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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权程序及相关文书完善

来源:红网 作者:刘莎 朱素平 编辑:余波 2018-12-16 1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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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全国铺开,检察机关如何妥善运用好调查核实权,如何完善调查程序及配套文书成为检察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也是公益诉讼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寻求探索在公益诉讼这一新职能下如何运用好调查核实权,如何完善调查程序及配套文书已刻不容缓。

  当前,在民行检察工作中,传统的调查核实方式主要有调阅、复制相关卷宗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虽然在以往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勘验物证现场、咨询专业人员、咨询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和委托鉴定等方式来调查核实,但由于在过往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调查核实权运用少,缺乏相关操作经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未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方式及程序作具体的规定,因此给调查核实权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带来了诸多困惑。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的相关法律文书未配套,办案过程中难以具体操作,而案件质量往往又体现在案件文书和办案效果上。公益诉讼从试点到全面推开,至今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文书,特别是调查核实阶段所需之法律文书。各地外出调查则参照适用原自侦部门办案模式采用调取证据通知书、介绍信、调查函等方式不一,如此,文书不统一给实践操作带来诸多不便。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调查程序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文书两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规范化,完善调查程序及配套文书。

  一方面,完善调查程序。首先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应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胜诉为标准,有明确方向和目标的进行取证。必要时可参照办理自侦案件的方法,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第一手证据材料。二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严谨的运用调查核实权。在运用时,应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三是与相关部门建立外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人员有限,技术也有限,要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形成牢固的证据链,需借助各专业部门的力量,如国土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勘测技术、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鉴定技术、林业部门对林地的勘查技术等。检察机关可以与相关领域的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另外,关于评估、委托鉴定等也应一并进行细化规定,从启动程序到选择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及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均予以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文书。现在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均趋于成熟,大部分检察业务都已纳入办案系统,虽然公益诉讼是新增的检察职能,但为了将这项职能履行好,取得实效,也应尽快将公益诉讼案件与现行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接轨,配全相关配套法律文书,特别是调查核实的法律文书,实现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化、具体化和规范化。

  (作者 刘莎,工作单位: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作者 朱素平,工作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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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莎 朱素平

编辑: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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