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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资鲁: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需强化绿色立法

来源:红网 作者:宋祖礼 编辑:程赛 2015-03-23 14: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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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资鲁。资料图片)

  【编者按】自被确定为“两型社会”试验区以来,长株潭地区的发展一直牵动着公众视线。作为“试验田”,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需要怎样的制度后盾?它的发展又为完善制度提供了怎样的经验启示?围绕这一话题,《论道湖南》频道对话湖南大学法学院聂资鲁教授,建言如何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
  
  论道湖南: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被国家确定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并被赋予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特权。那么,如何用好这一“政策创新特权”呢?
  
  聂资鲁:“两型社会”建设,也是一场改革创新的大实验,需要探索和突破。然而改革创新需要立法先行,国家赋予了“两型社会”建设的试验权,我们就应该从“绿色立法”层面用好这个权,用法律来推动、促进改革创新。通过法律的超前性作用和引领作用,把改革创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论道湖南:如您所说,立法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无疑有着重要的建设意义,具体到“两型社会”的建设上,绿色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聂资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突出位置”。我们应该深刻领会党中央的这一部署及其深远意义,把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为此,必须通过绿色立法,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论道湖南:在这前提下,您认为在立法工作中应该怎样将绿色立法与“两型社会”的建设联系到一起?
  
  聂资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把“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放在首位,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长株潭城市群建设的生命线,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彰显绿色立法的特色。绿色立法务求法规的条文内容详尽明了,权责规定清晰,处罚规定透明度高,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强化绿色立法的必要性,就在于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共进。
  
  论道湖南:就目前的大环境而言,您认为绿色立法应该达成怎样的目标?
  
  聂资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绿色立法的作用,需要借鉴、移植国际立法经验,要能够真正推进制度创新。通过绿色立法,冲破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两型社会”法规体系,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使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形成自己的生态特色,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的生态型宜居城市群。这就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
  
  论道湖南:为了达到“绿色立法”目标,相信建设的过程一定是千头万绪,那么又该怎么去推进呢?
  
  聂资鲁:绿色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包括五个基本方面:一是建设法治型的按区域设置的管理机构,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建立和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制度,以推进土地管理和资源节约体制改革;三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群环境治理制度,以推进环境治理和保护体制改革;四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群产业发展制度,以推进企业和产业发展体制改革;五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群统筹城乡发展制度,以推进农村和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
  
  论道湖南:这个推进的过程想必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仅就当下来看,您认为绿色立法工作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什么?
  
  聂资鲁:在目前,绿色立法的首要任务有二:一是应着力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标准体系;二是应着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友好与生态发展的法规和标准体系。
  
  论道湖南:可以举例具体说明一下吗?
  
  聂资鲁:资源方面,如抓紧制定《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循环经济发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把推进资源节约纳入法制化轨道。还要制订资源高消耗行业(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耗限额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建筑等行业能效设计规范等,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而环境方面,如抓紧制定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防止水域污染、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生态公益林等法规和标准。通过完备的绿色立法,使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形成自己的生态特色。
  
  论道湖南:能感觉得出绿色立法的设想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想要完成这样一个相对前卫的课题,在落实上恐怕会遇到一些困难,您觉得这些困难是什么?又应该如何解决?
  
  聂资鲁:绿色立法是一种超前立法,而且立法工作量极大,需要众多法律专家的集体智慧,因而聘请省内外法律专家组成庞大的法律顾问团是必需的。同时我们需要借鉴香港和深圳的经验,建立灵活、高效的法规、规章草拟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全程介入,直至审议通过。而政府的各部门只负责提出立法建议及要点。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承担草拟工作。
  
  论道湖南:在您的预想之中,除此之外,绿色立法的实现还会遇到哪些现实问题?
  
  聂资鲁:法规清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它与制定新法规有着同样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清理、修订法规工作更是刻不容缓,要废止、修改与入世承诺相抵触的法规。在已经制订的地方法规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做出修订甚至予以废止。尽管绿色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但只要兢兢业业、与时俱进,“两型社会”的立法新优势就有可能发挥出来,一个法制健全、具有国际品质的现代化生态型宜居城市群环境也才可能被营造。
  
  作者简介:聂资鲁,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反贪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为改革攻坚献策”重大决策咨询智囊团成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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