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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放生:资本下乡“圈地”急需解决十大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刘放生 编辑:张兴诚 2018-04-27 17: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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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值笔者《湖南应让资本下乡“圈地”》一文在红网发出时,传来湖南省政府近日发布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湖南要推动100家以上涉农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培育1000家有实力、有品牌、运行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10000户产业特色明显、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实施“百片千园万名”现代农业科技工程,建设100片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推动创建1000个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招募科技服务团队带动10000名科技人员服务农业农村。

  如何推进上述工程的落地,首要因素是土地,没有土地,一事难成。《振兴乡村,湖南应让资本下乡“圈地”》一文题中所指的“下乡”二字,是就资本的投资方向而言,即凡是投资农业农村或涉农的资本都归为“资本下乡”或“下乡资本”。标题中使用的“圈地”一词也并非政策用语,而是学术理论用语。从政策话语上讲,除了要充分看到资本下乡“圈地”的真实含义和必要性,还要解决以下十大问题。

  一、大力鼓励握有资本的各类公司特别是大公司直至金融机构,直接到农村流转农用地,发展农业企业,实行产供销纵向一体化经营,增加资本收益,满足城镇需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县(区)乡(镇)要用超过工业化、城镇化招商引资的力度为农业招商引资,包括建设齐全的农业基础设施,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优惠的土地流转条件,吸引各种公司下乡流转农地,创办农业企业。比如土地流转的费用(地租),可以考虑在一定的期限内(3年或5年)由县一级财政据实支付,不要公司出钱。甚或可以参照中国历史上一些地方政府回购农田无偿给农民耕种的作法,由政府有偿回收农田承包权,保留所有权,整合成片,对外招商。乡村两级组织则主要是把农地整合成片,并处理好与之有关的问题,以便对外招商。工业化城镇化已创造的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中适合乡村振兴的经验,都要敢于拿出来运用。

  二、公司流转农用地的用途、土地质量的保持等依法制订出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也是引进嫁接的,核心词是“合作”,可以继续存在,但如作为农业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时,似应归入公司法系加以改进。为了乡村的振兴,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固守一个不伦不类的名词。

  四、公司流转农用地,除了应持有公司资质证件,还要按流转土地规模和时间,分级审查,以减少资本和土地持有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防止一个公司搞跨一个村、一个乡的现象发生。如,流转的土地不超出土地集体单位(原生产队)、200亩以内,流转时间10年以内的由本土地集体单位审查决定;跨土地集体单位但不跨行政村的,流转面积200亩—500亩,流转时间10—15年的,由村一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审查;跨行政村的,流转面积500—1000亩,流转时间15—20年的,由乡镇一级审查;跨乡镇、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流转时间20年以上或与延长的承包期同步的,由县一级审查。延长承包到期的起始年可参阅笔者《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起始年如何认定》(中国乡村发现网)一文。流转土地的规模和时间,可以根据湖区、平原和山丘区不同的实际,灵活处理,其基本原则是合法、有效。

  五、公司到农村流转土地,可以在公司与农民之间实行相互多向选择。地处城镇郊区、就业门路充分的农村,可以参照上海市松江区的作法(见笔者发在红网《上海松江区农地流转的作法值得湖南借鉴》一文),在本行政村内选择。地处远郊、进城人口较多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集体单位、行政村、乡镇的顺序,由近及远、就近优先的原则选择。也可以经土地集体单位成员同意,突破行政区划界限,跳跃式选择流转土地的公司。

  六、公司到农村流转土地创办农业企业所需的电力、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依法制订实施细则。公司加工、储运、管理所需的土地,依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中专项取得。

  七、定期完善和颁布各类农用地流转的价格(地租)及支付办法。城镇用地价高不悉,农用地价高必困。农地流转价格可实行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基准价分等定级,由政府定期(5年或10年)核定并颁布实施,笔者写有《一亩农地值多少钱》《农地租价文献选读笔记》(中国乡村发现网)等可供参考。

  八、公司流转的农用地经营权,可以再转让或重组。流转来的农用地如果是采用再分割耕作的方式,在经营权转让或重组时,可参考中国历史上农用地买卖时变更地主而不变更佃户的办法,佃户随地走。

  九、应规范少量留村人员或因故回村耕作自有承包地及其与下乡公司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十、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单位运行办法。湖南有99%以上的土地集体单位即是原来的生产队、现时的村民小组,而不是行政村(详见笔者《应统一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职能》一文,中国乡村发现网)。健全和完善的基本原则是要恢复土地集体单位“政经合一”的性质,其土地档案资料由村级组织备份后存入乡镇一级组织。可考虑建立乡村两级承包地托管组织(公司),当原土地集体单位的成员全部离村或难以信任管理职能时,由村一级土地托管组织代理,整个行政村村民全部离乡或无力管理时由乡镇一级土地托管组织代理,直至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延长承包期到期后,人们自有办法。

  改革有风险,不改革更有危险。如同1980年代初,农业农村改革正处于前进与守成的相持阶段。世界现代化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通常是滞后工业化、城市化数十年不等,不论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否滞后工业化、城市化,没有非常的措施,很难说能按时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按上述内容制订出公司下乡流转农用地管理办法的现实条件已经或正继续具备,只要解放思想,把握实际,全面思考,坚韧不拔,必定功有所成。

  文/刘放生

来源:红网

作者:刘放生

编辑:张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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