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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乐山:共享发展与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

来源:红网 作者:刘乐山 刘颖纯 朱小娟 编辑:王俞 2017-07-13 11: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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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本文系“共享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高峰论坛的代表发言,作者刘乐山系湖南商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中国)消费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湖南省《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消费经济》编委与编辑部主任。文章认为,共享发展不是“均贫富”、搞“共产”、养懒汉,而是要在共享中增进人民团结,增强发展动力,促进中国更好发展。共享发展也不是要完全消除收入差距,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居民之间必将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

湖南商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副院长刘乐山。

  共享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发展是为了人民,发展也必须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需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使全体人民都能够共同享有,有真实的、更多的获得感;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共享发展成果,增进人民之间的团结,增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共享打下更好的基础;通过在发展中共享、在共享中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循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共享发展解决了中国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等关键问题。但过大的收入差距与社会主义的本质不符,与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使全体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相违。

  共享发展与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就只能导致普遍贫穷、共同落后,这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共享发展绝不是回到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老路上了,也绝不是搞传统思想中的“大同社会”。共享发展不是“均贫富”、搞“共产”,养懒汉,而是要在共享中增进人民团结,增强发展动力,促进中国更好发展。当然,共享发展也不是要完全消除收入差距,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居民之间必将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城乡发展水平差异也很大,因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有较大不同。用基尼系数等来判定中国收入差距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因而界定收入差距的合理范围要有新视野、新标准。首先,可以运用居民收入差距接纳度这一新指标来测度居民收入差距的合理范围。其次,可以制定其他新标准界定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或者对基尼系数等的计算方法进行某些改进。

  针对收入差距过大的客观事实,必须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科学而又合理的调节。一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夯实调节过大收入差距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共享发展,就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绝不能像有些人所鼓吹的“国退民进”,否则,市场上就没有国有经济存在余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享发展就成为空话。二是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三次分配领域都应该有所作为。三次分配领域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关键是构建全方位调节过大收入差距的机制。在初次分配中,应该在政府的引导与监管下,营造起点公平即机会平等的社会环境,如普遍提高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加快落后地区和落后部门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等。在再分配领域,政府可以运用财政手段,构建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两方面的调节机制。而在第三次分配领域,主要是要通过慈善立法、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与外部监督,构建社会财富由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转移的机制。三是继续实施和完善系列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对特定地区、领域和人群进行有特色的调节。以前的“扶贫攻坚工程”、近年的“精准扶贫工程”,已经使上亿的贫困人口脱贫;“安居工程”“移民搬迁工程”“再就业工程”等,为特定民众带来了实惠。“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创新创业帮扶工程”“高低收入者之间的一对一、或者一对多工程”等这些崭露头角的新工程和项目需要健全制度,并推广实施。

  通过对居民收入差距接纳度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接纳度总体水平并不高。居民收入差距接纳能力较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甚至过大的事实,但也与很多居民的错误观念与认识、舆论导向不当有关。因此,需要正确引导居民接纳合理的收入差距。一方面,要跟人民群众讲清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有其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教育机构与舆论机构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民众改变传统的公平观念、以及对收入差距问题上的一些不正确认识,更好地接纳合理的收入差距。

来源:红网

作者:刘乐山 刘颖纯 朱小娟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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