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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书红:提高司法履职能力 满足群众的法治诉求

来源:红网 作者:石书红 编辑:许敏 2016-09-30 17: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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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指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以求得长治久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是政府运用法律的司法履职能力和公众适应法律的是非判断能力的全面提升。由于我国过去是人治社会,人民对权力过分崇拜和过于依赖,特权思潮盛行。极权主张下的司法恶习时有发生,已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阻碍社会民主法治化进程,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我国新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符合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满足人民需要的必要选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之初,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天赋人权是法律遵循的基本属性,应懂得人与人之间的彼此尊重、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的行为生活应懂得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制定相对稳定的法条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理想信念,自然应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尊重的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如何能使法治符合民众的真实意图,满足和实现人民群众适应环境的新要求?只有通过广泛的群众参与、法治内涵的不断释放的司法实践,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参与实施,方可体现法治公众愿望的良好效果。

  当前,一切以经济为目的的价值衡量仍在制约司法改革加快的步伐,特别是在转型与复杂多变的这一环境中,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并未从根本上铲除,人们仍处在既案托于法治的司法实现,又害怕陷入扯不清道不明的漩涡,某种程度上,人为操作的空间依然很大,自由裁量伸缩性强,随意执法、钓鱼执法、授意执法现象还较为常见,某些个案质量把关不严,适应方法不当,采取措施的程序欠妥等问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履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克服和防止“十个官员九个贪”的错误倾向,在办理、问询、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应该注重和把握“方法论”。证据固定意识,不能以引诱、哄骗、胁迫、恐吓、乃至刑讯的不当言论和手段威逼当事人就范,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假证,更不能把自己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与法律本身等同;确保法律执行公正文明,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侦查和可靠线索排查,案前证据固定,积极探索适应新的法律监督途径,有效减少和排除非法证据的任意妄为。

  二、审判机关要防止证据采信偏向利益一方、情感一方,特别是暴力犯罪以外的其他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利用第三方的中间操作或暗示,授意指定律师,收取高额费用分红,引诱当事人就范,或因当事利益关系存在暗藏玄机,诉而不审、审而不判、判后不投监,民事判决不执行的情况依然存在于某些环节。随着刑事诉讼不断实践与探索,新的《刑讼法》颁布实施,履行司法环境与途径得到大大改善,一些有悖司法精神和明确要求不同程度存在于某些地方,司法的不良社会陋习在一些地方和环节中依然存在,尚需进一步畅通有效监督途径和整体提升司法队伍素养加以改进和杜绝。

  三、刑事执法部门如何利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期过半取保或社区矫正的便利为服刑人员减脱罪责,服刑犯罪人员家属及相关人员利用经济手段设法达到自己的目的,指的是能用钱解决的尽量不吝发钱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轻视,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根本扭转,但未有效杜绝,从源头上扼制,严格审查审批程序,不留空间,多重并举,严加管控,使刑事执法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公正、透明、阳光。

  牢固树立司法公正为民意识,防止错假冤案,沉淀积案情况发生。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综合素质能力和办案质量,满足与实现人民群众法治要求。一旦当有司法行为不当,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还有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人民依赖法治的正确判断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或者说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少数司法人员依法保障人权的观念缺失;一是部分司法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取证,暴力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案例,教训是深刻的,也是惨痛的,这是我们面临和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要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一些案件,怀疑有罪,有一定的根据,确定有罪,证据又不足,这种情况就有一个取舍问题,疑罪从无,就是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的时候,宁可不予追究,特别是检察机关,从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尽量做到不捕、慎捕,给予一般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创造条件和机会,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防止权力任性制造冤假错案的关键,这一点去年9月到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清理了一批超期羁押案件,这些已超过了法律诉讼时限,但是结不了案,就是因为证据存在问题,疑罪从无的观念指引下,这批案件得到了解决,共有1800多件,这些问题存在的关键,一部分是人为授意特案特办的人与事,一部分是有批示的专案,实际审查与当初有较大出入者等,但都不能脱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意践踏法律。

  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上采取了措施,把排除非法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重中之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批准之前有一个审查逮捕,审查什么?就是审查有没有确凿的证据,包括起诉到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审查的重点就是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这一点,最高检在今年七月份刚刚通过两个会议,就是关于逮捕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和刑事案件的公诉证据标准,每个案件必须达到标准,达不到不能进行往下一个诉讼环节。

  为了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外监督,则要做到机制落实到具体案例具体人,形成互相制约的管控体系,防止监督如同走马观花。要赋予监督在推动司法案件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特别是对那些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处理的人受某方面授意和干扰,采取拖延起诉、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代理人和代理诉求权益,对案件责任当事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司法维护公正的可靠性,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法治诉求。

  (作者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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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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