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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军:深化改革既需问责追责又要容错纠错

来源:红网 作者:汤建军 编辑:易木 2017-08-24 17: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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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克难关,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又需要他们大胆创新、敢于干事。前者需要问责追责制来保障,后者需要容错纠错机制来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正确区分和对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锐意进取的干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问责追责和容错纠错的关系是什么?几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因事设岗、以岗选人、好中选优”的机制,实行选人用人组成执政组织机构,完成岗位使命和责任。容错纠错制主要是通过正向激励,明确一些在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非主观错误等而导致的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责之错失情况,鼓励公共权力改革创新;问责追责制主要是通过从反面设计,倒逼有关组织和个人,完成职责使命,明确没有落实职责任务时必须受到处罚,从而有效防止和惩治公权不到位或者缺位。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两者的制度目标是一致的,分别防止公权懈怠、任性和激励公权活力、生机,从正反两个方面“一堵一推”有效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和提高公权效能的重要制度安排。

  都为“提高公权效能”一个目的。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在深化改革具体实践中,我们既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担当、乱担当、胡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大问责力度,细化问责情形,明晰问责程序,努力使全面从严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紧实”,问责庸懒散拖、为官不为和慢为、乱为者,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者;又应鼓励探索创新、允许试错失误,完善预防犯错、错了容错改错的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容错不容偏、容错不容贪、容错不容罪原则,努力形成让改革者有位、让担当者无忧、让实干者出彩之鲜明鼓励支持改革的导向。

  实践证明,当前中国改革,成败关键在于是否有一批敢于创新、勇于创新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失责者问责追责,对属于容错纠错范围的进行保护,是倒逼和激励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事业成功的重要前提。

  容错纠错机制,就是要保护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推进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激励领导干部有所作为,提高公权效能。容错纠错机制既为保证公权活力、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改革创新”的广阔舞台,又为“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组织及其干部提供了重要保护机制。让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人不吃亏,让“有作为的人”无后顾之忧,让勇于改革创新的人得到重用,不计小过而看大势,是容错机制的基本出发点。问责追责制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制度化监督,防止权力懈怠,保证权力清正廉洁、规范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权力懈怠,出现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现象,避免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始终让不作为、胡作为的人头顶上悬一把问责的利剑,让懒者罚、庸者下、劣者汰,是问责制的基本出发点。

  严格区别“两种适用情况”。问责制,就是一种以“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导向的惩戒机制,旨在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追责就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就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表明,问责制有其特有的适用情形。

  容错纠错制,是指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在面临问责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时,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条件,由问责机关(部门)认定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责任追究或处分,并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根据《长沙市实行容错纠错鼓励干事创业暂行办法》指出,对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情形时,可对有关人员从轻、减轻、免予问责或处分。一是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二是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精神;三是按照实际情况且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四是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五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继续发生,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

  当前,由于全面从严治党有序推进,对问责制的适用情形较为清楚,干部队伍中法纪观念淡薄“乱作为”尽管大幅度减少,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问题却日益凸显出来了。在深化改革的“涉深水”“过险滩”中,应该大力支持改革实干家干事创业,首先应该是明确界定可容错纠错免责的行为和情形,既通过及时纠偏纠错,防止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严肃查处恶意诬告陷害行为;又把规范流程作为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重点,明确界定和细化申请容错纠错的条件、执行主体、具体程序及适用范围,建立申辩机制、评估机制、纠偏机制,使容错纠错机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总之,应严格区分问责制和容错纠错制的适用情形,既不能把适用问责制情形的,套用到容错纠错制,又不能把适用容错纠错制的情形,套用到问责制,从而贻误深化改革的伟大事业。

  始终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调动各方面推动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干部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盯住干、马上办。”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实际上就是讲的容错纠错与问责追责的区分,是我们当前处理好两者关系的基本遵循。这“三个区分开来”标注了先行先试与明知故犯、探索失误与我行我素、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区分点,既好定性,又好操作,是我们区别对待的定盘星,有利于保护改革实干家,打击为官不为、乱为、妄为者。

  深入落实“四个机制”。当前,由于纪检的力度加强,广大党员干部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的原则、情形和方式等都比较清楚,问责已经常态化制度化,其倒逼推进改革的威力日益加大。落实问责制最关键的就是应努力做到为有错无为皆问责,不换状态就换人;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就是应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在当前深化改革中还有少数干部怕问责,还存在不敢为、不敢当的现象。因此,落实容错纠错制,就显得更为急迫和必要。

  从长沙市的实践看,重点应该是落实“四个机制”才能确保容错纠错制落实落地。一是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机制。长沙主要针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困难和矛盾比较集中、特别需要攻坚克难的重点领域,提出了十种主要容错情形,为深化改革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松了绑,解除了后顾之忧,可以调动改革人才的积极性,甩开膀子在攻坚克难中敢于担当、大胆作为;二是健全防错纠错机制,长沙着眼于源头预防、未雨绸缪,防止干部在工作中出错、在改革中走偏,重在预防,发现问题后又有纠错机制,以避免更大的不当过失之损失;三是完善诽谤诬告查处机制,长沙明确了对诽谤诬告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依法依规的处理方式,这就有效避免了改革者在一线苦干、诬告者在背后放冷枪、让改革者流血流汗又流泪的情形;四是落实澄清关怀机制,长沙明确了容错纠错提出申请、核实认定和报告备案等三个程序,提出了在五个方面从轻、减轻、免予问责或处分的情况,主要是为受到诽谤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减轻心理包袱,充分体现了对改革实干家的关怀和激励。

  但是,容错纠错机制既不是假借推进改革无意犯错逃避追责的由头,更不是“免死牌”,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纪法规面前从来没有“铁帽子王”。任何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纪法规面前出现需要问责的情形,问责机制就会启动,将责任追究到底,任何人都不应有侥幸心理。即便是容错纠错,也不等于是包庇错误、不纠正错误。容错是有严格条件的,而且是有错必改,而不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因此,作为改革的实干家在设计、推进改革时,一定要首先遵从责任制,严守问责制,科学论证、稳妥推进、设置好改革风险防控机制,努力把公权效能发挥到最高程度。

  文/汤建军(作者系湖南省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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