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的力量不在妥协模糊,而在明辨是非。
一起发生在火车站的意外死亡案件,再次将“责任划分”与“舆论期待”的碰撞推至公众视野。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2019年3月,广东惠州火车站发生一起悲剧:68岁的王姨在进站检票口突然逆行,与顺行旅客小张的行李箱碰撞后摔倒,经救治无效死亡。家属小王以小张对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诉讼并索赔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逆行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子小王亦未尽照看责任;而小张行李箱非超大超重且全程受控,加上碰撞发生于4秒内,无法预见风险。最终判决驳回小王诉讼请求,明确“过错责任自负”的司法立场。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惠州“旅客绊倒案”(以下简称“惠州案”)的判决有理有据,建立在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基础之上,通过扎实的实体审理,厘清了是非责任边界,展现了司法应有的担当与智慧,与以往一些“和稀泥”式判决形成鲜明对比。过去,一些法院为平息争议、应对舆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为照顾死者家属或伤者家属的情绪,往往判决无过错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和稀泥”式判决表面上看提高了办案效率,却模糊了法律应有的界限,最终损害了司法权威。
惠州案的这一判决经媒体报道后,获得舆论广泛认同,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司法公开是最好的普法课堂。惠州法院主动发布案件详情,将“法庭内的审理”转化为“舆论场的公开课”,原本抽象模糊的“过错责任”和“注意义务”等术语被公众理解。司法引导舆论,不是靠“封堵”或“表态”,而是靠“公开”与“说理”,让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成为生动的法治教材,让每一次裁判结果成为普法的最佳素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惠州案中,法院没有因“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动摇法律原则,也没有因“弱势群体”的身份倾斜责任天平。对规则至上的坚守,本质上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
主动回应关切进行舆论疏导。面对“死者为大”的情感压力,惠州法院没有回避,而是在判决书中专门回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姨,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这种有温度的说理,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惠州案的判决,让我们看到:司法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而是有温度的价值引领;舆论引导不是简单的网络管控,而是通过公正司法凝聚社会共识。人民法院坚持实体公正,不回避矛盾、不和稀泥,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来源:红网
作者:刘晓芬
编辑:姜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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