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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跃湘: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郴州样本”

来源:红网 作者:谭跃湘 编辑:程赛 2015-06-17 1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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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经营组织为主体、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是当前加快推进湖南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任务。为此,湖南省委讲师团、郴州市委讲师团联合课题组一行以郴州市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实践为例,对湖南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现状和趋势、困难和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试图回答农业经营组织如何创新发展这一问题。
  
  发展的趋势
  
  随着农村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农业经营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新发展,呈现出如下新的趋势。
  
  专业分工趋势:家庭经营开始由家庭内部不同成员从事不同性质劳动的劳动分工、不同家庭生产不同农产品的产品分工,发展为不同家庭由生产不同产品转变为只完成某种产品形成过程中某个环节工作的专业分工。由此不仅产生了大批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运输专业户、加工专业户、商业专业户等,也在各地发展出颇具规模的特色农业。如郴州各县市区推进“一县一品”工程,油茶、淡水鱼、临武鸭、朗德鹅、阳山鸽、优质稻米、脐橙、冰糖橙、竹木、果蔬、食用菌、烤烟、牲猪等特色产业迅速发展。
  
  联合经营趋势:家庭承包经营者开始由联户到合作社再到联社发展,从产前联合、到产中联合、再到产后联合演进,从单一生产要素联合、到综合要素联合、再到资本联合飞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联社应运而生。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郴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始快速发展,到2014年10月底,合作社数量已达2612家,比上年同期增加823家,增长40%,增长率为全省第一,总数排全省第二位。现在郴州市农业专业合作社拥有成员18.4万户,占全市农户数的17.86%。该市还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市级农民合作联合社25家。
  
  股份合作趋势:农业股份合作制将不同家庭投入要素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份,为界定参与合作的农户的权益提供了统一的度量尺度,又为合作社提供了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治理机制,更为合作社之间的生产要素集中、集聚,以及各种社会资本转化为农业资本搭建了自由开放的平台。
  
  郴州市嘉禾县普满乡石角塘村探索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样本。石角塘村是一个传统农业村,以烟稻连作为主,60%以上的地需要电排抽水灌溉。上个世纪90年代,全村3个电排的维护费和购电排的贷款利息靠村提留和水费来维持。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提留和水费都收不上来,当年电排又坏了2个,造成50%的晚稻严重减产。为摆脱困境,他们将组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起来,以计生政策规定享受的人口为基数折成股份,农民每人一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将集中起来的土地重新划定成5-10亩一片的地块,以公开招标、一年一定方式将经营权流转给组里的种田能手耕种,流转租金在还清负债后80%返还给全组村民,20%留作组集体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农民或农户既可以竞标获得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外出或为其他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打工,还可以参与年底分红,既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
  
  滞后的原因
  
  我省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虽然来势喜人,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滞后,主要有以下原因:
  
  自然环境因素。湖南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之南,东邻江西,南界两广,西连川贵,北接湖北。全省以山地和丘陵地貌为主,大体是“七山一水二分田”。这种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使我省农业资源相对短缺且使用效率较低,也造成了农业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异。
  
  经济发展因素。湖南历来是农业大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我省农业经营组织发育不全、创新不力的结果,也是我省农业经营组织发育不全和创新不力的原因。
  
  体制机制因素。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关系不清,土地所有权主体究竟是乡集体、村集体,还是组集体,至今仍没有谁说清楚。集体与构成集体的农民之间也缺乏清晰的产权界定,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民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入市交易,其价值没有市场评估,权益没有市场实现,流转没有市场渠道,妨碍了农民之间的合作和联合经营。三是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固化了土地经营的碎片现象。一些农民甚至宁愿抛荒懒得流转,宁愿闲置也不联合。
  
  政策措施因素。我国基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多予少取形成的农业补贴,相当部分是直补到户到人,量虽大,面太广,尤其缺乏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有力扶持。农业部对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国能够享受扶持资金的仅100多个,基层只能望梅止渴;农业是靠天吃饭的弱势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相对松散的经营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限制的经济权利,经营风险大,比较收益低,没有实质性抵押资产,不是理想授信贷款对象,获得信贷支持的难度大;加上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滞后,扶持农民合作社的项目资金条块分割,诸如工商注册、办照办证、土地调整、经营变性等条条框框太多,创新农业经营组织仍很艰难。
  
  创新的对策
  
  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力做好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和政策应对工作。
  
  明晰“双确权”。所谓“双确权”就是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确权和经营权确权结合起来。所有权确权着力解决明确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的问题以及界定清楚构成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的农民、农户在集体所有权中所占比例、份额和相应的权力、利益、责任、义务,重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为组织形式,把农业集体改造成农民利益共同体,实现农业经济组织的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
  
  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有鱼鳞图形式“确权确地”和入股形式“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两种操作模式。从郴州的实践看,前者操作复杂,实施困难、成本偏高,且不方便土地流转和集中;后者操作简便,成本较低,方便土地流转集中。据郴州市有关部门测算,采用入股形式“确权确股不确地”,只需农村土地合作社股权证工作费2元/本,全市预计200万元。不仅如此,“确权确地”后家庭经营的土地零散,农户耕田之间相互交织,土地流转要一户一户去商议,协调成本高、难度大。而采用入股形式“确权确股不确地”,可以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协调,规范运作,具有明显优势。
  
  探索“双流转”。所谓“双流转”,就是要探索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通过集体内部农民之间所有权股份流转,实现土地要素集中集聚,形成规模经营;通过集体之间,以及集体与国家之间的所有权流转,形成公开竞争的土地交易市场,调节土地供求关系,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承包、租赁、转包、互让等形式的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经营权的集中和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着力“双见效”。加快推进农业经营组织创新,要尽可能降低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成本,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收益,让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经营组织过程中能见到专业分工、合作经营和股份合作的好处,尝到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甜头,感受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实效。例如,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天麻蘑菇合作社,其原材料需要外地采购,农户单独采购很不合算,成立合作社后统一采购节约成本20%;天麻、蘑菇种苗培育科技含量高,请技术员每天工资达1000元,一般农户请不起,由合作社统一安排,支出大大减少;合作社成员的产品由合作社统一包装销售外地市场,价格比本地市场高25%。2014年该社销售收入突破4000万元,入社农户收入平均达10万元。
  
  实现“双驱动”。即实现政策资源整合给力和社会资源外源助力“双驱动”。整合政策资源,要实现农业补贴对象由主要到人到户向主要到合作社转变,农业补贴途径由随人随户走向随田随经营活动走转变,农业补贴方式由分散专项补贴向集中综合补贴转变,着力解决补贴效应边际递减、享受补贴者不种田和种田者得不到补贴、扶持新型经营组织乏力问题;积极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格局,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参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经营,集社会资本为农业资本,聚转移支付为直接投资,变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着力解决农业经营组织投入不足问题;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精细农业、休闲农业,形成创新农业经营组织与发展现代农业互动双赢,着力解决农业经营组织产业支撑问题;积极探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农村房屋抵押融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林权证抵押融资,尝试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抵押融资,谨慎探索以股募资,完善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体制,探索发展农业金融专业合作社,着力解决农业经营组织融资难问题。
  
  (本文据联合课题组调研成果编改。课题组主持人、执笔人:湖南省委讲师团副主任谭跃湘,课题组其他成员:胡祥苏、何利民、杨贤成、刘新年、柴若柳、陈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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