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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关于现代农庄的发展特征、问题及对策

来源:红网 作者:秦希燕 编辑:王小杨 2014-04-21 13: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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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农庄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推动农业转型发展,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形式,如何使其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促进作用,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现代农庄发展的特征
  
  1.现代农庄创新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目前,长沙全市现代农庄已发展至351家,其中经营收入过千万的现代农庄29家,2012年,农庄总体经营性收入达49.3亿元。现代农庄已经成为农业创新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
  
  2.现代农庄集聚优质资源,提高农业资本化程度。长沙县通过现代农庄吸收各级财政、社会投资近30亿元,带动了1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近千名科技、管理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大量优质资源要素进军“三农”,实现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3.现代农庄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业规模化程度。2012年,长沙现代农庄集中流转土地52万多亩,随着现代农庄的发展,农村土地改变了以往仅局限于农户之间流转的格局,农业规模经营企业已成为农村土地生产经营的主体。
  
  4.现代农庄推进城乡统筹,提高农村宜居化程度。现代农庄集生产、加工、休闲、观光、教育等于一体,带动了农村发展,让农村逐渐变成了服务城市的后花园和市民休闲的好去处。
  
  5.现代农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农产品加工和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为周边农民新增了创业机会,有效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
  
  二、现代农庄发展存在的问题
  
  1.适量建设用地需求存在法律障碍。《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层面上是有严格限制的。虽然各地出台了农村用地政策,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政策难以落实。
  
  2.贷款融资主体资格难以确定。目前现代农庄流转的土地都是农村集体土地,无法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所必须的固定资产权证,导致农庄的贷款主体资格难以被银行确认。
  
  3.整体发展水平亟待提升。一是产业类型单一。只有种养、加工和休闲、娱乐两种。二是产品形式单一。产业农庄大多缺乏准确定位,没有形成产业优势。三是一些农庄管理粗放,与现代农庄的发展模式有相当距离。
  
  4.税费负担过重,有关政策难以落实。目前,涉农企业税费项目很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农业企业电价优惠的政策对很多农庄未能落实。
  
  三、现代农庄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法制保障体系。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43条进行修改。二是完善用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实现同地、同权、同价,满足现代农庄的用地需求。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同时,各地应适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企业敢投、愿投、投入后用地有保障。
  
  2.强化政策支持。第一,建立政府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设立现代农庄发展专项资金,以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的增长。结合现代农业和现代农庄的发展规划,配套建立健全支农项目的资金整合投入机制。第二,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现代农庄新、扩建以及经营,应当制定并出台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农庄的经营税负,促进现代农庄的发展。第三,拓展融资渠道。完善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积极开发面向现代农庄的金融产品,拓宽现代农庄的融资渠道。第四,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各级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水、电、气、油等生产要素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农用电优惠政策。
  
  3.强化政府引导。第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在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成立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决现代农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制定相关发展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现代农庄发展规划,明确现代农庄发展目标、方向、重点和主要任务。第三,指导科技和管理创新。支持现代农庄走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的方式,朝着现代农业基地标准化、技术精简化、农事机械化、加工精深化、市场品牌化、管理数字化的方向迈进。
  
  4.注重风险防控。第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尽快完成对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农用地产权,稳定承包关系。第二,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新建或扩建现代农庄时,应坚守土地用途底线,严防“圈地风险”。第三,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益。充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继承权以及对宅基地用益物权等基本权益。第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耕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地流转、生态环保、资金运行等监管制度,保障农民基本权利。
  
  (作者系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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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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