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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团体”岂能等同于“大集体”

来源:红网 作者:刘雅辉 编辑:张兴诚 2017-12-09 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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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贵州省纪委通报,盘州市石桥镇乐民村党支部书记刘中以工作中需统一服装为由,擅自使用村集体资金1.44万元为村干部等18人订制西服。由于刘中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服装费用由相关个人承担。(12月2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石桥镇乐民村党支部书记刘中将村集体资金用作村干部等18人的“团体”资金订制西服,模糊了“团体”“个体”和集体、公和私的界限,最终受到纪律处分。集体资金是人民群众共同所有,岂能当作“团体”“个体”甚至个人的财产?然而,十八大以来,党员干部因截留、挪用和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而受到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的不计其数。这种“小团体”“小个体”的腐败,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而且大大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甚至会造成“塔西佗陷阱”。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高度警惕,筑牢政治信念、加强监管监督、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切勿将“小团体”等同于“大集体”。

  一是要强化警示教育,植好“信念树”。“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加强警示教育、党性培训,才能让正确理想信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因此,要利用各种警示教育、廉政党课等活动,大力弘扬“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无私精神,坚决摒弃“大公有私”“大公小私”的思想观念。

  二是要强化监督监管,晒好“阳光账”。“一目之察不如众目之明。”只有不断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财务、政务、党务公开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晒账”,做到人民自主监督与干部自觉监督相结合、内部解决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眼”作用,才能铲土“小团体”腐败的土壤。

  三是要强化问责追责,织牢“法纪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的新时期,一定要织牢“疏而不漏”的“法纪网”,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于“小团体”“小个体”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片、查处一片,“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礼记》有言:“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区域发展之道、人民幸福之道、国家进步之道,需要全体党员干部划清“公”和“私”的界限,拒绝“个人主义”“个体主义”,坚持“集体主义”,牢记初心和使命,共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文/刘雅辉

来源:红网

作者:刘雅辉

编辑:张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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