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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纪委如何认识与处理好“两个责任”的关系

来源:红网 作者:谭辛铭 编辑:张兴诚 2018-03-24 12: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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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纪委的“监督责任”则是:“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两个责任”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历史传承与实践创新的必然结果,也为县级纪委如何认识与处理好“两个责任”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县级党委“主体责任”和县级纪委“监督责任”是统一的整体。在具体工作中,强化县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并非是对县级纪委协调监督工作的排斥,而是更注重县级党委与纪委的相互促进、协同治理。县级党委在对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揽全局的同时,要为县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不可或缺的条件;强化县级纪委教育、监督、执纪、问责和提升执纪力度的“监督责任”,亦不是要削弱县级党委的领导,而是通过纪委在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自身“监督责任”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县级党委的“主体责任”落实,最终形成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双向驱动格局。

  县级党委“主体责任”和县级纪委“监督责任”属于同一责任的两个不同面向,存在一定区隔,应予以区分。县级党委“主体责任”是一种总体而全面的责任,县级纪委“监督责任”仅是一个方面的责任,即在县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职责,发挥党内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概言之,在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县级党委、纪委均需要把握好权责界限。县级党委“主体责任”不能包办一切或将县级纪委“监督责任”囊括其中,县级纪委“监督责任”亦不可越俎代庖或取代县级党委“主体责任”。而应坚持“职责法定”理念,扮演好各自角色,各自反思主体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履职是否主动等问题,为落实地方党风廉政建设消除屏障。

  县级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县级纪委“监督责任”是保障。在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践中,“两个责任”互为依托、协同共进。一方面,县级党委以积极的“主体责任”赋予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力量,即县级党委“主体责任”为地方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基本的方向和“能量”。县级纪委在县级党委的领导下,放心大胆地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同时也对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监督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不实、标准不高、措施不力等问题不断进行总结改善;另一方面,县级纪委明确自身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权责与地位,其“监督责任”侧重明晰监督职责、聚焦主业主责,不断致力于监督能力的提升,通过自身的监督作用或影响,警醒县乡两级党委更专注于承担地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与任务,为促进地方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保障。

  文/谭辛铭

来源:红网

作者:谭辛铭

编辑:张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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