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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衡宁: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之构建

来源:红网 作者:罗衡宁 编辑:程赛 2015-12-25 1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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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衡宁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衡宁

  司法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运行机制之一,是国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更加强调要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今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2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机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亦如是,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的必要条件,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客观需要,是完成新时期政法工作三大任务的重要保障。
  
  一、正确看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的挑战考验
  
  司法权威要求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实现其解决纠纷职能过程中将国家的意志施加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的意志。司法权威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的统一,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以及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威状况较之以前已有较大的改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表明越来越多人在遇到利益纷争时的首要选择是将纠纷诉诸法院。但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缺失却是司法实际运行时仍然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
  
  1.裁判终局性难实现。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司法裁判的直接功能和依法定程序进行等特点决定了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终局性的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然而,司法裁判终局性这一重要原则面临着来自再审制度、信访制度、舆论审判等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公民“信访而不信法”,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部分群众宁可放弃正常的诉讼渠道,而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有效的途径,表明部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的低下。
  
  2.判决执行率难提高。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目前司法裁决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司法裁决得不到自觉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依然很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高昂。
  
  3.腐败增存量难清除。“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王岐山同志要求,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二、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的重大意义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1.司法裁判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公正司法,就是通过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一方面树立起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另一方面就是要引导民众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习惯,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2.司法行为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这是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提及“司法行为”的概念并提出了规范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据宪法和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程序,遵循司法行为公开性原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规范司法行为保证了依法办事原则的统一适用性,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得到了维护,依法治国的理念真正得到了体现。司法机关也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参与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机关也具有理所当然的一份责任。
  
  3.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重要讲话党组会上强调:“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通过司法改革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以及提升其专业化等为目标,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成为依法治国的重头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司法权威的再造重构
  
  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目标和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塑司法权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理念层面如何切实落实法律至上或法治;第二个层面是制度层面的再造,即如何重新构造司法权力。具体而言,实现司法权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1.优化崇尚法治的司法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崇尚法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突出司法的裁判性和专一性,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构建法院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从内心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
  
  2.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优化审判组织,科学分配审判权,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转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与方式,变会议制为审理制;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涉诉信访等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强化司法的程序性,规范诉讼模式和司法礼仪,树立司法活动的庄严与神圣。坚持创新驱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化法院建设步伐,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加强司法信息资源开发,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3.提高法院干警的队伍素质。司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因此,要严格法官职业的准入机制,强化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以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建立法官的高薪和任职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待遇。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法院系统“不严不实”的问题,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司法权威建设,出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依法治国新时期人民法院提升司法权威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大力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章首发《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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