  明代永顺土司最为强盛
  
  元明清时期,湘鄂渝黔交界地区是土司连片集中分布的区域,其中永顺土司、容美土司、酉阳土司、桑植土司和保靖土司是该区域土家族的五大土司。明代永顺土司最为强盛,下辖三州六洞,三州即南渭州、施溶州、上溪州;六长官司即腊惹洞、麦着黄洞、驴迟洞、施溶溪洞、白岩洞和田家洞。
  
  婚姻对家族强盛起到重要作用
  
  婚姻是永顺彭氏土司家族重要的社会行为,也是维系其家族生命传承的内部因素,永顺土司彭氏家族婚姻习俗及其呈现出来的特点,是土司贵族的生活习俗、文化教育及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一个缩影;同时,它也是明代永顺土司发展历程的折射,因此,将婚姻置于土司社会关系的网络中考量,可以透视出永顺土司社会与政治的历史。永顺土司王城老司城收集到的彭显英、彭世麒和彭世麟(系彭世麒的弟弟)、彭宗舜、彭翼南等几代土司及其妻妾的墓志铭以及摩崖石刻,为我们研究永顺土司婚姻及其内部关系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一定程度上还原明代永顺土司的历史史实。
  
  土司独特的婚姻习俗
  
  等级内婚:永顺土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世代奉行严格的等级内婚制,即一方面严禁土司与土民之间通婚,另一方面通过与同级土司或者下属土司之间的联姻,建立起政治上的联盟,藉此确保统治政权的巩固。
  
  从永顺土司碑刻中可以看出,明代永顺彭氏家族与周围土司结有姻亲关系,其中与桑植土司向氏家族通婚最为频繁,保靖土司、酉阳土司次之。桑植土司位于永顺土司东北部,明代中期,永顺土司彭显英、彭世麒、彭明辅连续三代土司均与桑植土司存在婚姻往来。
  
  永顺土司除了与上述几大宣慰司联姻外,还与宣慰司下辖的宣抚使、长官司等小土司家族建立了婚姻关系。从老司城碑刻中可以看出,永顺土司与湖南的两江口长官、腊惹洞长官司、下洞、上洞长官司,及湖北散毛宣抚司、卯洞长官司等保持着通婚关系。
  
  姑舅表婚:明代永顺土司统治时,姑舅表婚是一种普遍的婚俗之一,即姑家的女儿嫁给舅舅家的儿子。在方志中称之为“骨种婚”或者“还骨种。”该种婚姻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间接交换体系。
  
  从现存发现的永顺老司城碑刻中可见,姑舅表婚在土司婚姻中广泛存在。以永顺与桑植土司、保靖土司及两江口长官司通婚为例加以说明。从前述的永顺土司与桑植土司的通婚情况中可知,彭显英娶桑植土司向宽之次女为侧室,其子彭世麒将女儿嫁给了桑植土司向绶。而向绶为土司向世英之子,向世英又是向宽之子,可见,彭世麒的女儿是嫁给了其舅舅向世英的儿子,正如彭显英侧室彭氏墓志铭碑文所说是“俗以为回还姑舅姻缔之好”。
  
  同姓为婚:在土司统治时期,同姓为婚是非常盛行的。该婚俗的形成除了与明代土司生存环境有关外,更重要的是受土家族的信仰观念所决定的,“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即通过“累世为亲、亲上加亲”,实现土司大家族的稳定。
  
  明代永顺土司“同姓婚”这一婚俗,最值得提的例子当属于与保靖土司的联姻。永顺土司与保靖土司本是同宗,均是彭士愁的儿子,从现存的老司城碑文看,两个土司之间通婚十分频繁,明代后期比前期通婚更为密切。譬如,明代中期,永顺土司彭显英与其子彭世麒时,分别将其女嫁给了保靖宣慰使彭文焕和彭九霄。明代后期,永顺土司彭宗舜和其子彭翼南,分别娶保靖彭九霄和彭荩臣之女为嫡妻。
  
  “政治婚姻”下的永顺土司婚姻特点
  
  婚姻是土司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生理和感情的联系,同时还涉及宗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永顺土司彭氏家族这种以土司家族整体利益为目的的婚姻,彰显出政治联姻的总特点。由“政治婚”的特点,永顺土司婚姻又派生出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就永顺土司外围而言,为消除由于地域的邻近而容易滋生的紧张关系,构筑边境安全屏障的需要,永顺土司形成了由近及远的“等腰梯形”状的婚姻圈,以及婚姻中的女性均“不拘于辈分”的特点。
  
  其二,就土司内部而言,为维护土司内部稳定,由于受明代婚姻年龄和土司嗣位年龄的双重影响,使土司男女成婚年龄偏小,同时,为土司继任者提供坚强后盾需要,土司母亲家族势力强大尤为重要,这就决定了妇女在土司家庭中地位较高。
  
  然而,不同的政治利益的驱使,凭土司借姻亲集团展开的争夺威胁地方稳定,为此,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对土司通婚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跨境婚姻是严厉禁止,《明会典·兵部四》载:“土官土舍婚娶,止许本境本类,不许越省。并与外夷交结往来,遗害地方。”如有故违,“削夺官阶、或革职闲住,子孙永不许承袭。”尽管如此,永顺土司除了与湖广行省内土司联姻外,还与四川行省的酉阳土司联姻,可见,永顺土司为了自身利益需要,有时也要作出一定冒险。在某种意义上说,土司婚姻对象的选择就是土司建构权力网络的过程。
  
  由此可见,土司婚姻对象选择主要取决于土司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土司个人的喜好,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那样,在这种婚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不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愿望。永顺土司为应对局势变化在婚姻对象选择上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凸显出土司婚姻极强的政治功利性的特征。因此,通过对土司婚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土司地方社会与政治的理解。
  
  (作者简介:瞿州莲,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瞿宏州,吉首大学师范学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发现永顺土司金石文献的整理与研究”论文成果。文章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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